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我国对外反倾销的应诉策略
反倾销机关一般由两个部门组成,一个部门调查是否有倾销的事实,另一个部门则调查是否有损害的存在。如美国调查倾销存在的部门为商务部,调查损害事实的部门为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的调查中,这两个部门分头工作,互不沟通,以表明反倾销结果的公正性。而且,按照《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两方面的工作应当同步进行。所以,在遭到国外反倾销投诉后,我们要对调查倾销和损害的两个部门分头做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以美国的反倾销为例,反倾销程序发动后,首先由商务部调查有无倾销的事实,如果没有,则反倾销调查程序即告终止;如果存在倾销,则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是否有损害的存在。如果没有,反倾销调查程序也即告终止;如果存在,则进行初裁。初裁的结果是采取征收临时性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等措施。所以,从反倾销程序启动到初裁之前是我们分头做工作的第一个机会,能争取反倾销程序终止的可能性最大。即使不能全胜,初裁的结果也会对我们有利。初裁后,反倾销的两个部门还要进一步分别调查核实,以决定终裁。从初裁到终裁这段时间里,是我们分头做工作的第二个时机。若工作做得好,有可能推翻初裁结果。即使做不到,只要终裁结果好于初裁结果,也是很有收获的。终裁征收的反倾销税采用的是“多退少不补”原则,即初裁的结果高于终裁结果的,则将初裁多征收的反倾销税退还给被征收者,若初裁的结果低于终裁的结果,终裁需要多征收的那部分反倾销税也不再补征。因此,在对两个部门分头做工作时,初裁是关键。在初裁工作不太有利的情况下,还要全力以赴做终裁的工作。只要我们分头做了工作,就会将反倾销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争取区别税率,维护公平竞争
争取区别税率,就是在反倾销应诉中,应诉企业要争取个案处理,以便同不应诉企业区分开来,防止“搭乘车”现象的发生。这样做的意义在于:首先,可以不断消除发达国家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观念,促使他们尽量不采用“替代国”制度。替代国制度除其本身对我国具有极高的歧视性之外,其不合理性还在于对凡来自于我国所有的同类产品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因此,个别企业的应诉,事实上是代所有的企业去应诉,而不去应诉的企业反倒坐享其成。谁应诉,谁吃亏,不应诉企业则可胡作非为。其次,能够使应诉企业单独享受应诉成果,实现出口的公平竞争。我们知道,反倾销应诉的费用是非常高的,需要计入企业的成本。如果应诉企业与不应诉企业共同享受应诉成果,则显失公平。再有,出口竞争是比较激烈的,应诉企业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保住市场,而不应诉企业由于被征收了反倾销税自然就会被淘汰出局,这是非常公平合理的,也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第三,能够贯彻“谁应诉,准受益”的原则。国外对我国发动反倾销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企业出口无序竞争。他们多头对外,竞相压价,自乱了市场,很多问题是由非法企业从中渔利造成的。遭到国外反倾销后,非法企业都不见了踪迹,而应诉的企业则都是受了牵连的合法企业。他们在混乱的出口竞争中已经吃尽苦头,还要承担反倾销应诉的责任。因此,根据“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政府可以通过一些倾斜的政策,如在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对应诉企业予以一定的照顾,以资鼓励。同时,也使那些非法企业无机可乘,使不参加应诉的企业得不到优惠。
(五)在适当情况下提出价格承诺,争取反倾销的主动
价格承诺也是反倾销应诉可争取到的一种结果,是反倾销被投诉者与反倾销当局之间达成的一项提价协议。被投诉者承诺按提价协议规定的价格出口,可以消除因倾销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所以,这种方法也能对进口国的损害作出补救,因而进口国在一定场合下也愿意接受。
价格承诺是在确定了出口产品对进口国既有倾销又有损害后果的前提下采用的,它的期限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基本相同。但是,它的意义在于,价格承诺的撤回较之争取通过复审来撤销征收反倾销税相比相对更加容易,这对被投诉者掌握主动比较有利。价格承诺对被投诉者有利的方面还在于,这样做不会使其丢掉市场。因为,征收反倾销税的责任是由进口商来承担的,凡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出口市场都会急剧缩小。而且,如果出口商为此给予进口商一定补贴的,进口国当局将会加倍征收反倾销税。而价格承诺的责任则由被投诉者来承担,尽管价格会立即提高,但不会因此而丢掉市场。价格承诺可以由反倾销当局提出,也可由被投诉者提出。作为被投诉者,提出价格承诺是需要把握时机的,既不能过早也不能过晚。如果在倾销幅度和损害程度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就提出价格承诺,有可能为自己背上一个无辜的包袱。但价格承诺提出过晚,反倾销当局有可能不予采纳。所以,提出价格承诺,被投诉者是需要把握时机的,要密切注视反倾销的进程,以待抓住机会。