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经济思想研究(下)
bsp; 第二,“薄赋敛,省徭役”。
董仲舒认为,封建国家繁重的赋税徭役负担使人民无法忍受,这是违背以“义”化民的伦理主张的,并且还会逼使老百姓做出背义、犯礼的行为。他称赞“古者税民不过十一,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而汉继秦之后“循而未改”的制度是力役之征“三十倍于古”,各种征税“二十倍于古”(《 汉书·食货志上》)。他批评秦汉时期的苛政“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董仲舒传》)。
由此可以看出,董仲舒不仅看到了繁重的赋税徭役给老百姓造成的贫困,而且清楚地认识到国家财政与生产活动之间此消彼长的密切关系,从而阐述了过重的赋役“夺民财“、“夺民时”、“夺民力”(《五行相胜》)而最后导致影响耕织之业的连锁反应过程。他阐发《春秋》大义说:“春秋之法,凶年不修旧,意在无苦民尔”(《竹林》)。从维护伦理规范、减轻人民负担和发展生产的角度出发,他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仁政主张:“劝农事,无夺民时,使民岁不过三日,行十一之税”(《五行顺逆》),“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 汉书·食货志上》)。
第三,“受禄之家”应该“食禄而已”。
封建官吏和诸侯王等,利用政治特权和手中的经济实力,渗入工商业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买卖侵占土地,这在董仲舒看来是最不得人心的。封建国家从事这些经济活动,多少还是为了国家的公利,国家公利也是儒家“义”的一部分,只不过儒家伦理是反对从“与民争利”这种不义之途去获取国家利益罢了。因此国家的与民争利对义的损害不是那样严重。而封建官僚和诸侯王等则不然,这些人完全是从私欲出发而追求私利,他们的行为不仅赤裸裸地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而且彻头彻尾地破坏了仁义礼的规范。
但这些人是一股强大的“与民争利”势力,他们不但下侵民利,而且对上怀着觊觎之心。董仲舒深知这股势力的厉害性,任何制裁他们的国家政策都是很难凑效的。因此他只能用道德主义的说教,奉劝那些“受禄之家”,既已通过国家财政的渠道取利于民,从而享受国家的俸禄,就不要再“与民争利”,应该谨守等级,“食禄而已”(《董仲舒传》)。
第四,“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土地兼并一直是整个封建社会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西汉中期已经很突出,兼并的势力主要是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和商人等。土地兼并的情况,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封建生产方式的产生即已开始出现,在《孟子》一书中就有“暴君污吏必漫其经界”的记载。孟轲的“恒产”论和“井地”方案,事实上也有针对土地兼并而发的一层意思。在孟轲的时代,距离业已被封建生产方式废除的“井田制”时期不远,因此他还寄希望于恢复这样的土地制度。针对“漫其经界”的情况,他提出了“夫仁政,必自经界始”(《孟子·滕文公上》的政策主张。
到了董仲舒的时代,地主土地私有制已经确立。虽然他对井田制怀着无限惋惜之情,但其实现已经根本不可能。因此尽管面对“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严重土地兼并局面,他也没象孟轲那样直接提出制井田的主张。他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但“宜少近古,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 汉书·食货志上》)。
董仲舒只是提出限田的主张,没有具体措施,但这一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不寄希望于“难卒行“的井田制,可见还是想立足实际,可行地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五、结语:试评董仲舒的限田论
在中国历史上,董仲舒第一个大胆揭露了土地兼并的严重情况,第一个明确提出限田的思想和政策主张,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封建国家、地主阶级与农民的矛盾,为巩固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起了很大作用。同时,董仲舒把“不与民争利”作为限田这一政策思想的道德准则,在客观上也起了保护人民利益的作用。董仲舒限田论最具积极意义的地方,就正是在于它的基础思想是“不与民争利”的伦理主张,这即是以一种带有经济主张的伦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剥削,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人民的利益。
