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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人资本投资面临的体制性歧视及对策探讨


来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高附加值高技术第三产业之间的隔离。由于民企不能尽快进入上述行业并熟悉其特点和经济方式,提升竞争力,因此,从“时间”角度而言,民企相对于外企并不拥有太大的优势。
  (二)融资约束制约了私人投资的进一步扩张
  目前为私营企业融资的渠道有:股本及债券融资、银行借贷和担保基金贷款、民间借贷、拖欠贷款、私募股本及相互担保等各种非正规渠道。在前两种方式中,私人企业所占比重很小。到目前为止,我国沪深两地股市定位于主要为国企改革服务;2000年国有商业银行为个体工商企业贷款仅654.6亿元人民币,在各项贷款总额9937.1亿元中所占不到1%,而该年私营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为5308亿元。由于专业性的民生银和城市信用社的融资能力有限,无法满足私企的融资需求。因此,私营企业主要是通过后面的种种非正规渠道筹措发展资金,不仅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了企业信用,还由于可以避开中央银行的监管而加大了国家金融风险。
  私营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宏观政策所致,直接融资渠道基本无法使用。第二,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了对信贷风险的管理。第三,金融政策的所有制歧视,如对同样数额的不良贷款,如果贷款对象是国有企业,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不负责任,如果是私营企业则可能被司法机关追究。第四,中小企业的信用资料缺乏且等级低。第五,机制灵活、能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民营银行不足。第六,现有的针对私营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存在着规模小、自身规避风险能力差等缺陷。
  (三)对策策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的担心抑制了私人投资积极性
  政策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部分“涉私”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实际行政及执法中对私企的歧视。首先,由于我国迄今尚无一部保护私有产权的完整法规,而私营企业长远发展的最基本保障是私有财产安全和公平的市场规则。其次,部分涉及私营企业的法律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但未能得到及时修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例。该条例制定于1988年,在第九条第七款中规定: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虽然,这在实践中早已被打破,但是法律的严肃性也受到损害。第三,对私营和中小企业的政府职能管理机构多,行业部门规章制度和地方行政文件多。它们不仅内容相互矛盾而且常常凌驾于国家大法和中央政府文件之上,加重了企业负担,使企业无所适从。例如,中央文件明确规定;对基于再就业的个体经济念导致的所有制歧视。一些部门和实际操作人员在国有资产进退、项目审批等许多具体问题上存在“宁国勿民”的观念,不愿接纳有实力的私人企业,结果往往变成“宁外勿内”。
  (四)通货膨胀约束并非导致私人投资不活跃的主要原因
  我国近几年没有通货膨胀压力,而是处于通货紧缩和国内消费不活跃时期,从1996年到2001年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长环比变动分别为2.8%、-0.8%、-1.4%、0.4%、0.7%。理论上,市场需求低糜一定会抑制企业投资,但在前面的对比分析中可以看出,这并非导致私人投资不活跃的主要原因。因为在相同的通货紧缩程度和市场环境下,入世第一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从2000年的1.0%跃升为14.9%,但私人资本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率却从上年的18%下降到12.7%。
  此外,由于吸引外资多少被许多地方视为政绩指标之一,外资因而在所得税、行政审批、用地等方面享受到很多优惠政策,并通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得到产业投资指导。这些加剧了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遭遇的不公平。
    四、对策
  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成员国有五大基本原则要求: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贸易争端磋商解决机制、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原则。依据这些原则,提高我国私人资本投资的积极性,重在给予民营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提高政策和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一)取消市场准入限制,按照市场规则向私人资本开放包括现代服务业在内的所有可能领域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允许私营企业进入一些新的领域,特别是金融、保险、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外贸、商业、旅游以及管理服务等行业、按照市场规则对内开放,首先,要求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观念,彻底摒弃对企业的所有制歧视,打破怕民间经济冲击国有行业和部分垄断利益的观念。在税收、行政、执法和市场准入方面给予私营企业同等的待遇和政策透明度。其次,要求按照市场规则而不是以行政手段鼓励私人资本的进入。在政府的一手扶持和干预下产生的所谓民营企业,虽然有私人资本的产权却可能不具备相应的市场特征,如果其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甚至管理人员等都从国有企业“复制”而来,随之国有企业的问题也会被复制过来。我国唯一一家完全由私人资本组成的银行——民生银行目前的处境正是如此。因此,有人称民生银行“从诞生那天起,路就走错了。”
  (二)加快相关法律、规章的“立改废”工作
  完善的法律和规章体系将为我国私营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安全而又透明的市场环境。首先,应当加快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相关法规的修订、废除和重建工作。其次,清理与国家大法相抵触的地方规定和行业条例。按照占GDP的比例,我国私营企业已基本完成创业阶段,即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而打破既得利益者维护的市场垄断局面和地区分割,在国内尽快形成一个统一大市场,可以使私营企业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再次,通过立法明确我国对私有资产的保护。我国第一部私营企业维护条例——《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已于1999年7月1日实施。该条例虽然不是针对保护私有产权,但是能够增强私营企业主的市场信心,打消对政策不稳定的顾虑,从而提高投资热情。最后,依法行政、提高政策透明度和执法的公正性。
  (三)建立相应的政府支持体系
  我国私营企业以中小规模为主,各国经验表明,中小企业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中国加入WTO以后,亟需建立与完善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支持体系。第一,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清除政出多门、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现象。该机构的职能包括起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管理咨询、技术支持

、人才培训、资本融通便利和各种社会化服务。第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优惠扶持政策,例如优惠的信贷政策、必要时的政府资金援助和担保、税收优惠和免费提供信息、咨询以及培训服务等。第三,向私人资本开放国有企业重组和重大的国家开发项目,例如积极引导私营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
  (四)建立相应的融资服务体系
  入世后,私营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更好的融资服务,例如享受更高的国内金融业和外资银行服务,国内资本市场对内开放,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接受跨国公司资本以及国外先进的金融中介服务等。为了帮助私营企业充分地利用这些融资机遇,有必要建立针对私营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第一,在健全的金融法规和监管制度下,允许私人资本自由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第二,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信用登记制度。第三,建立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体系,保证担保基本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完善现有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第四,淡化政府色彩,实现融资担保业的市场化、产业化发展。
  (五)尽早出台倾向于中小企业的反垄断法
  我国政府承诺将不再对国内垄断行业进行保护,但是我国企业500强,乃至挤进全球500强的中国大型企业集团只是具备了相应的规模,其竞争力和赢利能力甚至不足于与某些排不上名的发达国家公司相比。因此入世后,需要制定完善而严历的反垄断法律,为私营企业发展提供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一,鉴于跨国公司有能力弱化市场竞争程度,反垄断的目标需要由国内电信等特殊垄断行业扩展到所有领域。第二,垄断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中国国情。限制垄断的措施不能简单措用发达国家的水准,防止跨国公司以层层控股方式间接达到市场控制效果。例如可以把所有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公司的市场份额等指标加总起来作为衡量市场占有程度的指标。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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