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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尔森经济思想述评


bsp;(二)贡献
  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利用传统经济学的假定条件得出了一个与传统经济学家认为理所当然的结论不同的结论。奥尔森的这种分析从根本上说是突破了他之前的经济学家关于集体行动理所当然的论述,从而形成了对既定微观经济学结论的一个重要突破。可以说,他开辟了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他的理论作为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重要的流派对经济学的发展是开创性的。
    (三)缺陷
  1.关于选择性激励。奥尔森在论证集体行动的逻辑的时候,依赖于一个基本的假设,即“不采用选择性激励”。不存在选择性激励,即意味着集团不存在组织制度安排。从新制度经济学那里我们可以看到,组织制度正是因为参与合作的人们为了分享合作的剩余而产生的。制度决定了集团的激励结构,它通过提供激励与约束,界定参与者的行为选择空间及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事实上,只要不存在选择性激励或者说不存在制度安排,不要说大规模的集团行动,就是连小规模的集团行动也难以达成。因此,只要是一个集团组织,就会有组织制度存在,就会存在选择性激励,不存在没有选择性激励的集团组织。因此,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所遵循的假定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事实上,如果放弃这一个假定,奥尔森就不得不承认,选择性激励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
  2.关于隐形激励。尽管奥尔森注意到集体行动中的意识形态因素,但是他过于偏激地认为“光凭意识形态的动力并不足以使人民大众进行不懈的努力。”事实上,奥尔森并没有打算用道德力量或激励来解释集体行动的任何事例。他就放弃意识形态的分析提出了三点理由:首先,不可能得到个人行为背后动机的经验性证明。在某些特定的例子中,不可能确切地说某一个人的行为是由于道德原因还是其他原因。这样用道德因素来解释就会使理论站不住脚。我认为,尽管不能确切地说一个人的行为是出于道德原因还是其他原因,但是不能由此否定道德因素在事实上发挥的对行为的影响作用。我们不能因为难以计量一个因素的作用大小,就否定这一因素的作用的存在。其次,不需要这样的解释,因为其他因素就足以用来解释所有的集体行动。我认为,排除意识形态因素对集团行动或人的行为的解释就不可能完全。这或许是诺思教授为什么将意识形态理论看作为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大基石之一的原因。再次,多数有组织的压力集团总是明确地为自身利益奋斗,而不是为其他集团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把集团行动归因于道德准则就不是很合理。因此,讨论集团行动的道德动机或激励并不是为了解释某些集团行动的事例,而是为了表明其存在,并没有与这里提出的理论相矛盾,只是更证明了它的正确性。实际上,一个人之所以参与一个集团而不是另一集团,这不仅与一般的利益及其限制空间有关,也与个人偏好、意识形态、人力资本即价值取向有关。其中,组织文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我认为:(1)成功的意识形态及组织文化,有利于人们提高对诚实、依赖、忠诚等的效用评价,从而减少集团成员“搭便车”机会主义的分配性努力行为;(2)意识形态及组织文化可以降低达成共识的讨价还价费用;(3)人的群体性意识与归属感可以激励个人参与集体行动的生产性努力程度,从而降低集团的激励成本与监督成本;(4)集团成员间的反复博弈与学习机制,可以产生和积累“声誉效应”,从而形成对“搭便车”行为的威慑与惩罚。因此,意识形态与组织文化所构成的隐形激励,可以有效约束或减缓集体行动的困难。
  3.关于“大集团”与“小集团”。应该说,奥尔森关于“大集团”与“小集团”的分类是缺乏严密性的。奥尔森理论中的所有关于大集团与小集团的分类说明,都具有性质的不稳定性。因为小集团相对于更小的集团来说是大集团,而大集团相对于更大的集团来说则又称为小集团。也许,奥尔森对“大集团”和“小集团”的划分不在于从理论上说清楚二者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而只是要说明集体行动的达成是受人数的多少影响的,也就是说在分析集体行动的达成时,人数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4.集体行动的逻辑的最大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搭便车”的机会主义倾向。