除此而外,从历史发展长河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应该说“限田论”则基本上是一种倒退的主张。
从生产关系方面讲,地主土地私有制总是一种比井田制要进步的土地制度。董仲舒以井田制为标准(除开其道德准则),来反对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兼并,这本身就是一种倒退了。这跟西汉末年王莽针对土地兼并问题,想用“王田制”来代替土地私有制的倒退行为实质上是一回事。只不过前者是一种理论,而后者则变成了一种不可能成功的实践。
董仲舒说“除井田,民得买卖”,可见他清楚地知道土地兼并是土地私有制的必然产物。他要反对这一必然产物,就必然触及它的基础和土壤——土地私有制。由此可见,不管是董仲舒的“限田论”,或是后来的“均田论”,无论是以理论的形式出现,或是以政策的形式出现,作为封建的上层建筑,它与土地私有制的经济基础是相矛盾的。因此注定了这种理论和政策只能处在一种夹缝之间,既要限田,又要照顾兼并者的既得利益,实际上是不可能真正执行得了的。最后暂时地解决兼并问题的还是农民战争。董仲舒只提出限田思想,而无具体主张,这也反映了他的茫然心态。
从历史发展长河中生产关系与生产力辩证关系的角度来看,中国历史上不断的“限田”、“均田”思想和政策,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生产力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土地私有制是适合于中国封建社会落后的生产力状况的。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如果说生产关系还有一定的活动余地,还能发挥一些作用来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那么,按照历史发展的逻辑,也只能是私有制条件下的土地集中经营,而不是要改变私有制本身,代之以井田制、王田制之类的土地公有制。但是,在董仲舒等大思想家和封建统治者的眼界里,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只能看到等级制的“平均”经济结构是避免贫富进一步分化以至“民不乐生”和安定等级制社会的必要条件,即所谓“均无贫”、“安无倾”(《论语·季氏》)。而看不到取而代之的私有制土地集中经营与大生产可能会带来的生产力大发展和社会在更高经济水平上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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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认为,封建国家繁重的赋税徭役负担使人民无法忍受,这是违背以“义”化民的伦理主张的,并且还会逼使老百姓做出背义、犯礼的行为。他称赞“古者税民不过十一,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而汉继秦之后“循而未改”的制度是力役之征“三十倍于古”,各种征税“二十倍于古”(《 汉书·食货志上》)。他批评秦汉时期的苛政“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董仲舒传》)。
由此可以看出,董仲舒不仅看到了繁重的赋税徭役给老百姓造成的贫困,而且清楚地认识到国家财政与生产活动之间此消彼长的密切关系,从而阐述了过重的赋役“夺民财“、“夺民时”、“夺民力”(《五行相胜》)而最后导致影响耕织之业的连锁反应过程。他阐发《春秋》大义说:“春秋之法,凶年不修旧,意在无苦民尔”(《竹林》)。从维护伦理规范、减轻人民负担和发展生产的角度出发,他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仁政主张:“劝农事,无夺民时,使民岁不过三日,行十一之税”(《五行顺逆》),“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 汉书·食货志上》)。
第三,“受禄之家”应该“食禄而已”。
封建官吏和诸侯王等,利用政治特权和手中的经济实力,渗入工商业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买卖侵占土地,这在董仲舒看来是最不得人心的。封建国家从事这些经济活动,多少还是为了国家的公利,国家公利也是儒家“义”的一部分,只不过儒家伦理是反对从“与民争利”这种不义之途去获取国家利益罢了。因此国家的与民争利对义的损害不是那样严重。而封建官僚和诸侯王等则不然,这些人完全是从私欲出发而追求私利,他们的行为不仅赤裸裸地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而且彻头彻尾地破坏了仁义礼的规范。
但这些人是一股强大的“与民争利”势力,他们不但下侵民利,而且对上怀着觊觎之心。董仲舒深知这股势力的厉害性,任何制裁他们的国家政策都是很难凑效的。因此他只能用道德主义的说教,奉劝那些“受禄之家”,既已通过国家财政的渠道取利于民,从而享受国家的俸禄,就不要再“与民争利”,应该谨守等级,“食禄而已”(《董仲舒传》)。
