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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宜从稳健转为积极稳健并注重其结构性作用


数量不足和改善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重要对策。当然,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入股中小商业银行,扩充中小银行资本以及大量建立中小商业银行也是非常必要的。此外,有研究显示(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2年第153号),现阶段在我国各类银行中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最高,并且更倾向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以,中央银行再贷款行为应该优先考虑股份制银行,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应提前放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已经沿着一条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的次序进行。就中小企业而言,由于与大型企业相比它们拖欠贷款不还的可能性要更大,所以,只有它们愿意支付更高的利率,才会补偿银行的贷款风险。因此,利率市场化的次序还可以加上先中小,再大型。简单地说,根据风险不同,特大、大一和大二型企业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可暂时维持不变,而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则有待进一步扩大:对中一和中二型企业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可定在法定利率上下的60%,对小型工业企业的贷款利率则应完全放开,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商定。
  (二)注意发挥区别性货币政策的作用
  1.东部、中部和西部——货币政策不应一刀切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分割,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实行统一的金融政策未必就一定合理。举例来说,如果利率水平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那么,由于东部地区对资金需求相对较多,市场利率水平就应较高;反之,中西部地区利率水平就会较低。这样看来,中央银行对不同地区实施同一种利率,实际就是对发达的东部地区投资行为的一种变相补贴,或者说是对中西部不发达地区投资行为的一种变相征税。
  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撤销省级分行,建立9个大区分行,目的在于减弱地方政府的干预,强化金融监管。但是,这9个大区分行在制定地区性金融政策上却没有发挥出优势。就利率政策而言,中央银行应该适当下放权限,允许中西部地区大区分行掌握更大的贷款利率下浮空间,东部大区分行掌握更大的贷款利率上浮空间,使得不同地区的官定利率更加迅速趋近民间真实利率水平,为利率市场化的最终实现做准备。
  有的学者可能对此方案提出怀疑,因为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已经非常发达,如果中西部地区贷款利率低、东部地区贷款利率高,难道东部地区就不能从中西部拆借资金,使市场利率重新趋同吗?从理论上说,在一个非常庞大的跨地区性商业银行内部,这种资金转移是可以实现的;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头寸相对较紧的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获得相当一部分资金。但是,资金拆借并不是完全没有壁垒。例如,对于一个普通的浙江民间资本筹集者而言,他是无法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因为商业银行实行贷款风险控制,他也无法从资金较为宽裕、利率更低的中西部省份银行获取资金,以贷给浙江的中小企业。这样看来,因经济发达程度不同而对资金需求不同的地区之间,民间利率水平完全可能并不趋同。因此,根据地区差异制定区别性利率政策将是可行的。
  2.注重金融政策向农村的倾斜
  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但表现在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也表现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尽管城镇经济发展迅速,但是城乡差距却在进一步扩大。这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那么,我国未来城乡之间的差距是进一步扩大还是进一步缩小?无论结果怎样,可以肯定的是只要在我国农村发展符合比较优势的产业,投资回报率就会得到显著改善;而在城市,由于技术约束,在没有发现新的符合比较优势的产业之前,投资回报率最终将逐渐递减。既然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将在相当程度上依赖农村,那么,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时就应充分关注农村的资金需求。
  尽管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源并不在于农村金融的欠缺,但是,切实提高农民收入以此促进经济增长,金融确实大有潜力可挖。从历史上看,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以后,我国曾采用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此后,1994年农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分离,成立了农村发展银行。最后,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由于目前农村金融的重担几乎完全压在农村信用社身上,我国农村金融显然正处于空前缺位阶段。
  1998年6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始重点撤并县以下分支机构,除中国农业银行尽量保留其县级支行以外,其他三家精简比例为中国工商银行20%、中国建设银行30%、中国银行10%。与撤并同时进行的是各商业银行对县级机构贷款权限上收。结果,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县级以下的机构成了单纯吸收存款的机构。此外,成立于1986年的中国邮政储蓄,其功能主要在于吸收存款,转存人民银行。中央银行获得这部分资金以后,除一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国债以外,另外一部分资金则通过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而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又恰恰集中在城市。因此,四大国有银行的撤并和邮政储蓄的快速增长,没有起到给农村经济发展“输血”的作用。所以,中央银行应该尽快停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县域及其以下经济的“抽血”行为;同时,必须下大决心解决邮政储蓄体系的问题,使其资金不但直接来源于市场,也直接运用于市场。
  作为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目前职能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粮棉油的大宗农产品收购资金方面,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从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看,主要是依靠中央银行的再贷款,筹资功能尚不健全。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的方法筹措资金,用于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支持力度。
  就农村信用社而言,其自身历史包袱严重影响着他们的信贷经营活力。这部分历史包袱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诸如行政干预等造成的坏帐,其二是信用社和农行脱钩过程中由资产划转诱发的不良资产。因此,中央银行也应该比照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方法,通过一次谈判协商的方式,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出资,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以增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活力。
  此外,由于农村金融缺乏,中央银行应该转变观念,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诚然,我国曾经有上千个信用社资不抵债,甚至几乎每个信用社都曾发生卷款而逃的事件。但是必须看到,历史上农村信用社员工很多都是与各级中央银行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关联的人员,很难说清他们究竟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金

融。而真正意义上的民间金融在于农民入股、民主管理,并且贷款行为不受政府行政活动支配。事实上,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金融发展史上,我国并非没有农民自发组织起来办金融的成功案例。80年代初,当农民感到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靠不住的情况下,黑龙江省的农民率先于1983年成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并最初得到了政府的默许。随后,这类由农民自发创建的金融组织在全国迅速蔓延。1996年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运用于农业生产的资金占其当年资金运用的43.3%,用于农村生活服务的资金则占当年资金运用的19.9%,两项合计达63.2%,大大高于农业银行和信用社支农资金的比重。所以,应当考虑疏通农村民间金融的正规渠道。
  四、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衔接
  (一)什么是恰如其分的积极财政政策
  从1998年开始,我国已经连续5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使得我国在世界经济增长处于衰退的格局下,呈现一枝独秀的局面。到2002年为止,我国共发行长期建设国债6600亿,带动投资3.2万亿元,拉动经济增长每年1.5~2个百分点,累计创造就业岗位750万个。
  但是,关于积极财政政策是否应当淡出,这早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对积极财政政策的一种担忧认为,财政政策可能会挤出部分民间投资。这是因为,为维持扩张性货币政策,政府大量发行国债。当公众因为国债的高收益率而选择购买国债而不去银行存款时,投资者就会因为利率高或者因银行资金短缺无法借到资金而减少投资。但在我国现行经济制度下,财政扩张的挤出效益实际并不明显。这是因为,我国利率市场化还没有完全实现,扩张性财政政策至少无法使得官定利率上升,从而抑制投资需求;其次,我国金融机构的存差,即存款超过贷款的数额不断加大,如表2所示,到2002年10月这个数字已经接近4万亿元,大约相当于我国2001年GDP的41%,资金大量闲置。至于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感到资金紧张,那是因为银行惜贷造成的,并非金融机构头寸紧张。

表2 2001年10月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存差(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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