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比较
2.信息数据的获得:与民营征信机构不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按法规的严格规定,这些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将所拥有的信用信息数据报告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而不是像民营征信公司那样,根据与金融机构间的合同约定提供数据信息。这种强制性的征信方式,使公共登记系统几乎能够覆盖一国的全部金融机构,但是它们并不收集所有的贷款资料,而只是在一个规定的起点上收集信息数据。许多国家规定了金融机构向公共调查机构提供信用数据中的最低贷款数额(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低于这个数额则不需提供,这就排除了相当一部分信用信息数据。而民营征信机构的特点则是可以提供每单笔贷款的详细资料。
3.信息数据的范围: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信用数据既包括企业贷款信息,也包括消费者借贷信息,与美国民营征信机构中二者在业务上有明显边界的特点大不相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与民营的征信机构相比,公共信用机构的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例如,它不包括来自法院、公共租赁公司及资产登记系统和税务机关等其它非金融机构的信息,也很少搜集贸易(商业零售机构)信贷的信息,只有不到1/3的公共调查机构掌握信用卡债务的信息。对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信息基本不收集。许多国家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只发布当前的信用数据信息,而不提供借款人借贷信息的历史记录。
4.信用数据的使用: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有较严格的限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其数据的提供和使用实行对等原则,即只有为该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才能获取数据信息,而且这种信息是经过汇总后的,而不是具体的单笔信贷详细资料。这是因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监管服务,只有出于提供贷款审查目的才以汇总的方式向数据提供机构提供其他机构的信息。因此,实际上公共信用登记机构的信用数据只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即该机构主要不是提供社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这种对等的原则也决定了这种数据使用不是商业化的,即这类信用报告不是商品,因此,即使有收费也很少。
概括起来,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模式与民营信用调查机构的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民营征信机构是由私人和法人组成,采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而不考虑社会的商业化信用信息需求;民营征信机构是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强制性地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的来源更全面,除银行数据之外,还包括来自商业、贸易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更多地是金融机构内部为防范风险的信息互通,而民营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则是商品,强调为需求者提供商业化、个性化服务。
二、两种不同征信模式产生的基础与条件
是什么原因决定了不同国家对不同征信模式的选择?这是我们关注的问题。通过对美国的考察和对世行的访问,我们感到如下一些因素在征信模式的选择中不同程度地起着作用。
(一)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民间征信业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
民营征信业的起源来自于经济发展中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需求。我们从美国CDIA了解到,最早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是从伦敦的裁缝行业开始的,由行业内相互之间对消费者守信情况的互通,发展为在固定时间内进行信用信息交流,防止消费者违约和不守信用的现象增加。随着发展,出现了第三方专门收集消费者信用状况并加工生产成信用报告出售给需求者的民营征信机构。在美国,大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了对信用信息的大量需求。在这一时期,南北战争结束,美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银行信用和民间信用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社会的信用需求和消费者借贷活动的增加促进了金融信贷和其它信用方式的发展,进而产生了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和企业信用调查、资信评级的市场需求,民营信用机构和征信业务便应运而生。在一战、30年代经济危机和二战期间,美国民间征信业曾受到很大影响,制约了其发展进程。二战后,随着美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和信用规模的不断扩大,征信和信用评级等行业快速发展起来。到60年代,美国全国已有2200多个民营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主要业务是收集、整理、加工、储存、评估和销售消费者信用报告。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机构首先是从地方发展起来的,在较长时间内,征信业务的地域性特征非常明显。由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条件使人们的流动性受到限制,以及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制,消费者更倾向于在本地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获得信用贷款,使得信用信息的供求双方一般都局限于一个地方或城市,因此,地方征信机构的信息更集中和实用。这就导致了地方消费者征信机构数量的增加。从征信手段看,在相当的时期内,美国民营征信机构是靠手工调查来收集、加工信用信息和生产信用报告。
20世纪60年代后,有三大因素促进了美国民营征信业的发展:一是二战后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需求的增加,拉动经济增长,这就促进了信贷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导致了信贷机构对信用报告需求量的大幅增加。二是电子通讯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导致自动化操作手段代替了手工信息收集手段,加上信息技术产生的规模效应大幅度降低了征信行业的生产成本,使其效率和准确性大大提高,并为信用产品提供了新的传送渠道;三是美国于1971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使征信行业在法律的严格规范下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有效解决信用信息收集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隐私的关系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大大促进了征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与此同时,自50年代开始的高速公路建设,促进了美国城乡居民汽车消费的超常增长,使人们的经济活动半径迅速扩大,客观上要求信用规模和信用活动范围随之扩大。特别是70年代后信用卡等公司的迅速崛起,为征信市场提供了大量的社会需求,促进了征信行业谋求业务量的扩大和跨区域的拓展。这些原因综合作用导致了美国80年代后征信行业跨区域兼并和重组的趋势日益明显,其结果是征信机构数量的减少和市场集中程度的提高,进而促进了征信机构核心业务的发展和数据处理的集中化趋势,使信用信息更全面更准
确。
庞大的消费信贷规模是美国征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截止到1998年,消费者所有的抵押贷款总额达到4.1万亿美元(包括第一和第二抵押权以及房屋产权贷款),另外,非抵押消费贷款(信用卡、汽车贷款及其它个人分期付款)的总额也达到1.33万亿美元。同时,美国征信行业的发展,还得益于战后美国政府的公共政策长期致力于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贷款和其他方式的信用支持与服务。这种政策的直接结果是美国利用信贷消费的人口比例大幅度增加。1956年有大约55%的家庭申请了某种形式的消费信贷,到1998年,消费信贷已为74%的家庭所利用。这种消费信用的快速发展在提高国民的投资能力和改善其生活品质的同时,也更快地促进了美国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迅速增加着市场需求,进而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在此期间,征信服务对于消费信贷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信用报告大大地降低了提供信用的时间和成本,降低了信用提供者的风险,使更多的家庭和个人获得了贷款。
欧洲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随着技术进步、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信用活动的增加,产生了对信用信息服务的社会需求,私人征信机构先于美国而产生,并在经济活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英国等工业化较早的国家,私人征信业发育更早。实际上,美国最初的民营征信活动经验更多地是借鉴于英国等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