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发展我国完善的股票期权市场
充分说明了我国完全能够建立起公平、公正、高效的股票期权市场;截止1998年底,我国共发行了7只可转换债券,1992年11月宝安转券首开了我国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新记录,5亿元的转债到1992年底已基本全部发行,只是由于当时经济环境和转换技术存在一系列问题,致使转股比率较低。但1995年证监会《关于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使中南玻、中纺机在国际上发行可转换债券取得圆满成功,转债溢率和转股比率均达到了预期的效果。1997年3月证券委又发布了《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成为我国可转换债券运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转债市场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1998年8月,“南化转债”、“丝绸转债”两只可转换债券分别在沪深两市掀起的热潮足以让国人刮目相看,从而开创了我国可转换债券国内市场良性运行之先河,这也预示着我国未来的股票期权市场大有前景。
二、建立和发展我国股票期权市场的战略规划
(一)交易品种的开发
交易品种的设计开发是开展股票期权交易的首要问题,在品种开发时,既要尽可能满足投资者规避风险的需要,又要有利于交易活动的繁荣活跃。鉴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状况,笔者提出以下设想:
1.在交易范围上,应严格采用场内标准化交易。因为标准化交易比较集中,易于市场监管,有保证金和严格的结算制度,易于风险的控制。而场外交易由于交易分散,受约束力较差,在我国企业素质和投资者素质不很高的情况下,容易发生纠纷和违约行为,又没有保证金和严格的结算制度,风险不易控制。
2.在标的股票的选择上,应以大盘绩优股和股价变动幅度较大的个股为主,如沪市的四川长虹、邯郸钢铁、上海机场;深市的深发展A、一汽轿车、深科技等。这些个股是整个市场的中坚力量,对投资者的影响很大,一旦这些股票的股价变动被予以限制,整个股市的稳定性将极大地增强,而且这些个股的盘子较大,不易受投机行为的操纵。
3.股票期权的价格、有效期、执行价等合约内容的设计,应尽量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4.股票期权交易的开始阶段应主要配合新股的发行,开展买入期权(看涨期权)的交易,选择适当的时机再推出卖出期权(看跌期权)等复杂品种的交易,这样有利于加快公司上市的速度,推动市场的扩容,同时循序渐进地培育新兴的市场。
(二)市场的构造
一个完整的股票期权市场应包括交易者、市场组织者、保证公司和清算公司,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应对这几部分进行合理安排。
1.交易者。作为投资主体的保值者当然是股票期权的主要交易者,但市场中还必须有相当数量的投机者。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发达程度还不够,这些投机者的行为要予以严格监控,因此在我国股票期权市场中应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也称庄家制度,即由一定数量的大机构或券商充当风险承担者的角色,作为交易的主体,做市商对每一种具体的期权必须报出买入和卖出价,买卖差价作为他们的利润。做市商的存在保证了在某一价位的买进和卖出指令能尽快执行,增强市场的流动性,也有利于国家对期权市场的集中监管。
2.市场组织者。股票期权市场的组织应由国家统一规定,可由沪深两交易所具体承担,其他证券交易中心也可依照进行,但合约的设计、交易规则的制定等,必须实行全国统一,严格避免各交易场所的地区分割。
3.保证公司。标准化的股票期权市场必须要有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的存在才使股票期权交易的违约风险降到最低水平,也才能使投资者的保值愿望得以实现。保征金的保管一般由保证公司进行。由于股票期权的保证金由期权的卖方单方交纳,因此这种保证公司的角色可由作为中介的交易所充当。具体保证金的比率,鉴于我国股市振幅较大,经常出现单边走势,结算效率较低,因此保证金的比率应适当提高,以10%~15%为宜。这种保证金应严格以现金、国债和现实的股票充当。
4.结算公司。结算公司在股票期权的交易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不仅承担了交割者和结算者角色,而且作为买卖双方的第三者,为买卖各方分别提供了切实履约的承诺,从而保证股票期权市场的有效性,降低信用风险。结算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独立于交易所,也可以是交易所的一个部门。我国股票期权市场应建立结算中心,而且结算中心与交易所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形式,以便两者互相监督,形成对交易行为监控的双层监督体系,但又不能采取完全独立的形式,因为结算作为交易行为的一部分,是为交易行为服务的,过于脱节,必将影响到结算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沟通,不利于股票期权市场的发展。
(三)监管体系和法规建设
股票期权市场是要求严格管理、规范化程度很高的市场,借鉴外国的管理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市场发展的监管体系和法规体系意义重大。
在监管体系方面,应建立全国性的期权市场交易委员会,对各交易场所、做市商、结算中心等进行严格监管,定期对监管对象的业务进行审查,对操纵市场、违反交易规则、欺诈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同时还应建立起各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的自律性管理,提高各机构的自身建设,逐渐形成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规范发展的运行机制。在法规建设方面,应与行政监管体系相配套,实行市场立法,以法制市。既要制定全国性的期权交易法,作为整个行业的大法,又要制定各交易所、结算公司的自律性规则和条文,还要有各种职业道德规范、操作制度等,在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和法规体系控制之下,股票期权市场才能平稳健康地发展,为金融衍生产品的进一步开放创造条件。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女加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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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和发展我国股票期权市场的战略规划
