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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右派的“保守疗法”到左派的“休克补课”


),因而是有特殊意义的。
    国际融资与产权改革二合一:“面向外资全卖光”
  左派政府上台后,在宏观经济领域厉行紧缩的同时,在微观经济领域也大大加快了私有化的步伐。新的私有化负责人声称要改变右派政府时期“只吃肥肉不啃骨头”的保守态度,提出要把“边缘私有化”深化为“核心私有化”,并疾呼:“现在该啃骨头了”!(注:Peter  Mihalyi,Privatisation  in  Hungary:Now  Comes  the  "Hard  Core".Communist  
Economics  and  Economic  Transformation.Vol.8,No.2(1996),p.205-212.)
  为了推进“核心私有化”的“啃骨头”战略,左派政府上台伊始,便大幅度地改变了右派前任的许多政策:
  首先,为了统一私有化工作事权,尤其是为了搬开已成为私有化绊脚石的“匈牙利国家控股公司”,左派政府于1995年撤销了“国有资产托管局”与“匈牙利国家控股公司”两个机构,并将其合并为“匈牙利私有化与国家控股公司”(APVRt)。这个机构不仅事权集中,而且职能也更单一:它卸除了原匈牙利国家控股公司那种大托拉斯的取向,成为一门心思搞“全卖光“的机构。新政府规定该机构不能得到财政拨款,全部经费只能从“私有化收入”中提成。这不仅促使它加快私有化工作,而且激励它尽量提高卖价,在有效捍卫国民(卖方)利益的基础上争取自己的代理收益(经费)。这种私有化收入提成除了该机构本身的开支外,还可用于不良资产的“拍卖前增值改造”,即把一些没人要的烂摊子企业先贴钱进行初步的设备更新,再投入拍卖以提高变现能力和要价。据说这办法不仅解决了亏、差企业卖不出去的问题,而且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资产损失和增加了总的私有化收入。
  其次,重新进行私有化立法,大幅度缩小了右派

政府划定的私有化禁区。1994年11月左派政府提出“第39号议案”,经激烈辩论后于1995年6月16日作为新的私有化立法生效并取代了右派政府搞的“126号文件”(即1992年私有化法)。新的立法大大缩小了1992年拟定的“将长期保留部分或全部国有产权的公司”名单:匈牙利国家控股公司名下的174个公司只保留了90个;各部委办名下的62个公司只保留了60个,合计原先为236个,只保留150个,资产总额20亿美元,比右派政府规定的减少1/3。但以后在私有化进程中这个禁区又被突破,到1998年,国家保留全部、部分产权的公司只剩下116个。
  再次,明确了“核心突破”的方向,改变前政府追求“共产党以前”目标的做法,按现代市场经济的趋向重新定位私有化。1995年立法保留国有产权的企业名单不仅比1992年缩减,更重要的是其构成也发生了更大变化:原先右派政府要保留的“核心”经济部门被大幅度地开放给了民间,而原先安托尔政府一心要恢复私有的农林部门这次则增加了保留国有的比重。文教、环保和公交等公共事业或非竞争领域保留的国有份额也有增加。在“核心经济”中,原先要保留的22个能源公司如今减为2个,其中规定国有股占51%以上的由17个减为1个。原定保留的12个制造业公司如今只保留1个,其中原定有一个公司国家持股51%以上,如今全部取消。原定保留的银行及其它金融公司有11个,如今只保留两个,其中原定国家持股51%以上的有3个,如今一个也没有。与此相反,国营农场原定保留26个,如今增为28个,其中国家持股51%以上的由19个增为26个。地区公交公司原定全不保留,如今保留29个,而且全部为国家持股51%以上。
  在部委办属企业方面,运输、电信及自来水经济部原定保留32个企业,如今减为11个,司法部保留企业由12个减为1个,国际经济关系部保留企业由2个减为0个。与此相反,农业部保留企业由3个增至16个,工业、环境与地区发展、文教、内务四部原无保留企业,现在则分别列入16个、2个、2个和1个。总之,新的私有化纲领规定,国家从包括金融、能源、运输、电信在内的几乎全部基础产业退出,只在公共事业与农林方面保留份额。这与右派政府相比,的确是大大“激进”了。
  最后,明确地把国际融资与产权改革合二为一,实行“面向外资全卖光”政策,使匈牙利经济完全“国际化”,而私有化企业则“一步到位”地进入西方式公司治理结构。应该说,在左派政府的全部招数中,这一“面向外资全卖光”之举是意义最重大的,它不仅一举改变了右派政府末期国内资本购买力枯竭、私有化濒于停滞的状况,而且开创了东欧乃至世界经济史上一个独一无二的先例。
    表3  将长期保留部分或全部国有产权的公司数目  
国有产权的          根据1992     根据1995  附录:拥
 权利           年立法         年立法   有特别
  执行者         (政府文件      (第39号议  股权(
             126号定义)    案定义)    “黄金
                           股份”)的
1、HSHC(1992)或   5%~    国有   25%~   国有
APVR[,t](1995)     100%    股权   100%  股权
名下:         国有    51%     国有    51%
            股权  或更多    股权  或更多
能源部门        22    17     2    1    20
国际运输        4      2    2    1
地区公共汽车公司    0      0    29     29
自来水工业       5      5    0    0
基础服务部门      2      2    4    2
制造业         12    1    1    0
国营农场        26    19     28     26
林场          21    20     19     19
R+D公司       33    2    0      0
文化机构        20    4    1      1
银行与金融       11    3    2      0
其它领域        18    8    2      2
总计          174     83     90    81   20
2、运输、电信、
自来水经济部      32    31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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