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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治理我国税收流失


,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1)建立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规范税收共性问题,统一、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具有最高税收法律地位和税收法律效力的税法。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收之“母法”可以规范税法中的共性问题,简化各单行税法,并明确界定税收职能机关(含税收行政管理机关和税收司法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为税收执法、司法及其监督确立目标,提高执法、司法水平。(2)健全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税收法律规范。在我国现行的各税收实体法中,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其余税收法规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有税无法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的强制性。故国家应尽快将一些可以预见长期适用的税种完成立法程序。(3)完善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履行过程的执行程序的税收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简称新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征管法充分考虑了税收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影响,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一个立法宗旨。但随着新形势的变化,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履行过程的执行程序还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

  2.建立税务警察和法院(庭),健全税收法制保障体系。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较为普遍的做法,以此加大侦查、制止和打击税收犯罪活动,强化税务执法刚性,维护税收秩序,并保护税务机关的财产和税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同

时,成立税务审判机构,进一步提高税务司法水平,有效保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法律处理税务纠纷和审判税务犯罪案件的活动。

  3.坚持依法征税,严惩违法行为。依法征税是税务部门最基本的职能。为此:(1)税务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依率计征,该收的坚决收,不该收的坚决不收,绝不征收过头税。(2)坚持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制止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杜绝人情税、关系税、协商办税和各种形式的包税;杜绝以缓代欠、以欠代免的现象。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订、解释税收政策,不得越权减税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4)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加强执法监察,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刚性,切实整顿税收秩序。(5)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加大对税收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使偷骗税等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依法纳税的付出,决不姑息养奸。

  (二)以完善优化税制为基础,优化税种结构

  1994年税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现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基本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从宏观情况看,流转税和所得税这两个主体在结构上是严重失调的,流转税比重过高,目前已达到税收总收入的70%以上,而所得税所占比重则相对较低,仅有16%左右,其他财产税等辅助税种也未调整到相应位置。按照优化税制理论的要求,我国税种结构的优化,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合理调整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比例。主体税种的选择是税制结构建设的关键所在。就我国目前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状况来看,我国仍应坚持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在进一步完善、优化增值税制的同时,通过完善、优化所得税制、加强所得税的征管和稽查等措施,逐步实现所得税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流转税增长速度,通过增量的安排来提高所得税的比重,从而将我国税制建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双主体税制。

  2.完善和优化增值税。(1)扩大征管范围,拓宽税基。按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原则,目前征收营业税的所有劳务和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应逐步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积极、稳妥地推进增值税的转型。由于增值税是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因此在充分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作用的同时,应更多地考虑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通过推进“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中的结构调整,强化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3)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总政策,缩小其减免税范围。当前,我国的一些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造成抵扣链条在某些环节出现中断,导致后续企业税负升高,由此形成欠税难以入库。因此,应该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缩小减免税范围,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4)进一步规范专用发票的管理。将涉及扣除税额的有关凭证纳入专用发票的管理范围,即把已具有专用发票性质的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的收购凭证、回收废旧物资的收购凭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起来,包括格式要求、印刷规定、填制使用、保管等等要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统一起来,并纳入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的范围。

  3.完善和优化企业所得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纳税人的界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实行法人所得税,按法人归属确定纳税人。(2)税率的确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遵循鼓励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与国际惯例接轨和保持税率相对稳定的原则。鉴于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以30%左右为宜。(3)税基的确定。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应坚持由税法来规范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至少主要的项目和标准应当这样做,如工资扣除、捐赠的扣除等应由税法来进行规范。(4)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应坚持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保持一致,不能搞成“一税两制”;应坚持尽可能减少优惠政策的原则,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应坚持优惠政策以产业性政策为主、以区域性政策为辅的原则;要进一步改进优惠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使执行结果最大程度地接近优惠政策的最初目标。

  4.完善和优化个人所得税。(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吸收分类制与综合制的优点,即源泉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把源泉课征与自行申报结合起来,对个人以劳动收入为主的项目实行综合征收,统一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税率;对个人一些资本性收入项目实行分类征收,并采用不同税率。(2)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当前,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收入者偷逃税时有发生,税收流失较严重,国家应通过完善税制,强化累进征收力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3)改革生计费用扣除。改革个人所得税的生计费用扣除,应先采取分

档次定额扣除办法,按赡养人口将主要扣除项目分成几种类型,定额扣除,同时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费用扣除标准,以调节各地区间个人收入的差距。(4)进一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个人收入类型日益增多,国家应及时通过补充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的补充解释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对一些已免税的项目也应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修订。

  5.完善和优化其他税种。(1)适当缩小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创造条件。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应将一些高档滋补、保健药品和一些奢侈性的高档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品目;另一方面应调整消费税的税负结构,调高白酒、啤酒和含铅汽油的税率,适当降低非奢侈消费品如摩托车的税率,提高消费税总体收人水平,增强其调节功能,为增值税的转型提供税收收入方面的支持。(2)合并现行对内外资企业分别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两套不同法规的做法,将外资企业纳入相关税种的征收范围,实行“国民待遇”。逐步降低关税税率,取消不恰当的减免税,并严厉打击走私活动。(3)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这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保证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而配套进行的改革措施。可考虑先在城市范围内将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社会统筹和个人缴纳部分改为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统一入库,专款专用,并由统一的基金组织予以保值增值。(4)适时开征财产税、遗产与赠予税,以适当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鼓励劳动致富,减少不劳而获产生的负作用。适时开征证券交易税,将目前的股票、证券交易等纳入其课税范围。将目前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改为国民教育税,专门用于弥补九年义务教育经费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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