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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派凯恩斯”反对“左派货币主义”?


不是最高的,它的出价仅及陶乌鲁什公司总资产的50%,它之所以中标是因为它是世界上有名的橡胶企业集团,匈方认为将企业卖给它虽在收入方面不甚理想,但却使它的今后长远发展有切实的保证。
  在效率问题上引起的争议是:私有化是否会引发不能提高效率只是为了消灭竞争对手、垄断市场而进行的“恶意收购”?应当说匈的立法是考虑了这个问题并设置了防范机制的,如前述的资本更新承诺等。而更重要的是,规范与易于产生良好预期的市场环境是减少非理性过度投机及“恶性竞争”(包括恶意收购)的首要条件,匈牙利在这方面总的来说做的不错。因此,在私有化过程中虽不时被各自由传媒爆出“丑闻”,但重大的恶性收购事件从未发生,舆论关注的一些垮台企业,如著名的伊卡鲁斯重型汽车厂,都是因卖不出去而陷入困境,而并非被收购者关闭的。
    公平问题
  在公平方面,匈牙利式的“只卖不分”与捷、波相比一个明显后果便是社会贫富分化比上述两国更严重,但这主要表现在资本集中方面,而这又与匈牙利更大规模的资本流入有关。至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在匈转轨前期即右派治下的确比捷、波更不平等。按世界银行统计,1993年捷克收入分配吉尼系数为0.266,波兰为0.272,而匈牙利为0.279(注:世界银行:《1998年世界发展指标》,80-81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但到左派政府时期则有人认为匈牙利的收入分配吉尼系数反而小于捷、波(分别为0.23、0.27、0.28)(注:G·W·科沃德克:《从休克到治疗: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244-245页,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无人对此做出过合理解释,笔者怀疑这组对比数字有误差。但无论如何,在转轨国家中这三国都仍属于低分化国家,低于中国、俄罗斯。
  纯从理论上讲,“卖”还是“分”哪个更公平是个没有意义的假问题,关键在于“卖”与“分”本身都有个卖得或分得公平与否的问题。如果说捷克之“分”比俄罗斯的“证券私有化”运作得要公平得多,那么匈牙利之“卖”也无疑比俄罗斯的“货币私有化”来得公平。匈企业出售的组织工作深入、细致,政府为进行私有化建立的专门机构曾多次改组,先后吸收了大批经济学家、财政金融专家和法学家等参加。政府还根据需要,对私有化的速度和某些规定及时调整,使国有企业的出售在国际上一直保持较大的吸引力。对私有化中的营私舞弊、中饱私囊等腐败现象,在媒体和议会的压力下也能不断打击,尽量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总之,整个私有化过程是在有效的社会关注与监督下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从而收到了效果。
  无论右派还是左派政府,也无论主要面向外资的大私有化还是主要面向国民的小私有化,匈牙利的改制都以公开竞争、程序公正为原则。公开拍卖、市场竞价是最常见的一种使用形式。1992年的第54号法律制定了购买私有化企业的规则、程序等。匈牙利的多数企业都是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实现私有化的。通常的程序是先在报纸、电视等公开媒体发布消息,在指定的地点、场所进行,有备而来的购买者相继报价,在常态下以出价的高低决胜负。国有资产托管系统42%的资产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售出的。大中型企业和银行金融业的买主大都是外国投资者。
  还有部分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企业,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实现私有化的。1994-1998年霍恩政府任期内,经评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实现私有化的企业数额有所扩大,国有资产托管系统管理的资产大约15%是上市出售而变更所有者的。
  据统计,在大中企业中有1599家是以谈判和竞价购买的方式出售的,合同价值13155.5亿福林。在私有化前期即右派政府时期,谈判和拍卖方式各占一半,后期(左派政府时期)则改以公开竞价为主。主要面向国民的“小私有化”也遵循同样原则。1990年起,对10人以下的小企业和15人以下的小商店、小服务业、小旅店整体出售。到1996年的7年间共售出小企业10203家,价值1932.80亿福林,获得的实际总价为规定底价的146%。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用“赔偿券”、优惠贷款交付的。纯现金收入约只有200亿福林。小企业的买主大多为匈牙利本国居民。