而“搭便车”之所以发生还在于信息不对称,所以集体行动难以成达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但是,奥尔森很少使用这两个术语。这可以从几个方面说明:(1)寻找共同利益成员的信息问题,因为你并不知道哪一个人与你是属于同一个利益集团的,具有共同的利益,要组织起这样的利益集团当然是要付出代价的;(2)组织利益集团后能够获得的利益是难以准确计量的,有时甚至是难以预期的;(3)对成员的“搭便车”是难以监督的,也就是说无法通过获得准确的信息来得到哪一个个体没有为集体物品付出代价却享有了它。正是由于这些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才导致了集体行动难以达成。实际上,可以归结到一点上,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阻止了集体行动的达成。如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对“交易费用”概念的解释,集体行动难以达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交易费用的存在。
  5.奥尔森实际上否定了利他主义倾向的存在。虽然对利他主义有各种各样的解释,比如有人认为他不做一点对别人有用的事情就感觉不舒服,他利他的目的还在于利己。但是正是这种利他主义的存在就会使集体行动的达成容易得多。
    三、国家兴衰探源:分利集团理论
  奥尔森的《国家兴衰探源》对分利集团理论,特别是9个推论的分析,一环紧扣一环,逻辑性非常强,解释力也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来了。似乎使用这一理论可以解释一切问题:中国不同历史时期衰落的原因;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的原因与解释;国有企业大量下岗职工的存在,各个省的产业结构雷同,发展战略雷同等现象的原因。分利集团确实起了种种消极作用,但是反过来分析一下,我们即使消除了分利集团,我们改革开放中所遇到的一切问题就都能够解决吗?
    (一)主要内容
  奥尔森分利集团理论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提出一些问题后而得出来的。基本理论主要集中于9个推论中:(1)“不存在这样的国家,其中所

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都可能组成平等的集团并通过全面协商而获得最优的结果”;(2)“凡边界不变的稳定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出现愈来愈多的集团或组织”;(3)“‘小型’集团的成员具有较强的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而这种优势随着社会稳定时间的延长而递减”;(4)“总的来说,社会中的特殊利益组织或集团会降低社会效率和总收入,并使政治社会中的分歧加剧”;(5)广泛性组织一般都倾向于促使其所在的社会更加繁荣昌盛,并力图在为其成员增加收入份额的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其额外负担,从而只有当国民收入在分配中所产生的利益与由此引起的全社会损失相比增大时,才支持这种再分配行动”;(6)“分利集团进行决策较其中的个人与企业决策迟缓,从而使议事及协商日程拥挤,其决策多半倾向于固定价格而不固定数量”;(7)“分利集团使全社会采用新技术延缓以及在生产情况变化时阻碍重新分配资源,从而降低了经济增长率”;(8)当分利集团发展到足以取得成功的规模时,它必须采取排他性的政策,并力图使其成员限制在收入相近与贡献相近的范围之内”;(9)“分利集团的扩大将增加法律的繁文缛节,强化政府的作用,造成协议的复杂性,并改变社会演化的方向”(参见奥尔森,1999)。
  这9条推论如果用比较简洁的文字来表述就是:允许自由地建立各种组织而又长期没有动乱和入侵的国家,其经济增长受分利集团的阻碍或危害也就更严重;极权主义政府或外来入侵者削弱或废除了分得集团的那些国家,在建立了稳定或自由的法律秩序之后,其经济就会相当迅速的增长。
    (二)理论的价值
  奥尔森的分利集团理论一提出便对经济学界、政治学界和历史学界等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原因在于该理论本身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首先,奥尔森利用集体行动的逻辑分析了国家兴衰的原因。他把集团内的个人行为逻辑推广到集体内组织与组织之间,集团与集团的行动分析。他认为,在总的利益格局中,每一集团都不会为增加总利益而自愿付出成本与代价,那样最终所得到的利益极其微小,而会千方百计地去分割现有更大的利益份额,它们不是想办法“做大蛋糕”而是采取一切办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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