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对华反倾销透视及启示
在其国内反倾销应诉中提供有利于我方的证据;(2)可以说服其国内的广大产品用户向反倾销主管机构施加压力;(3)可以协助寻找相对低的替代国价格[7]。在面对反倾销投诉时,进口商意识到一旦倾销幅度上升,他们将直接承担高额的经济损失,因此应诉的积极性非常高,甚至愿意高价聘请律师参加诉讼,或分担一部分出口商应诉的律师费用。我国企业应充分借助国外进口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联手参加应诉,不仅增加了胜诉的机会,而且会进一步密切双方之间固有的合作关系,增强应诉企业出口竞争优势。
(二)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和应诉机制,主动应对国外反倾销
1.加紧制定我国的《反倾销法》 近年来,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反倾销的应诉规定》等一系列行政反倾销法规,以指导我国出口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或国内提起反倾销诉讼。但是,这些法规存在着内容过于简单粗陋、可操作性差的特点。因此,应充分借鉴和吸取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出台《反倾销法》,使其成为指导我国企业参加应诉或提起反倾销的合法依据,同时也是对付外国蓄意以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商品进入的最具威慑力的对应手段。在《反倾销法》中,应注意参考WTO《反倾销协议》内容,制定详实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包括明确重要概念、规范政府职能、增加司法审查程序等[8]。
2.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资金 借鉴欧美等国家的经验,建议在已有外经贸部下的反倾销协调委员会基础上,设立专门的反倾销调查司。地方政府可设立相应的反倾销服务中心,协助向企业定期和不定期发布信息,为我国企业应诉或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另外,建议设立专项反倾销资金,在经济上保障企业积极应诉或提起反倾销诉讼,对获得胜诉者,可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对于应诉失败者,可从反倾销资金中支取一定的诉讼费用,从而调动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在资金来源上,可由外经贸部会同海关依据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个对应的征收比例表,由海关执行,但具体征收以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前提。
3.构建预警监控体系 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主要是观察对外贸易发展动态,捕捉国际市场信息,从而使我国企业在外国提起反倾销诉讼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能做好相应的准备,及时调整出口策略,或者快速组织应诉[6]。另一方面,设立重要出口商品价格监控体系。目的是打击企业竞相低价出口,杜绝恶性竞争,规范出口市场秩序。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幅度状况,对价格偏低易引起反倾销的敏感出口商品,应及时调整产品出口价格和数量,而对恶意搞低价竞销的企业提出警告,并报请有关部门促使其限期整改或实施处罚。
4.充分发挥政府和商会的引导与协调功能 政府在企业应诉中的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内加强反倾销应诉政策的制定和宏观管理,并在实际中切实加以贯彻和执行;二是对外通过与有关国家协商谈判,促使他们尽快改变对中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各进出口商会负责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应诉组织工作,主要职能有:动员涉案企业参加应诉,组织召开应诉会议;提供反倾销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企业选定代理律师,帮助制定应诉方案[9]。
5.加快设立反倾销人才培养机制 由于我国参加反倾销应诉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律师基本上从未介入到此类案件中,国内缺乏熟悉国际反倾销的经贸、法律人才,至今仍处于依靠外国律师争取权益的尴尬局面。为此,我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培养一批精通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
(三)政策建议
加入WTO并不意味着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就此划上句号,目前WTO的不少成员国如蒙古、格鲁吉亚等仍然被定位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关税的作用将进一步弱化,国外将更加依赖反倾销和反补贴手段来打击中国产品。因此,如何充分利用WTO的反倾销协议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应对外国对华反倾销这股“黑旋风”,为我国出口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已成为当前首要议事日程之一。(1)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应不失时机地援引WTO《反倾销守则》中的一些条款,据理力争,督促相关国家尽快修订对华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定标准,最终取消歧视性的对华反倾销政策和措施。(2)WTO争端机制为所有成员国提供了一个有效解决贸易纠纷的场所。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一旦与外国发生贸易纠纷,可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的有关规定,积极利用WTO争端机制这一国际法武器来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3)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应积极参与WTO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抵制一切损害中国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WTO反倾销法的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同时利用WTO法律体系对各成员国的约束作用,打击某些国家借反倾销之名而别有用心的行为。
收稿日期:2001-10-04
【参考文献】
[1] 汪腾锋.建立我国外贸反倾销应诉机制的思考[J].国际贸易问题,1996,(3):51-52.
[2]  
[3] 陶晶波.扯掉贸易保护的幌子[J].商业研究,2001,(6):57-61.
[4] 周世俭,刘建伟.直面反倾销[J].国际贸易,2000,(11):4-7.
[5] 张煜.欧盟与美国反倾销管理体制的差别[J].国际贸易问题,1999,(11):18-21.
[6] 许春刚.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J].发展研究,2001,(7):21-22.
