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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后俄罗斯银行体系的重组与发展


当然,危机中还是有很多银行保存下来并能够稳定地经营自己的正常业务,特别是一些中等银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们没有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国家有价证券,没有从外国银行借款购买国家短期债券,国家短期债券投资在其资产中只占5%~10%,而在一些大银行中这一比例达到60%~70%。这些银行没有参与预算资金的收入业务,没有被吸引参与高风险的银行间市场的竞争,其主要业务活动是传统客户服务,是对具有高清偿能力的实体部门企业的信贷业务,其贷款返还率比较高。如,莫斯科投资与创新银行,甚至在1998年8月期间利润还增加了589万卢布。(注:什卡罗夫斯基:《俄罗斯银行危机与银行体系重组之路》,载[俄]《俄罗斯与国外管理》,1999年第2期。)
  俄银行体系遭遇灾难性的破坏,恢复和继续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二、俄罗斯银行体系的重组
  俄罗斯银行(中央银行)在1998年8月17日以后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期望能防止国家银行和金融系统的崩溃。
  对那些危机发生前不属于问题银行之列的银行,央行重新调整了业务指标,允许银行根据1998年8月1日时的资本量确定风险程度,允许它们在核算8月14日前以外币结算的业务时使用8月14日的汇率。中央银行从9月1日起给这些商业银行发放了164亿卢布(其中80亿卢布给储蓄银行)的贷款,这笔债权到年底时只剩67亿卢布,其余已经还清了。要求出现清偿危机的商业银行向储蓄银行转移部分居民存款,以制止存款的流失。为了增加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大幅降低法定准备率,从1998年2-8月执行的11%(储蓄银行8%)降到5%(储蓄银行和国家有价证券投资占资产40%以上的银行)和7.5%(国家有价证券投资占资产20%~40%的银行)。为了避免外汇市场上的投机,俄罗斯银行规定了商业银行购买外汇的新条例,对其加以限制,以避免引发新的卢布贬值。中央银行执行银行间的清算,商业银行可以临时从准备金中获取周转资金。撤销信贷组织以外币形式缴纳法定资本的禁令,允许股东以银行大楼等实物资产的形式增加信贷组织的法定资本。俄央行在危机时期也保持了对银行活动主要参数的监督。经过紧急调整,俄银行系统状况初步稳定下来。
  紧急措施应付了眼前困境,却不能解决银行体系的积重问题,无法根本改变整个银行体系的状况。进行银行体系重组的任务提上日程。俄中央银行行长格拉先科指出,实现银行领域健康化和重组银行体系是俄联邦政府和中央银行最重要的任务,俄罗斯银行将在自己的权限之内参与银行体系的重组。重组旨在克服1998年经济和金融危机造成的后果,保存银行部门有生命力的内核,通过执行清理和破产程序,吸收、管理和消化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重组银行的资产和负债结构,增加银行的资本金和资金的流动性,从而恢复银行对经济的服务功能,最终建立一个新的能正常履行支付结算职能的银行体系。
  1998年11月17日,中央银行经理理事会通过了《俄联邦银行体系重组措施》草案。
  1999年1月,国家“信贷组织重组代理公司”(APKO)成立,中央银行与其协调工作,共同对银行体系的重组负责。APKO为有限责任股份公司,属于非银行信贷机构,注册资本100亿卢布,创办者是俄联邦中央银行和联邦政府下属的“俄联邦财产基金”,其分别持股49%和51%。董事会主席由时任央行行长格拉先科出任,总经理由央行副行长杜尔巴诺夫担任。APKO的职能包括:负责管理国家用于银行体系重组的资金,参股或控股改组银行,管理和经营其资产和负债,执行破产银行的清理监督等。APKO的一些职能是央行依照现行法律所不具备的权利,因此,它的建立无疑为央行以经营性手段尽快介入和推进问题银行的重组提供了可能。
  1999年2月25日联邦《信贷组织破产法》生效,1999年7月8日《信贷组织重组法》生效,法律确定了在APKO管理下信贷组织的过渡标准。这些法律的出台为银行体系重组奠定了法律基础,扩大了央行及其地方管理机关的权限。
