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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经济思想研究(上)


点是‘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这两句唯心骗人的魔话在此后两千年间起了极大的毒害作用,其危害性绝对不在‘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反动观点之下。”[4]这里所说的“毒害作用”,其根源也是指董仲舒只要人民讲义、不要人民讲利,从而助长统治阶级贪求无厌、残酷剥削人民的罪恶即“义”。 
    综观董仲舒的全部思想资料,事实上董仲舒的义利思想却并不是只要人民讲义、不要人民讲利以至要取消物质利益。相反他的基本观点却是要求统治阶级讲义,重视物质利益尤其是人民的物质利益。他从来也没有把剥削人民这种事叫做“义”,相反却是主张行仁政,不与民争利。 
    (一)论“利” 
    综观董仲舒关于义利问题的全面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他是重视物质利益即“利”的。在他的论述中,“利”有两种含义。 
    第一,“利”指一般的、普通的物质利益。 
    董仲舒说:“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认为义、利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们之所以“生”,是上合天理(自然规律)、下合人情的。针对利,他说“利以养其体”,“体不得利不能安”(《身之养重于义》)。养体、安体之“利”就是一般的生活资料、物资财富,这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所绝对不能缺少的。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董仲舒讲利,也跟他讲其它问题一样,总要与“天”论挂上钩,从天、从自然规律的角度来说明“利”之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天生五榖以养人”(《止雨》),“五榖,食物之性也,天之所以为人赐也”(《祭义》)。而且不止五榖,万物以及所有的“利”都是为人而来的。“天地之生万物也以养人”(《服制》),“天之常意在于利人”(《止雨》),自然界和人世间的“生育养长,成而更生,终而复始”,这一切都是为着“利活民者无已”(《诸侯》)。董仲舒反复讲天、人与利的关系,就是强调“天”给“人”予“利”。人之有利、人之不可缺利、人之求利是自然、客观、必然的。“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王道通三》),因此“天虽不言,其欲赡足之意可见也”(《诸侯》)。董仲舒认为,古代的圣明君主,正是“见天意之厚于人也,故南面而君天下,必以兼利之”,因此他要求统治者应当重视人民的物质利益,“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诸侯》)。 
    第二,“利”有公利、私利之分。 
    在董仲舒的思想中,“利”有公利和私利之分,并且公利大于私利,因此公利被他提升到“义”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天下之公利,为公利作贡献,为公利牺牲,这是符合儒家“义”的原则和要求的。董仲舒说:“量势立权,因势制义,故圣人之为天下兴利也,其尤春气之生草。”(《考功名》)可见在他的理论中,公利总是和“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提倡为国家建功立业,大兴天下之公利。主张以功(公)利标准来考核国家官吏,“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不能致功,虽有贤明,不予之赏”(《考功名》)。 
    私利也有两种,即食禄者的私利和老百姓的私利。在这两种私利中,董仲舒的基本主张是抑制食禄者的私利,保障老百姓的私利。这一主张是源于儒家的等级伦理思想和义利分归的理论。虽然儒家主张教化百姓,让他们也懂得一点“义”。但在客观上,义、利还是各有所归的;而且也正是有教化的存在,有等级的存在,这本身就说明义利有分归。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孟子说:“夫以百亩之不易为己忧者,农夫也。”(《孟子·滕文公上》)董仲舒说:“夫皇皇求财利常恐乏匱者,庶人之意也;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董仲舒传》)可见义利分归是儒家一脉相承的传统思想。君子大夫是行仁行义的,只有小人农夫才是求财求利的,因此食禄者的私利自然要受到抑制了。 
    董仲舒坚决反对食禄者与民争利,其实就是反对他们追逐自己的私利。他在作江都王相时,对江都王所说的“正其谊不谋其利”[5],这个“利”就是私利,而“谊(义)”则包含了公利。因为当时江都王刘非有野心,他想寻求一己之私利,侵害国家天下之公利。他正是在请求董仲舒辅成他的这一阴谋时,让董仲舒给敬告上这样一句话的。因此必须具体分析这句话的背景,切不可将其作为评价董仲舒义利思想的唯一依据。若要抽象地看,他讲“不谋其利”,也不过是说,统治者不能以权谋取私利,而并非是不要人民讲利甚至要消灭物质利益。 
    董仲舒提出“不与民争利”的道德准则和“盐铁皆归于民”等政策主张,目的就是要保有人民的私利。封建社会的现实证明,统治阶级可以一边夺利,一边讲仁义,而老百姓不谋利则不能生存。老百姓不能生存,统治阶级也不可能生存。尽管教化是儒家行义的大事,但董仲舒仍主张先“饮之食之”,而后“教之诲之”,“先饮食而后教诲,谓治人也”(《仁义法》)。如果不保证老百姓的私利,那教化也是无法实行的。如果老百姓对私利无所好,那君主、食禄者的政权统治也就无效了,“民无所好,君无以权也”(《保位权》)。 
    (二)论“义” 
    在儒家学说中,“义”的含义十分广泛,凡是符合仁、礼、忠、恕、信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都可以叫做“义”,它包括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在儒家看来是正确必要、属于“人之正路”(《孟子·离娄上》)的一切伦理原则。可以说这是儒家传统的、普遍的、超越时代和阶级性的“义”。除此而外,在董仲舒的理论中,“义”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含义。传统普遍的“义”是基础,是原则;具体的“义”则是这些原则的要求和体现。但无论是从普遍的或具体的“义”来看,董仲舒都不是把统治阶级剥削人民叫作“义”。 
    施教化。 
    董仲舒肯定利的重要性,还从“天”的角度来说明利存在的必然性。此外,他还从人性的角度来谈利。从人性的角度来谈利,一方面进一步证明利的客观必然性之外,他又辩证地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并从而开始义与利的论辩,从而引出他的教化、等级思想和义重于利的结论。 
    18世纪的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追求私利是人的本性。而与此近两千年前的董仲舒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他说:“夫万民之求利也,如水之走下。”(《董仲舒传》)但他们之间有两点不同。第一,根据人性求利这一共同观点而得出的结论不同。斯密认为,个人对私利的追求“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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