[7] 周会青,张雁方.启动反倾销调查,保护国内产业[J].对外经贸实务,2001,(5):7-14.
[8] William Perry[美].关键在于积极应诉[J].国际贸易,2000,(11):8-12.
[9] 陈正红,何诗霏.“囚徒困境”下的抉择[N].国际经贸消息,200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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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和应诉机制,主动应对国外反倾销
1.加紧制定我国的《反倾销法》 近年来,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反倾销的应诉规定》等一系列行政反倾销法规,以指导我国出口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或国内提起反倾销诉讼。但是,这些法规存在着内容过于简单粗陋、可操作性差的特点。因此,应充分借鉴和吸取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出台《反倾销法》,使其成为指导我国企业参加应诉或提起反倾销的合法依据,同时也是对付外国蓄意以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商品进入的最具威慑力的对应手段。在《反倾销法》中,应注意参考WTO《反倾销协议》内容,制定详实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包括明确重要概念、规范政府职能、增加司法审查程序等[8]。
2.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资金 借鉴欧美等国家的经验,建议在已有外经贸部下的反倾销协调委员会基础上,设立专门的反倾销调查司。地方政府可设立相应的反倾销服务中心,协助向企业定期和不定期发布信息,为我国企业应诉或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另外,建议设立专项反倾销资金,在经济上保障企业积极应诉或提起反倾销诉讼,对获得胜诉者,可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对于应诉失败者,可从反倾销资金中支取一定的诉讼费用,从而调动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在资金来源上,可由外经贸部会同海关依据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个对应的征收比例表,由海关执行,但具体征收以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前提。
3.构建预警监控体系 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主要是观察对外贸易发展动态,捕捉国际市场信息,从而使我国企业在外国提起反倾销诉讼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能做好相应的准备,及时调整出口策略,或者快速组织应诉[6]。另一方面,设立重要出口商品价格监控体系。目的是打击企业竞相低价出口,杜绝恶性竞争,规范出口市场秩序。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幅度状况,对价格偏低易引起反倾销的敏感出口商品,应及时调整产品出口价格和数量,而对恶意搞低价竞销的企业提出警告,并报请有关部门促使其限期整改或实施处罚。
4.充分发挥政府和商会的引导与协调功能 政府在企业应诉中的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内加强反倾销应诉政策的制定和宏观管理,并在实际中切实加以贯彻和执行;二是对外通过与有关国家协商谈判,促使他们尽快改变对中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各进出口商会负责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应诉组织工作,主要职能有:动员涉案企业参加应诉,组织召开应诉会议;提供反倾销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企业选定代理律师,帮助制定应诉方案[9]。
5.加快设立反倾销人才培养机制 由于我国参加反倾销应诉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律师基本上从未介入到此类案件中,国内缺乏熟悉国际反倾销的经贸、法律人才,至今仍处于依靠外国律师争取权益的尴尬局面。为此,我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培养一批精通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
(三)政策建议
加入WTO并不意味着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就此划上句号,目前WTO的不少成员国如蒙古、格鲁吉亚等仍然被定位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关税的作用将进一步弱化,国外将更加依赖反倾销和反补贴手段来打击中国产品。因此,如何充分利用WTO的反倾销协议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应对外国对华反倾销这股“黑旋风”,为我国出口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已成为当前首要议事日程之一。(1)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应不失时机地援引WTO《反倾销守则》中的一些条款,据理力争,督促相关国家尽快修订对华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定标准,最终取消歧视性的对华反倾销政策和措施。(2)WTO争端机制为所有成员国提供了一个有效解决贸易纠纷的场所。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一旦与外国发生贸易纠纷,可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的有关规定,积极利用WTO争端机制这一国际法武器来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3)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应积极参与WTO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抵制一切损害中国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WTO反倾销法的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同时利用WTO法律体系对各成员国的约束作用,打击某些国家借反倾销之名而别有用心的行为。
收稿日期:2001-10-04
【参考文献】
[1] 汪腾锋.建立我国外贸反倾销应诉机制的思考[J].国际贸易问题,1996,(3):51-52.
[2]  
;徐立军.试论国外主要国家的反倾销制度[J].经济师,2001,(8):67-68.
[3] 陶晶波.扯掉贸易保护的幌子[J].商业研究,2001,(6):57-61.
[4] 周世俭,刘建伟.直面反倾销[J].国际贸易,2000,(11):4-7.
[5] 张煜.欧盟与美国反倾销管理体制的差别[J].国际贸易问题,1999,(11):18-21.
[6] 许春刚.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J].发展研究,2001,(7):21-22.
[7] 周会青,张雁方.启动反倾销调查,保护国内产业[J].对外经贸实务,2001,(5):7-14.
[8] William Perry[美].关键在于积极应诉[J].国际贸易,2000,(11):8-12.
[9] 陈正红,何诗霏.“囚徒困境”下的抉择[N].国际经贸消息,2001-08-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