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的评析与再思考
础上的观点,与历史上庸俗经济学家萨伊的“三要素论”,即马克思所说的“三位一体公式”是别无二致的。萨伊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资本、土地协同创造的,那自然要以此为基础来进行分配:工人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息,土地所有者得地租。这种分配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专门进行了批判,它模糊了价值的源泉,造成了一种利息、地租等这些不劳而获的收入都有各自独立源泉的假象,从而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相比可知,这些学者的观点实际上就是西方这种庸俗分配论的翻版,除了生产要素要相对丰富外,别无新意可言,而这是早就被马克思的科学理论所唾弃了的!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
基于以上的这些分析,按照相应的唯物史观,笔者认为,判断一种分配方式是否合理,关键应该到生产资料所有制及相应的经济体制中去找。而具体就我们这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而言,鼓励按生产要素分配,主要就是由生产要素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的内在客观要求这两方面决定的。
1.生产要素所有权决定了该要素所有者的收益权
无论在任何社会,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都是有限的,然而它们又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于是就产生了对这些生产要素所有的必要性,从而出现了相应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生产要素的这种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的特点,它决定了不同生产要素之间的让渡不可能是无偿的、不计报酬的。否则它就会破坏这种排他性和独占性,否定我们目前存在的不同的所有制形式,由此也就破坏了社会的生产活动。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6],其中的生产条件本身也就是各要素的所有制关系。随着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以后,这种所有制关系就硬化为特定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其中,所有权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决定着其它四项权利:一方面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可以凭借所有权直接行使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另一方面,他也可以把生产资料的这种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委托或转让给他人,直接就凭借所有权来获取相应的收益。总之,所有权和收益权永远都是不可分离的,所有权是收益权的基础和前提,收益权是所有权的目的和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不参与收益分配的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我们说,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必须、也是必要的实现形式。
任何社会财富都是人们投入的多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市场经济和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条件下,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分别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要实现生产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刺激这些要素的所有者能积极、自愿地将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而这就需要承认他们的所有权,并给予他们相应的收益回报。否则,是没有人会自觉自愿地无偿提供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那么生产活动也就无法正常、高效地运转。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约束因素就是资金、技术、企业家要素供给不足。从某种程度上说,不是因为我们没有,而是因为过去那种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起不到积极的动员、刺激作用,导致了本就有限的人才、技术大量外流,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加剧了这种要素的不足。因此,只有承认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并根据它们的贡献给予其所有者相应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可以适当偏高的报酬,才能提高他们的投资积极性。这不仅能使自身大量闲置的要素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防止稀缺要素的流失,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国外一些甚至更多先进生产要素的进入,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加速发展。
2.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客观要求
实行市场经济,就是要以市场为基础,通过竞争性的价格机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对社会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而言,就是要求它们必须进入市场,成为商品,从而通过它们的价格波动来实现自身的有效配置。当某地某种生产要素供不应求时,该要素的价格就会上涨,其所有者获得的报酬就高。利益的驱使会导致这种要素大量流向该地,直至供过于求,引起该要素价格下降,最后达到各地价格大致相同,从而要素的流动减少甚至停止。反之则反。只有在这种不断流动的过程中,生产要素才能按照市场要求实观有效配置。由于要素价格就是给予其所有者的报酬,因此要素价格的实现过程也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过程。可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本身就包含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必然性”[7]。
按生产要素分配,一切进入市场的生产要素都有价格。这就意味着,对于它们的使用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是“公有公用”,无偿使用,而是有偿的。这就在无形中促使了生产经营者在对这些生产要素进行使用时,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同时努力提高它们的使用效率,寻求它们的最佳组合,以求以最低的生产成本实现最大的利润。这不仅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也有效的避免了过去那种不受约束,随意浪费资源、不合理使用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现象,有利于我们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有利于实现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生产要素的有偿性使用,特别是越稀缺的生产要素,其有偿性(报酬)越高。这也促使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努力提高其要素的质量,并随时根据市场的需求将其投入到最有效的地方,以求最大限度的实现他的报酬。这就更加促使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虽然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十五大中才真正被承认并确立下来,但早在非公有制经济创办成立之初它就已经存在,并且在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这20年里发挥了不容忽视的巨大作用。现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的不断改革,职工持股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另外,以技术入股、专利入股、优势企业以无形资产兼并弱势企业等等现象也是方兴未艾。可见,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我国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对经济的发展确实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相信随着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它将会在更广泛的领域继续发挥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正确对待“剥削”
