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
首先,从微观层次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经营上的优势:?
(一)规模经济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增加某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来降低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应。例如,扩大银行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以吸收更多的存款。?
(二)范围经济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达到降低成本、获得范围经济效应的目的。例如,利用同一个银行网点,同时销售证券、保险、基金等不同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自然可以比分业设立网点节省许多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业务多元化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最根本的好处还在于其适应市场需求,方便客户。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十分便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和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网络金融服务”。
“一站式金融服务”又称“金融超市”,就是将各种金融商品和服务整合在同一个平台上。消费者进入一家金融超市就可以同时进行储蓄、信贷、信用卡、保险、基金、股票等多种金融交易,还可以享受交纳各种税费等金融服务。?
无论是从组织架构来看,还是从所经营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多元化角度来看,金融控股公司都非常适宜“网络金融服务”的发展。网络金融服务可以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业务能够不受营业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使不同业态之间的业务切换迅速便捷。?
(四)风险分散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在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实现了收益的多元化和风险的分散化。当某一个地区的子公司因当地经济不景气而出现经营亏损时,金融控股公司就可以通过另一个景气相对较好地区的子公司的盈利来弥补亏损。同理,金融控股公司在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时,当某一金融行业不景气而导致该行业的子公司出现亏损时,就可以通过另一个景气较好行业的子公司的盈利来弥补亏损。又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均设有防火墙,因此,即使某一个子公司发生风险时也不至于传递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从而增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五)金融创新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另一个好处则是金融创新,它使得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还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合法地规避已有的金融管制,并且可以通过合并报表实现合法避税。
此外,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购并(仅限于国内购并)动机的问卷调查结果来看,在金融同业内购并中,认为规模经济非常重要的占问卷调查总数的80%;而在金融业态间购并中,认为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非常重要的占问卷调查总数的45%,认为比较重要的占35%,二者加起来也达到了80%。因此可以推论,提供一站式服务可能是金融控股公司追求的主要目标。
其次,从宏观层次上看,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防范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减轻金融监管部门的压力。?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讲,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际上是将业态之间的防火墙“内生化”,将业态之间的外部分业转变成金融机构的内部分业,将防范系统风险的主要责任从金融监管部门转移至金融机构,将防范系统风险的主要方法从依赖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转变为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表2 国外有关金融机构购并动机问卷调查(%)
资料来源:Group of Ten(2001)。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部门的主要精力大都放在了检查金融机构是否遵循分业经营的各种管制和法律法规上面,因而无暇顾及金融风险的宏观控制和检查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支付能力或偿付能力。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防范系统风险主要是通过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防火墙和内控机制,加强管理和提高经营水平来实现的,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更多地放到宏观监控上来,将检查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抗风险能力上。?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用于以下目的:一是作为实现业务多元化的有效手段,推动关联金融机构的重组和金融自由化;二是作为公司分拆的一种便捷手段,对现存金融机构的经营组织进行重组;三是作为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购并的手段。?
五、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外部监管
(一)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凡是金融机构就会存在金融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当然也不例外。一般来讲,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除了因资金在子公司之间的反复投资可能会导致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以外,最主要的一是内幕交易,二是利益冲突。?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大了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进行的利润转移。这些关联交易使得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相对比较容易,透明度较差,而一旦发生内幕交易,必然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常常存在着利益冲突。例如,从投资者心理角度讲,到银行进行储蓄的客户大多是属于追求金融资产安全性的“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而到证券公司买卖股票的大多是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喜好型”投资者,如果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将银行资金用于其他子公司的证券交易,这就违背了安全性原则,从而使银行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体制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着上述风险,因此除了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以外,还必须加强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以防止因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对投资者造成损害,或者因财务杠杆比率过高等原因导致系统风险过大。?
通常,经营体制决定监管体制,有什么样的经营体制就应有什么样的监管体制。但是在中国,有时情况恰好相反,只有找到了被认为是有效的监管体制之后,政府才有可能
放开经营或允许试点。因此,要想在中国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必须先要找到与之相对应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模式。?
考虑到目前我国依旧实行着分业监管体制,并且银行监管职能依然在中央银行内部的现实情况,目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能似乎只好放在中国人民银行下面,由其下属的某一个司局来负责具体实施。但是,这只应当是一种暂时的过渡形式,长此以往则弊病甚多。?
首先,目前人民银行只是负责银行监管,由其负责牵头监管以银行为母体的银行控股公司或许还比较适合,但是监管纯粹控股公司或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母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就显然有些不大合适了,因为后两者就其总部而言并不是银行,或者主业不是银行业务,因此,《商业银行法》或《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均不适用。?
其次,由3家平行的金融监管部门之一的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进行监管,监管力度显然太弱;如果3家监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不够,还有可能影响到对子公司的监管力度。?
最后,从国内外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来看,将监管职能逐渐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从国外看,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都已将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从国内看,过去几年我们已经将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逐步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这种分离大大地提高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从长远来看,将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职能中分离出来,使中央银行更好地专职于货币政策,恐怕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