  除了“面向外资全卖光”这种主流方式外,无论左、右派政府在可能条件下还是力图增加本国国民参与私有化的。其主要方式有:
  1.职工参股(MPR)。这主要是右派政府时期的措施。1992年7月14日,国有资产托管局制定出职工参股方案。该方案规定资产在10亿福林以下、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都可以职工参股的方式实现自主私有化。具体操作的程序是:由40%以上的工人参加的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确定法人代表、履行登记手续、建立职工参股的股份制机制。职工参股的条件是必须在企业工作满6个月以上,并有合法的劳动合同者。职工参股可采用分期付款,国家为鼓励本国国民购买企业,特设立银行优惠贷款,但申请者必须自己支付第一期款项,一般为总额的2%~25%。在1992-1998年间,共有284家企业以职工参股形式实现了私有化,出售资产账面价值722.5亿福林,实际收入685.5亿福林。其中1993年、1994年是高峰,达210家,以后逐年递减,1998年只有2家。
  2.经理买断制(MOB)。该方式是由经理或管理层共同购买企业产权。采取这类办法的大多是经济效益差、改制困难的企业。经理层必须保证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并以不解雇工人为前提。购买者可以获得“生存贷款”——专门用于匈本国公民购买国有资产和企业股份的款项。最高年限为15年,年息7%,购买500万福林的国有资产可获得10万福林、即2%的“生存贷款”。同时,经理买断制购买方式也可用“赔偿券”。国家虽多方优惠,既可以分期付款,又可以优惠贷款,但对企业尤其是经营状况差的企业来说,这点投入实在是杯水车薪,更无法与外资购买企业抗衡,因此推广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3.小投资者参股(KRP)。为了加快私有化的速度并有利于本国国民参与,匈牙利法律规定,在企业51%的股份已经被职业投资者购买后,剩余部分可以向分散的小投资者优惠出售。凡是匈的永久居民、有10亿福林资产即可购买国有资产托管局出售的大企业股份。“赔偿券”亦可使用。
  在公平方面一个较大的争议是“公开拍卖,价高者胜”更好呢,还是定向谈判,秘密招标,不以价高而以企业前景承诺取胜更好?如前所述,左派政府较多用前者而右派政府较多用后者,前者在程序公正上

似更无懈可击,而后者有利于选取出价并非最高但能带来企业后劲的“最佳所有者”。然而由于这种所谓最佳所有者不像“价高者中标”那样有一个“客观”标准,因此发生舞弊的可能较前者更大些。从实践中看,这两种方式在基本公正的同时也都发生过舞弊,但最令公众不满与舆论哗然的,还是两者之外的“政府间行为”。如被称为匈牙利私有化中最大“丑闻”的托奇克事件:
  1995年底和1996年初,匈私有化与国家控股公司决定起用“外部专家”作为顾问,参与地方政府进行分配国家财产的谈判。顾问的酬金为私有化公司所节约资金的10%。托奇克作为顾问在5月和8月两次共得酬金8.04亿福林(约合503.8万美元)。此事曝光后舆论大哗,政府工商业部长兼私有化部长被免职,各政府部门的预算、各国家基金的使用情况均在自查或被查中,被涉及和被查办的官员不断增多。右派反对派一直指责这一事件的实质是政府官员帮助执政的社会党转移资产,直到1998年新一届右派政府上台后,还把追查此事作为打击前任的手段揪住不放。其实平心而论,500万美元作为个人贪污可谓大案,作为取酬过当只能说是个丑闻,而作为一个大党、执政党的资产就说不上是什么大数了。特别是如果考虑到变革前党国一体,国库即党库,党可以任意调用国家资产而根本无须考虑什么“转移资产”,则如今社会党需要通过此种冒险的舞弊才能得到这笔钱,就已经是“恶之小者”了。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民主制度下左、右派相互盯着对方而舆论又高度关注的局面,无疑是对“权钱交易”的有效制约。
  此外,在正式开展公开的大私有化之前,包括剧变前政权末期与剧变后初期的混乱中,已经广泛出现“自发私有化”现象,这实际上是一种没有管理和监督的私有化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以资产重组为借口,国有资产价值被任意低估,甚至无偿转化为企业或个人的资产,具体的数目虽无从知晓,但据估计,至少有30%的国有资产变成了公司资产,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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