既然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合理性,那该如何看待私营企业主凭借资本获得的收入呢?我们国家现
我们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和发展不平衡,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只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还必须允许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由于这些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势必会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归个人占有。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的确立,就意味着必须承认他们的这种所有权及相应的收益权。这些客观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其中必然会伴随着某些剥削现象。
可是,也有不少人是否认这种存在的。他们即使承认了私营经济存在的合理性,也会通过各种方法来否认其某些收入的“剥削性”。旧中国的老百姓吃尽了“剥削”的苦头,一谈到它,就会对它恨之入骨,当然更不能相信社会主义社会还会存在剥削。一些人否认,是因为怕会因此给劳动者带来某些思想上的抵触,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影响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的稳定;怕国家的政策会因此而发生变化,极力限制私营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将其再度取消。
其实,剥削是一种经济关系,对于它的评价只能以它和生产力间的关系为标准。如果它的存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那这种存在就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应给予肯定;反之则反。任何一种剥削的产生、发展与灭亡都是客观必然的,不是纯粹的主观情感所能否认甚至取消的。中国经济的现状使私营经济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中国20年的改革实践也证明了,它们的这种存在确实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起了不少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某些特殊领域,还发挥着公有制经济所不能代替的功能。因此,这其中必然伴随的某些剥削现象也具有历史的合理性,我们应该以客观的态度、历史的容忍度去承认和接受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营企业,其劳动者已不再是单纯的、除了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无产者,也是拥有着一定数量甚至更多资本的所有者;私营企业主也不再是绝对意义上的资本所有者,他们也或多或少的具有着劳动者的性质。在这里,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已不再是处于完全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地位,而是兼而有之。资本与劳动的绝对对立得到了缓和,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约着对方,形成一种“制衡”,从而部分地限制、甚至抵消了其中某些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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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
基于以上的这些分析,按照相应的唯物史观,笔者认为,判断一种分配方式是否合理,关键应该到生产资料所有制及相应的经济体制中去找。而具体就我们这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而言,鼓励按生产要素分配,主要就是由生产要素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的内在客观要求这两方面决定的。
1.生产要素所有权决定了该要素所有者的收益权
无论在任何社会,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都是有限的,然而它们又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于是就产生了对这些生产要素所有的必要性,从而出现了相应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生产要素的这种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的特点,它决定了不同生产要素之间的让渡不可能是无偿的、不计报酬的。否则它就会破坏这种排他性和独占性,否定我们目前存在的不同的所有制形式,由此也就破坏了社会的生产活动。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6],其中的生产条件本身也就是各要素的所有制关系。随着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以后,这种所有制关系就硬化为特定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其中,所有权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决定着其它四项权利:一方面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可以凭借所有权直接行使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另一方面,他也可以把生产资料的这种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委托或转让给他人,直接就凭借所有权来获取相应的收益。总之,所有权和收益权永远都是不可分离的,所有权是收益权的基础和前提,收益权是所有权的目的和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不参与收益分配的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我们说,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必须、也是必要的实现形式。
任何社会财富都是人们投入的多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市场经济和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条件下,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分别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要实现生产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刺激这些要素的所有者能积极、自愿地将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而这就需要承认他们的所有权,并给予他们相应的收益回报。否则,是没有人会自觉自愿地无偿提供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那么生产活动也就无法正常、高效地运转。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约束因素就是资金、技术、企业家要素供给不足。从某种程度上说,不是因为我们没有,而是因为过去那种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起不到积极的动员、刺激作用,导致了本就有限的人才、技术大量外流,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加剧了这种要素的不足。因此,只有承认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并根据它们的贡献给予其所有者相应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可以适当偏高的报酬,才能提高他们的投资积极性。这不仅能使自身大量闲置的要素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防止稀缺要素的流失,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国外一些甚至更多先进生产要素的进入,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加速发展。