因此,在适当的情况下主动提出价格承诺,对被投诉者来说不失为一种应对策略。价格承诺达成之后,反倾销案即告结束。但如果被投诉者不能很好地遵守提价协议,反倾销当局仍然会按照应征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价格承诺在欧美的反倾销法中都有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第八条)对此也作了规定。实践中,欧盟对价格承诺采用得较多,而美国采用得较少,但并非不能争取。过去,我国的出口企业与欧盟达成过一些价格承诺的协议,后因我国的一些企业未能很好地遵守而导致欧盟不再愿意对我国采用。因此,今后我国企业应提高自身的信誉,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应积极争取价格承诺,以期把握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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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争取区别税率,维护公平竞争
争取区别税率,就是在反倾销应诉中,应诉企业要争取个案处理,以便同不应诉企业区分开来,防止“搭乘车”现象的发生。这样做的意义在于:首先,可以不断消除发达国家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观念,促使他们尽量不采用“替代国”制度。替代国制度除其本身对我国具有极高的歧视性之外,其不合理性还在于对凡来自于我国所有的同类产品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因此,个别企业的应诉,事实上是代所有的企业去应诉,而不去应诉的企业反倒坐享其成。谁应诉,谁吃亏,不应诉企业则可胡作非为。其次,能够使应诉企业单独享受应诉成果,实现出口的公平竞争。我们知道,反倾销应诉的费用是非常高的,需要计入企业的成本。如果应诉企业与不应诉企业共同享受应诉成果,则显失公平。再有,出口竞争是比较激烈的,应诉企业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保住市场,而不应诉企业由于被征收了反倾销税自然就会被淘汰出局,这是非常公平合理的,也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第三,能够贯彻“谁应诉,准受益”的原则。国外对我国发动反倾销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企业出口无序竞争。他们多头对外,竞相压价,自乱了市场,很多问题是由非法企业从中渔利造成的。遭到国外反倾销后,非法企业都不见了踪迹,而应诉的企业则都是受了牵连的合法企业。他们在混乱的出口竞争中已经吃尽苦头,还要承担反倾销应诉的责任。因此,根据“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政府可以通过一些倾斜的政策,如在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对应诉企业予以一定的照顾,以资鼓励。同时,也使那些非法企业无机可乘,使不参加应诉的企业得不到优惠。
(五)在适当情况下提出价格承诺,争取反倾销的主动
价格承诺也是反倾销应诉可争取到的一种结果,是反倾销被投诉者与反倾销当局之间达成的一项提价协议。被投诉者承诺按提价协议规定的价格出口,可以消除因倾销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所以,这种方法也能对进口国的损害作出补救,因而进口国在一定场合下也愿意接受。
价格承诺是在确定了出口产品对进口国既有倾销又有损害后果的前提下采用的,它的期限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基本相同。但是,它的意义在于,价格承诺的撤回较之争取通过复审来撤销征收反倾销税相比相对更加容易,这对被投诉者掌握主动比较有利。价格承诺对被投诉者有利的方面还在于,这样做不会使其丢掉市场。因为,征收反倾销税的责任是由进口商来承担的,凡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出口市场都会急剧缩小。而且,如果出口商为此给予进口商一定补贴的,进口国当局将会加倍征收反倾销税。而价格承诺的责任则由被投诉者来承担,尽管价格会立即提高,但不会因此而丢掉市场。价格承诺可以由反倾销当局提出,也可由被投诉者提出。作为被投诉者,提出价格承诺是需要把握时机的,既不能过早也不能过晚。如果在倾销幅度和损害程度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就提出价格承诺,有可能为自己背上一个无辜的包袱。但价格承诺提出过晚,反倾销当局有可能不予采纳。所以,提出价格承诺,被投诉者是需要把握时机的,要密切注视反倾销的进程,以待抓住机会。因此,在适当的情况下主动提出价格承诺,对被投诉者来说不失为一种应对策略。价格承诺达成之后,反倾销案即告结束。但如果被投诉者不能很好地遵守提价协议,反倾销当局仍然会按照应征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价格承诺在欧美的反倾销法中都有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第八条)对此也作了规定。实践中,欧盟对价格承诺采用得较多,而美国采用得较少,但并非不能争取。过去,我国的出口企业与欧盟达成过一些价格承诺的协议,后因我国的一些企业未能很好地遵守而导致欧盟不再愿意对我国采用。因此,今后我国企业应提高自身的信誉,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应积极争取价格承诺,以期把握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