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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摘 要:增值税是一个世界性的税种, 目前包括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在内已有一百多个国家与地区实行增值税。本文侧重税制类型、税制要素和稽征管理等三个方面对两岸的增值税作比较研究与评价,并对大陆现行增值税制的改进完善提出设想与建议。

  关键词:大陆;台湾;增值税;比较与评价

  大陆的增值税起始于七十年代末期,最初只在极少数地区选择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进行试点,1984年正式设立税种后,征税范围逐步扩大,至1988年已涉及三十一个大类的工业产品。1994年又对原税制作了较大幅度的改革,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作为现行的征税制度。台湾的增值税在学术界常称为加值税或加值型营业税,但税法名称为营业税①, 目前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于1988年制定并实施的《营业税法》和《营业税法施行细则》。从原理上看,两岸的增值税有不少相似或相同之处,但从具体的法律内容比较,两岸的增值税又有许多不同之处,体现了各自不同的特点。

  ①增值税以应税货物或劳务在各交易阶段的新增价值。即增值额为税基。台湾的增值税因在原全值型营业税基础上改进而成。故学术称谓与法律称谓不同。

  一、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税基征收的一种税。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因确定税基的方式不同,增值税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税基中是否包含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在采用扣税法计税时表现为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是否准于抵扣。在税率一定时,对纳税人而言,生产型增值税纳税最多,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最少,相应的对国家来说,生产型增值税收人最多,收入型增值税其次,消费型增值税收入最少。一般认为,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增值税类型选择的内部主要因素,一是财政承受能力,二是科技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较强、科技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反之,财政承受能力较弱、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偏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台湾税法规定,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时,除自用乘人小汽车外,依规定支付的营业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均可在销项税额中扣减。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的营业税,由主管稽征机关查明后予以退还。这些规定表明,台湾的增值税基本上属于消费型增值税。大陆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表明大陆的增值税是一种典型的生产型增值税。

  经济活动的开放性和国际化程度对税制具有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活动与世界各国的联系不甚紧密时,选择税制类型主要考虑的是内部的各种制约因素,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活动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密切时,选择税制类型除要考虑内部的各种制约因素外,还必须考虑世界各国的普遍性做法,适应国际惯例。就当前内部因素比较,台湾的财政承受能力和科技发展水平比大陆要稍好一些,因而台湾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和大陆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均较合理。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大陆与台湾地区都即将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与交往将越来越密切,综观世界上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或地区绝大多数采用消费型税制,这意味着台湾的消费型增值税已符合国际惯例,而大陆的生产型增值税则面临着转型问题。从既积极又稳妥出发考虑,大陆的增值税转型可循序渐进逐步到位,对此不少学者提出了许多很好的设想,但依我之见,当前较为可行的做法有如下两种选择:一是选择部分行业,如信息、电子、医药、能源、新型材料等先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二是选择纳税人购入后作为固定资产的部分货物,主要是科技含量较高、国家鼓励加速更新的机器设备与仪器仪表等,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或按一定比例抵扣。前者转型面较广,但重点不够突出,财政压力也较大;后者转型的重点较突出,财政压力比较小,但实际操作起来较为复杂。权衡两种选择的利弊得失,目前大陆的增值税转型宜采用第二种做法。

  二、构成一个税种的基本内容主要是税制要素,特别是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等基本要素,两岸现行增值税的差异较集中地体现在这些税制要素和税额计算上面。

  1.征税范围。大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应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气体、热力和自来水等,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货

物免征增值税;应税劳务只限于加工、修理和修配,其他劳务不征增值税。这表明大陆的增值税已将农业生产领域生产的初级农产品、第三产业提供的劳务以及第二产业中制造的不动产等基本上都排除在实际的征税范围之外,使实际征税范围大大小于理论上应有的征税范围。并且,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实行平行征税的税制结构,因而对纳税人同时涉及货物销售和提供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与既销售货物又兼营劳务服务的兼营业务行为,都必须在税制中作出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以及如何划分的明确规定,使税法规定和实际操作均显得较为复杂。台湾的增值税首先将各种货物和劳务全部纳入征税范围,然后采用列举法规定免税范围,主要包括销售土地、农田灌溉用水、文教科卫与新闻出版及金融保险等行业的部分劳务。由于征税范围极其广泛,相对来说税制反而比较简便。一般认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越广泛,其固有的中性、效率等优势的体现就越充分,故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与地区较多的采用大范围的征税制度。从发展趋势看,大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应当进一步扩大,其最终目标应把现行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等全部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使增值税覆盖所有行业和领域的货物与劳务,同时取消营业税,这样既能优化税制结构,又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的效率。

  2.纳税义务人。大陆增值税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对法定纳税人还要按照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状况进一步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征收方式、适用税率、发票使用等方面的规定都各不相同。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小规模纳税人不仅数量较大,而且由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有较大的差距,引发了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方面不少问题。台湾地区增值税规定了三种纳税人,一是销售货物和劳务的营业人;二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持有人;三是外国的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者,其销售劳务的买受人或者有代理人时的代理人。对第一类纳税人又细分为一般营业人、免申报销售额营业人和小规模营业人等几种。其中,小规模营业人是指规模狭小,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而采用查定课征增值税的营业人。与大陆的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台湾的小规模营业人采用查定征税方式而不是采用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由于这类营业人数量较少,征收管理还比较容易。按公平税负和有效管理要求,大陆在增值税纳税人方面的改革完善方向应当是逐步放宽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大大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以简化两类纳税人的划分、认定和征收管理工作。

  3.税率和征收率。大陆增值税的税率在形式上比较简单,税法规定的税率分为17%、13%和0%三种,其中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13%税率适用于列举货物,一般货物和应税劳务适用17%的税率;征收率规定了6%和4%两种,前者主要适用于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制的部分列举货物,后者主要适用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把税率的一些延伸形式也考虑进来,则大陆增值税中还有电力产、供两个环节的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和货物运费计算抵扣税额的比例,以及出口货物的多种退税率等不少规定,实际执行起来仍较复杂。台湾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最低不得少于5%,最高不得超过10%,具体执行税率由行政当局确定。另外,对部分采用特别计算方法的行业或纳税人单独规定税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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