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税务管理组织机构的改革趋势及借鉴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构设立了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办税服务大厅,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对纳税人的服务。然而,国、地税办税服务大厅的分设,不仅给纳税人带来新的不便,同时也提高了税收管理部门的征收成本。借鉴国外的做法,可以考虑在一定的区域内(不一定要按单个税务机构的辖区设置,也可以根据需要跨辖区设置),由国地税务机关联合组建由银行、国库参与的相对独立的办税服务机构,以便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系统的服务。此外,还可以根据纳税人需要,适当增设一些服务部门,如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等,以改进税务征收工作。
由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关系不是法人与法人或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私法关系,同时权利和义务也不是直接对等或对应的关系,因此征纳双方发生争议或发生税务犯罪行为,其性质与审理方法同一般
的民事、刑事案件是有所不同的,因而需要专门的司法机关进行判决和监督判决。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可以按经济区划设置专门的税务法院。例如,可以在华北、东北、西北、西南、中南等设置专门的税务司法机构。这一方面可以体现精简机构、节约成本的原则,另一方面能够真正在人事、经费方面摆脱地方的行政干预,提高办案的公正性。税务法院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单列,院长由高院院长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从实践上看,我国税务管理组织机构的变迁基本上是按照混合模式展开的。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及其下设的分局、税务所构成了我国纵向税务管理组织机构。从横向上看,税务管理的内部组织结构为:税政业务部门、征收部门、管理部门、稽查部门、计会部门、监察部门、人教部门、信息服务部门等。今后,在采用矩阵结构的混合税收管理机构模式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明确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的职能,既合理分权,又相互制约。要考虑在这三者之间建立综合协调的机制或机构,使其符合机构设置协调统一、责权一致、整体效能的原则。要在税收信息化资源共享的基础上进行职能模式的绩效评估,在各职能部门之间正确划分职权,建立起合理的分工协作制度,避免职能的重叠、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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