第四,“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土地兼并一直是整个封建社会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西汉中期已经很突出,兼并的势力主要是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和商人等。土地兼并的情况,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封建生产方式的产生即已开始出现,在《孟子》一书中就有“暴君污吏必漫其经界”的记载。孟轲的“恒产”论和“井地”方案,事实上也有针对土地兼并而发的一层意思。在孟轲的时代,距离业已被封建生产方式废除的“井田制”时期不远,因此他还寄希望于恢复这样的土地制度。针对“漫其经界”的情况,他提出了“夫仁政,必自经界始”(《孟子·滕文公上》的政策主张。
到了董仲舒的时代,地主土地私有制已经确立。虽然他对井田制怀着无限惋惜之情,但其实现已经根本不可能。因此尽管面对“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严重土地兼并局面,他也没象孟轲那样直接提出制井田的主张。他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但“宜少近古,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 汉书·食货志上》)。
董仲舒只是提出限田的主张,没有具体措施,但这一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不寄希望于“难卒行“的井田制,可见还是想立足实际,可行地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五、结语:试评董仲舒的限田论
在中国历史上,董仲舒第一个大胆揭露了土地兼并的严重情况,第一个明确提出限田的思想和政策主张,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封建国家、地主阶级与农民的矛盾,为巩固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起了很大作用。同时,董仲舒把“不与民争利”作为限田这一政策思想的道德准则,在客观上也起了保护人民利益的作用。董仲舒限田论最具积极意义的地方,就正是在于它的基础思想是“不与民争利”的伦理主张,这即是以一种带有经济主张的伦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剥削,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人民的利益。
除此而外,从历史发展长河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应该说“限田论”则基本上是一种倒退的主张。
从生产关系方面讲,地主土地私有制总是一种比井田制要进步的土地制度。董仲舒以井田制为标准(除开其道德准则),来反对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兼并,这本身就是一种倒退了。这跟西汉末年王莽针对土地兼并问题,想用“王田制”来代替土地私有制的倒退行为实质上是一回事。只不过前者是一种理论,而后者则变成了一种不可能成功的实践。
董仲舒说“除井田,民得买卖”,可见他清楚地知道土地兼并是土地私有制的必然产物。他要反对这一必然产物,就必然触及它的基础和土壤——土地私有制。由此可见,不管是董仲舒的“限田论”,或是后来的“均田论”,无论是以理论的形式出现,或是以政策的形式出现,作为封建的上层建筑,它与土地私有制的经济基础是相矛盾的。因此注定了这种理论和政策只能处在一种夹缝之间,既要限田,又要照顾兼并者的既得利益,实际上是不可能真正执行得了的。最后暂时地解决兼并问题的还是农民战争。董仲舒只提出限田思想,而无具体主张,这也反映了他的茫然心态。
从历史发展长河中生产关系与生产力辩证关系的角度来看,中国历史上不断的“限田”、“均田”思想和政策,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生产力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土地私有制是适合于中国封建社会落后的生产力状况的。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如果说生产关系还有一定的活动余地,还能发挥一些作用来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那么,按照历史发展的逻辑,也只能是私有制条件下的土地集中经营,而不是要改变私有制本身,代之以井田制、王田制之类的土地公有制。但是,在董仲舒等大思想家和封建统治者的眼界里,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只能看到等级制的“平均”经济结构是避免贫富进一步分化以至“民不乐生”和安定等级制社会的必要条件,即所谓“均无贫”、“安无倾”(《论语·季氏》)。而看不到取而代之的私有制土地集中经营与大生产可能会带来的生产力大发展和社会在更高经济水平上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