2.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客观要求
实行市场经济,就是要以市场为基础,通过竞争性的价格机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对社会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而言,就是要求它们必须进入市场,成为商品,从而通过它们的价格波动来实现自身的有效配置。当某地某种生产要素供不应求时,该要素的价格就会上涨,其所有者获得的报酬就高。利益的驱使会导致这种要素大量流向该地,直至供过于求,引起该要素价格下降,最后达到各地价格大致相同,从而要素的流动减少甚至停止。反之则反。只有在这种不断流动的过程中,生产要素才能按照市场要求实观有效配置。由于要素价格就是给予其所有者的报酬,因此要素价格的实现过程也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过程。可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本身就包含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必然性”[7]。
按生产要素分配,一切进入市场的生产要素都有价格。这就意味着,对于它们的使用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是“公有公用”,无偿使用,而是有偿的。这就在无形中促使了生产经营者在对这些生产要素进行使用时,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同时努力提高它们的使用效率,寻求它们的最佳组合,以求以最低的生产成本实现最大的利润。这不仅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也有效的避免了过去那种不受约束,随意浪费资源、不合理使用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现象,有利于我们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有利于实现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生产要素的有偿性使用,特别是越稀缺的生产要素,其有偿性(报酬)越高。这也促使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努力提高其要素的质量,并随时根据市场的需求将其投入到最有效的地方,以求最大限度的实现他的报酬。这就更加促使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虽然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十五大中才真正被承认并确立下来,但早在非公有制经济创办成立之初它就已经存在,并且在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这20年里发挥了不容忽视的巨大作用。现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的不断改革,职工持股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另外,以技术入股、专利入股、优势企业以无形资产兼并弱势企业等等现象也是方兴未艾。可见,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我国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对经济的发展确实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相信随着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它将会在更广泛的领域继续发挥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正确对待“剥削”
既然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合理性,那该如何看待私营企业主凭借资本获得的收入呢?我们国家现
在还有“剥削”吗?笔者最后就这类问题简要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们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和发展不平衡,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只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还必须允许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由于这些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势必会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归个人占有。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的确立,就意味着必须承认他们的这种所有权及相应的收益权。这些客观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其中必然会伴随着某些剥削现象。
可是,也有不少人是否认这种存在的。他们即使承认了私营经济存在的合理性,也会通过各种方法来否认其某些收入的“剥削性”。旧中国的老百姓吃尽了“剥削”的苦头,一谈到它,就会对它恨之入骨,当然更不能相信社会主义社会还会存在剥削。一些人否认,是因为怕会因此给劳动者带来某些思想上的抵触,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影响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的稳定;怕国家的政策会因此而发生变化,极力限制私营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将其再度取消。
其实,剥削是一种经济关系,对于它的评价只能以它和生产力间的关系为标准。如果它的存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那这种存在就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应给予肯定;反之则反。任何一种剥削的产生、发展与灭亡都是客观必然的,不是纯粹的主观情感所能否认甚至取消的。中国经济的现状使私营经济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中国20年的改革实践也证明了,它们的这种存在确实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起了不少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某些特殊领域,还发挥着公有制经济所不能代替的功能。因此,这其中必然伴随的某些剥削现象也具有历史的合理性,我们应该以客观的态度、历史的容忍度去承认和接受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营企业,其劳动者已不再是单纯的、除了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无产者,也是拥有着一定数量甚至更多资本的所有者;私营企业主也不再是绝对意义上的资本所有者,他们也或多或少的具有着劳动者的性质。在这里,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已不再是处于完全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地位,而是兼而有之。资本与劳动的绝对对立得到了缓和,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约着对方,形成一种“制衡”,从而部分地限制、甚至抵消了其中某些消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