  在《俄联邦银行体系重组措施》草案中,把现有1500多家银行划分为四类。第一类包括大约600家小银行,占除储蓄银行以外银行总资产的15%和居民存款的8.4%,它们在危机中保存了银行资本,并保持了资产的流动性,不需央行的帮助就能够独立地正常经营。第二类包括190家地区银行,大约占银行总资产的10.5%和居民存款的18.3%,被央行视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和今后银行体系的中坚,它们在危机中遭受的损失不大,大约有65亿卢布的资本缺口,是较容易康复的。APKO无疑将重点介入这类银行的重组。第三类是社会意义重大的18家大银行,占银行体系40%的资产和41%的私人储蓄,在危机中损失惨重,资本缺口大约475亿卢布,已经不可能独立地继续经营银行业务。对这类银行,央行表示要阻止其破产,并有针对性地逐一制定重组方案。凡将所拥有的银行债权转换为银行注册资本或新投入资本的投资者将获得参与银行重组和管理的权利。第四类包括720家银行,经过危机的洗礼,流动性不足,自有资本匮乏,已经不具备支付能力或生存能力。这些银行或者自行解决困难,或者退出市场。不过APKO可参与对其资产的管理、变卖以及在完成破产程序后的资产分配。
  APKO建立后到1999年7月以前,银行体系的重组基于自愿的原则,APKO与银行股东签订协议,共同制定计划并参与银行的重组。1999年7月《信贷组织重组法》生效后,开始了APKO活动的第二阶段——强制性银行重组阶段。
  俄央行和政府重组银行体系的主要措施和内容包括:
  1.充实银行资本金,克服流动性危机(注:中经网1999年6月17日北京讯,《俄罗斯银行体系的危机与重建》。)
  (1)增加银行资本金。通过债务资本化、吸收国内外新资金、吸收从属性贷款和国家以国债形式向银行增资;俄央行直接或间接地以所持有的国债或所发行债券向银行增资。在危机时期中央银行总共向商业银行拨出了164亿卢布的稳定化贷款,用以补充资本金,其中大银行得到的最多,莫斯科银行和莫斯科商业银行分别获得了10亿卢布,“桥银行”获得了9亿卢布,还有5.5亿卢布分拨给了9家地区银行。
  (2)改善资产质量。将银行不良资产(逾期贷款、借款人债务、流动性差的有价证券、不可变卖的不动产等)转给APKO,换取良好资产或形成对APKO的长期债权;进行银行间多方的资产负债交换,按照市场价格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出售的价格重新评估银行资产,用呆账准备金注销部分坏账等等。
  (3)重组银行债务。通过与债权人的谈判达成“和平协议”,将其长期债权转化为银行资本,实行债务股份化;或对银行债务实行分类、分批延期支付,一般对金额不大的自然人存款都予以优先或一次性偿付;实行贷款债务证券化。
  (4)提高资金流动性。流动性是银行管理的四大原则之一。8月危机造成大量的银行间拖欠和支付危机。俄中央银行为缓解流动性危机,动用了300亿卢布的存款准备金来化解银行间拖欠,并向商业银行提供抵押贷款,与APKO之间交换银行资产,重组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
  2.重组的制度保障——加强监管、完善律法

  除了克服银行体系支付危机的一些具体措施,值得特别提及的是俄中央银行在重组的制度保障方面的重要举措,旨在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完善银行活动的法律法规。
  按照《信贷组织破产法》的要求,建立信贷组织破产预警制度也是银行体系重组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央行的参与下,国家杜马通过了《联邦信贷组织破产法修改和补充草案》,建议引入信贷组织破产的补充特征——资本充足率下降到低于2%,这是世界范围银行破产通行的特征;追究导致信贷组织破产的创立者和领导者的责任,制定更严格的专人负责制。草案还规定了对信贷组织破产法第4条的补充条例,对自有资本下降到低于法定资本的信贷组织采取破产预警措施。央行的所有地方机关都对信贷组织的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进行月度分析,以便及时发现是否需要重组、破产预警或者转由APKO管理,并对实施过程进行协助和监督。如果问题银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且银行的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那么中央银行有权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追究银行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责任。
  危机后到2000年7月1日,俄央行地方机关组织实施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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