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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改革中的社会公正问题


弱者更不利。 
     二、如上所说,承认私人财产权就叫公正,但此说仍不完整。问题是,我们凭什么肯定某物属於你,某物属於我呢?当然,凭劳动。你的劳动果实应该属你所有,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天经地义。但是,劳动并不能无中生有。你要种瓜种豆,你还需要有种子、肥料和土地。如果你能从无主的大自然中取得这些东西,那当然不成问题。但是,如果你需要从别人那里取得某些必须的东西,那你难道不应该把你的收获物也分给别人一部分吗?可是这样一来又会引出另一个问题:如果有人占有大量的生产资料,他完全可能单靠出租这些资料而过活,也就是说他可能不劳而获。我们知道,马克思并不否定私人拥有生活资料。他所说的消灭私有制是指消灭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这样就引出三、我们凭什么肯定某种生产资料(例如土地)应该属於某人所有呢?你在一块无主的土地上种瓜,我们都承认你种出来的瓜应该属於你,但凭什么说那块地也该算成你的呢?你说由於你的耕作提高了土地的品质,所以那块地该属於你。这个理由看上去没有多少说服力,更何况那还不一定合乎事实(有可能你倒把那块地给种瘦了)。换一个角度想或许会清楚些。假如你在一块地上耕作多年,以此为生。这天,你刚把一茬庄稼收毕,突然来了张三,他在这块地上种满了他的东西。你想必会和他争执。张三会说,这地又不是你的,我为什么不能种?你会说,你要种地为什么不能到别处去?(假如别处确也有无主之地的话)。张三若说我喜欢这地方,去别处嫌麻烦。这他就理亏了,因为你也喜欢这地方去别处嫌麻烦。双方持有同样的理由。最简单也最合理的裁决办法就是先来後到。这样就确立了对无主土地的私有制。 
     四、上述例子太单纯,比它复杂的事情还多得很。假定我们承认,谁在一块土地上长期连续经营,谁就有权占有这块土地。可是,多长的时期算长期?怎样的连续算连续(总不能一天都不准歇吧)?另外,什么样的活动算经营?你放羊吃草,那是否意味着整个草地都该属於你,羊吃到哪里算到哪里?这看来有些过份,但是不确定一个属你的范围也不行。要是别人把一大群羊也放到这里,让你的羊没的吃,或者是在这片草地上种棉花建工厂,那总是不合理的。可见,承认你占有一片地总是必要的。困难在於如何去确定。 
     五、由於大部分物质资源是有限的,这就可能引出另一个问题。如果一部分人先把好东西占完了,给其他人留下的东西又少又差,那么这算是公正的吗?这个问题极难回答。好比一个人上公共汽车占了一个位子,既然他还留下了很多很好的位子,所以我们没有理由不承认他的占有是正当的,但车上的位子毕竟有限,上车的人多了总会占满,使得後来者没法上车。那么这算谁的错呢?当然不能只怪最後挤上车的那些人,但这样逻辑地推论下去,连第一个上车者的原先被视为正当的占有权都变得靠不住了,到头来是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占有任何资源。这未免又太荒唐了。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是要求前一部分人给後来者提供某种补偿。这种事在农业问题上、在土地问题上表现得最尖锐。如果一部分人占完了土地,後来者无地可耕,假如又无其他产业可去,就只好给别人当佃户。如果地主抬高租金,佃户无可选择也只好交纳。这种情况就急需改进。我们知道,在五十年代初期,国共两党都分别进行了土改,但两者的做法大不相同。共产党是把地主的土地无偿没收,再大家平分(地主也留同等的一份)。国民党是规定给地主保留稍多的土地,其余的土地由政府按一定价格征收,再分给别的农民。不难看出,共产党做法的实质是否认地主对他的土地有所有权,所以无偿没收。国民党出钱征收,这表明它基本上承认地主的所有权,但又作有限的干预。 
        六、一个新移民两手空空地来到美国,他可以找一个老板打工,也可以寻一无主之处开荒种地。假如说一百多年前有不少人选择後者的话,那么到後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前者。这不但是因为到现在,无主的可耕之地已所剩无几;这更是因为人们发现,给老板打工能有更多的收益。你说给老板打工是受剥削,但这些人宁愿受“剥削”。他们发现有人剥削比没人剥削还更好。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和剥削理论曾经激起了许多人对私产制的道德义愤,但那套理论实际上站不住脚,此处且不细论。问题是,虽然资本家们占取了生产资料,但他们为别人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使别人能够从一个甚至比他们升为资本家之前还高的起点上出发。这是支持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论据。 
        七、当我们说某人有权占有某物,这也就是说他有权随意处置该物,他可以自己消费,也可以任其闲置,也可以与别人交换。只要交易双方都出於自愿,其间不包含暴力或欺诈,我们就该承认它是公正的。这个道理比较简单。从这个道理出发,我们可以发现,有些被一般人视为不公正的事情其实不是不公正。一个沙漠旅行者用一支手表去换取别人的一杯水,这个交易不符合马克思说的等价交换,因此被视为不公正。其实这不是不公正。边际效用论要比劳动价值论正确得多。再举一例。两个作家各写了一本书,一本畅销,一本滞销,导致两人收入大不相同。如果我们承认读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喜好买东西,那么这个结果就是很自然的,不能说是不公正。 
    以上分析虽然粗疏,不过它多少已经证明,私产制市场经济是公正的制度。 
   首先,承认私人产权本身就意味着公正。其次,在确定某人有权占有某自然资源时,我们依据的是公正原则。另外,财产的自愿交换也体现了公正原则。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无法找出令人满意的具体操作标准,因此难免会留下若干漏洞和困难,因此不能把现实中的私有产权绝对化,所以政府的适当干预仍属必要,但我们毕竟可以说这种制度基本上是公正的。 
    9.公正与效益的关系 
    在私产制市场经济中,公正和效益又是何种关系呢?如卞悟所说,“效率源於竞争,竞争要有规则,规则必须公正”。这就是说,公正与效益是统一的。越是公正就越有效益。当然也会有例外的时候,和前面讨论自由与效益的关系一样,我们也要追究公正与效益二者以谁为优先。当二者冲突时谁让位於谁。休谟指出,我们之所以承认某人有权占有某物,那并不是因为在他占有某物时,要“比在其他任何人占有那些财物时,具有更大的效用或利益”。你不能说你若是占有了我的工厂定会比我经营的更有效益,因此不顾我的意愿把我的厂子占了去。如果说公正每每导致效益,那无非是因为自由竞争,优胜劣败,有用之物每每会落到最善加运用的人手中而已。再如前面讲过的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例子,我们明明知道把国有企业白白送给某些私人能有立竿见影之效,大多数人还是直觉地就拒绝这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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