(一)交易品种的开发
交易品种的设计开发是开展股票期权交易的首要问题,在品种开发时,既要尽可能满足投资者规避风险的需要,又要有利于交易活动的繁荣活跃。鉴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状况,笔者提出以下设想:
1.在交易范围上,应严格采用场内标准化交易。因为标准化交易比较集中,易于市场监管,有保证金和严格的结算制度,易于风险的控制。而场外交易由于交易分散,受约束力较差,在我国企业素质和投资者素质不很高的情况下,容易发生纠纷和违约行为,又没有保证金和严格的结算制度,风险不易控制。
2.在标的股票的选择上,应以大盘绩优股和股价变动幅度较大的个股为主,如沪市的四川长虹、邯郸钢铁、上海机场;深市的深发展A、一汽轿车、深科技等。这些个股是整个市场的中坚力量,对投资者的影响很大,一旦这些股票的股价变动被予以限制,整个股市的稳定性将极大地增强,而且这些个股的盘子较大,不易受投机行为的操纵。
3.股票期权的价格、有效期、执行价等合约内容的设计,应尽量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4.股票期权交易的开始阶段应主要配合新股的发行,开展买入期权(看涨期权)的交易,选择适当的时机再推出卖出期权(看跌期权)等复杂品种的交易,这样有利于加快公司上市的速度,推动市场的扩容,同时循序渐进地培育新兴的市场。
(二)市场的构造
一个完整的股票期权市场应包括交易者、市场组织者、保证公司和清算公司,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应对这几部分进行合理安排。
1.交易者。作为投资主体的保值者当然是股票期权的主要交易者,但市场中还必须有相当数量的投机者。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发达程度还不够,这些投机者的行为要予以严格监控,因此在我国股票期权市场中应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也称庄家制度,即由一定数量的大机构或券商充当风险承担者的角色,作为交易的主体,做市商对每一种具体的期权必须报出买入和卖出价,买卖差价作为他们的利润。做市商的存在保证了在某一价位的买进和卖出指令能尽快执行,增强市场的流动性,也有利于国家对期权市场的集中监管。
2.市场组织者。股票期权市场的组织应由国家统一规定,可由沪深两交易所具体承担,其他证券交易中心也可依照进行,但合约的设计、交易规则的制定等,必须实行全国统一,严格避免各交易场所的地区分割。
3.保证公司。标准化的股票期权市场必须要有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的存在才使股票期权交易的违约风险降到最低水平,也才能使投资者的保值愿望得以实现。保征金的保管一般由保证公司进行。由于股票期权的保证金由期权的卖方单方交纳,因此这种保证公司的角色可由作为中介的交易所充当。具体保证金的比率,鉴于我国股市振幅较大,经常出现单边走势,结算效率较低,因此保证金的比率应适当提高,以10%~15%为宜。这种保证金应严格以现金、国债和现实的股票充当。
4.结算公司。结算公司在股票期权的交易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不仅承担了交割者和结算者角色,而且作为买卖双方的第三者,为买卖各方分别提供了切实履约的承诺,从而保证股票期权市场的有效性,降低信用风险。结算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独立于交易所,也可以是交易所的一个部门。我国股票期权市场应建立结算中心,而且结算中心与交易所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形式,以便两者互相监督,形成对交易行为监控的双层监督体系,但又不能采取完全独立的形式,因为结算作为交易行为的一部分,是为交易行为服务的,过于脱节,必将影响到结算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沟通,不利于股票期权市场的发展。
(三)监管体系和法规建设
股票期权市场是要求严格管理、规范化程度很高的市场,借鉴外国的管理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市场发展的监管体系和法规体系意义重大。
在监管体系方面,应建立全国性的期权市场交易委员会,对各交易场所、做市商、结算中心等进行严格监管,定期对监管对象的业务进行审查,对操纵市场、违反交易规则、欺诈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同时还应建立起各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的自律性管理,提高各机构的自身建设,逐渐形成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规范发展的运行机制。在法规建设方面,应与行政监管体系相配套,实行市场立法,以法制市。既要制定全国性的期权交易法,作为整个行业的大法,又要制定各交易所、结算公司的自律性规则和条文,还要有各种职业道德规范、操作制度等,在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和法规体系控制之下,股票期权市场才能平稳健康地发展,为金融衍生产品的进一步开放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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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字女加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