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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


有互补性。近年来,公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竞争企业通过内部机制(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明显改善了自负盈亏的状态。在人们的视野里,那种负盈不负亏的形象开始消失,分配、就业已和企业经营状况紧紧地捆绑在一起,职工的危机感逐渐增强,计划经济年代存在的懒散劳动状态基本不复存在。即使从产权意义上看自负盈亏,关系职工整体利益的法人财产也进入了自负盈亏的轨道,加上公有企业精神文化上的特有优势,公有企业的自我约束行为塑造不会遇到根本性障碍。
  公有制企业能否建立人格化机制,这是一个亟待探讨的课题。人格化机制的核心是:出资人利益通过人格化行为得以维护和放大。在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人格化行为主要通过投资人自身行为去实现。随着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公司制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人格化行为则体现为出资人行为和代理人行为的组合,并且代理人行为比重日渐增大,因为股权愈是分散,个人的影响力愈小。尽管代理人行为往往由于内部人控制而难免偏离人格化行为,但出资人为了追求资本流动效益和投机效益,总是予以认可或采用某些防范措施(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尽力减少损失,与此同时,公司制依然成为企业发展的主导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股本资金来源多数是各类基金,而基金的相当一部分是无主投入如公共资金和私人捐献等。这表明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和企业组织形式的演进,人格化行为的实现形式也在改变,即由单纯的出资人行为转变为更多地依赖代理人行为。就公有制与人格化机制关系而言,在人格化机制实现的两个阶段(出资人行为阶段和代理人行为阶段)中,第一阶段要么是以政府机构管理形式出现,要么通过授权方式由投资主体去实现。两者比较,后一种形式尽管不比自然人自我维护具有刚性,但也能适应市场运作,如果在投资结构中,允许私人资本同时进入,形成混合型出资结构,公有投资主体人格化功能的某些弱化就能通过私人资本运作而整体强化。人格化机制实现的第二阶段不存在公有制与私有制优劣之分,关键在于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建立代理人、经营者与企业发展的利益连接机制。
  对于公有制企业效率的评价至少应注意四点:第一,在现实公有制企业中,并非所有企业均无效率或者低于私有企业,列举优秀企业的案例也可令人瞩目。宝钢的劳动生产率已达国际水平;海尔是国内家用电器企业“走出去”最成功的一家,在美国市场上出现了海尔品牌美国制造的情形(香港《远东经济评论》3月29日题为“向对手发起攻击”一文指出:从迪斯尼玩具到耐克鞋的美国名牌产品上都贴有“中国制造”的标签,这在美国商店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而与此相反的情况——中国品牌的产品挂着“美国制造”的标签因从未出现过而格外引人注目。不过,情况发生了变化。从南卡罗来纳州一座崭新工厂里源源不断推出的中国海尔牌的冰箱贴着的却是“美国制造”的标签。这一迹象表明:中国的最佳公司突然间壮大了,并急不可待地想创造甚至能在竞争激烈的美国市场上一争高低的国际品牌)。上海广电集团1997年3月组建后,1998年获利7亿元,1999年利润17亿元,2000年利润27亿元。2000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392亿元,为1997年的2.9倍。第二,不少公有企业目前实际上不是真正企业,而是小社会,以效率的牺牲换来稳定社会的效益。这里存在非公平判断:政府需要稳定时,希望企业多承担责任,当发展成为主要矛盾时,又批评这些企业的效率不及私人企业。第三,一些公益型企业本来就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如公共汽车、自来水、煤气等行业,其效率低于私人企业天经地义。第四,多数企业结构布局不合理,机制转换不到位,这种调整过程中的效率现象不应作为支撑结论的依据。其实,我们说公有企业具有提高效率的潜力并非针对目前体制而言,而是以改革深化为前提。理性的评价总要给改革探索的机会。
    三、“结合”的方式
  要使“结合”的必要性、可能性转变为“结合”的现实,关键在于选择“结合”的途径和方式。总结二十余年的改革实践,我们以为“结合”的方式可表述为四个“分”,即分类、分层、分享和分步。
  1.分类  这实际上是优化结构,促进结合。应该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公有制为主体的界定,即公有制为主体表现为公有资产占社会总资产的优势,为整个社会范围内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奠定了基础。这意味着在微观、区域、行业上放开改革的空间,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去选择所有制形式。中国共产党十五大又对国有经济领域作出了界定,即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样,目前的国有企业至少可分为三类:一是非竞争领域中的企业群体;二是竞争领域中的效益型企业群体;三是竞争领域中的亏损型企业群体。第一类企业主要指关系到国家安全、提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和自然垄断的企业。这类企业改革重点是:加强经济责任制,转换机制。由于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是实现社会效益,因此这类企业并非是真正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的细胞,也无法完全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实质为企业化管理和公司化经营,因而属于模拟型企业。加强管理和考核,通过尽可能引入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机制和必要的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成本,减少补贴是深化改革的方向。第二类企业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点对象,改革的任务是制度创新。既然企业具有经济效益、发展的潜力和多元投资的吸引力,同时所经营的领域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采用规范的公司制,放开竞争对于促进“结合”,振兴国有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这类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在于解决两大课题:一是产权多元化;二是资本人格化。产权多元化的方式包括中外合资(既可以是整体合资,也可以是局部合资);发行股份,上市交易;法人交叉持股和职工持股等等。第三类企业从总体上看属于改制退出类。这类企业中不排除极少数通过扭亏、制度创新继续营运国有资本,但多数将是改制退出。从实际操作看,也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扭亏退出。即先扭亏,后退出。扭亏是为了退出创造条件,一旦出现退出的希望,果断抓住退出的机遇。二是亏中退出。如在取得各方支持尤其是债权人

支持下,出售部分有效资产,在安置好职工的同时,使债权人获得适当补偿。事实上,只要第一、二类国有企业有效运作,就意味着通过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有进有退,分类操作,较好地实现了“结合”目标。
  2.分层  以国有资产营运体系为例,至少可分为四个层次,每一层次都存在责权利界定问题,只有分层操作,才能取得实效。首先是行政调控层。依据我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地方政府参与分级管理,这样,政府行政系统与国有资产的关系就显得十分复杂,继续沿用过去政资合一的体制,政企就无法分开。在政府内部形成独立于行政的资产管理营运系统不失为一条探索政企分开的道路。然而,需要直接干预的非竞争类企业又不能与行政割断内在联系,这就决定了行政系统具有直接与间接管理经济活动的双重功能。若将用于投资非竞争类企业的资产委托于财政系统,与此同时,行政系统从过去的直接干预竞争类企业活动中退出,转向依法从事对整个社会进行间接参数调控,这样,政资分离就会成为现实,政企分开也就有了现实前提。其次,资产管理层。对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的组织主要担负三大职能:一是明确和提出国有资产营运的保值增值目标,并形成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与机制。二是通过市场的规范运作,选择投资主体。三是制定或实施国有资产营运的必要规则和奖惩政策。再次,授权经营层,即承担投资主体职责的组织载体。将委托或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投资于下属企业,并依据产权运作规则,进行对资本的营运和监控,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这是该层次的基本功能。从组织类型上看,既可以是多元投资的集团公司,也可以是各种类型的投资公司或基金组织,关键是尽可能避免充当行政“漏斗”的行政性公司出现。最后,生产经营层,即最基本的资本营运单位,主要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去增值资本。这些基层企业体制完善的目标是:建立规范的公司制。
  3.分享  通过构建企业利益联系人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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