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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公司政治机制及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权力配置


作中提到,设计一种“债务性股权”(DEQUITY)可以改善公司治理。而在1990年代末美国的网络狂潮中,风险投资合约就十分类似于DEQUITY。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仍然处于演变进化过程中。?

  四、结论性评论及中国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尽管可以在实践中形成相对稳定的“模式”,但是,把公司治理理解成一种经过博弈形成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我们穿透历史来观察公司治理的演变进化脉络,来考察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权力配置。与其将权力配置看成是外在的“规定”,还不如看成是权力拥有者本身相互斗争的结果。这样的斗争永远不会结束,而且斗争的解决方案与公司所处的环境和文化习俗有关,所以公司治理的多样性也格外引人关注,尽管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一样的和不可动摇的。?

  毫无疑问,中国的独特性将使公司治理更加异彩纷呈。现在,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企业像中国的企业那样——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正在发生如此剧烈的变化。国有企业即使是保持100%的国有独资,仍然要面临“政资分开”后的公共权力退出问题,而更多的企业要进行股权多元化,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要尝试与其他股东分享权力。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家族化和非家族化的争议令人莫衷一是,而外部融资渴望也必然冲击原来的股权结构。总之,权力的分散和分享是必然的,而如何分散和分享?如何既避免过度的摩擦和冲突而导致企业瘫痪同时又避免权力缺乏约束而使其他利益人受到伤害?这都取决于锻造出一种合适的公司治理“模式”。?

  中国学者的一个基本共识是,接受西方的董事会制度,作为中国公司治理的基础性制度。但人们发现,南橘北枳现象出现了。原来,在董事会治理的框架内有大量的细节性制度安排,有受到普遍尊重的权力配置作基础,有受托责任体系和诉讼体系作基础,而中国却没有,中国公司法律所“规定”的权力配置没有受到普遍尊重而是受到普遍蔑视。中国需要学习并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设计这些细节性制度安排。中国公司所处的环境与以美国为代表的“标准环境”有极大差距,成长于“标准环境”的正式规则被引入到中国,而与中国的非正式规则产生摩擦。更令人头疼的是,中国仍然有大量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大股东应该像普通股东那样遵循权力配置规则吗?还是应该作特殊安排?即使把它当作普通股东,它所出资的企业应该是像美国的公开型公司那样配置权力呢?还是像封闭型公司那样?如果作普通股东,任何形式的国有出资人机构都不是“真老板”而只是“模拟的老板”,它能否象“真老板”那样从正常的股东利益出发来行使权利?这都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还有一个更严峻的问题。西方公司治理对董事会的倚重是建立在西方信托文化的基础上。西方的信托历史非常长,特别是在英国。信托的孕育和作为一种广泛的财产关系制度为整个社会所接受、所尊重,从而氤氲了醇厚的信托文化、催生了受托责任体系。甚至有研究认为,西方的信托文化和受托责任体系与西方宗教有关。而在中国,无论政府还是民众都深深困扰于“诚信”的缺乏,人们将会发现,确立受托责任体系比建立董事会要难千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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