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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思考


行上限控制。
  一些小型科技园将对地区经济有一定的带动作用,但是,其商业性较强,最终将成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实体。这类小型园区要服从政府的地区规划,在发展初期,政府将给予鼓励和扶持。可以采取企业、研究机构和大学、财团、政府等组成的联合体形式,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建设的盲目性;另一方面,可以在建设初期就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进行管理,提高效率。
  开发区的建设应该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对一些短期内能够回收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允许民间资本经营或有民间资本参与,这样可以减少非公益设施建设的盲目性。
  (七)开发区政策与WTO规则接轨
  我国已经进入WTO,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和政策要逐步与WTO规则接轨。
  WTO条款对开发区政策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影响。“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将补贴分为禁止、允许和限制三类。禁止的补贴是指对出口和进口替代实行补贴。允许的补贴是社会效益较大的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内的补贴,如,政府资助竞争前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对环境保护投入补贴;扶持中小企业等。限制的补贴介于禁止和允许补贴之间,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才可行:一是不针对特定企业与特定行业,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特别是要对外企实行“国民待遇”;二是要把补贴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不影响其他成员国的利益,不构成竞争威胁。?二是与投资有关的协议(简称“TRIMs”)的影响。在加入WTO时,我国政府已经承诺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它措施,对外国投资者实施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以及转让技术要求。外商投资法律和政策已经作了相应修改。
  三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的影响。《知识产权贸易协议》为全球实现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基础,TRIPS把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等4个国际公约;第二类是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按对等原则执行的国际公约,包括十几个国际公约,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第三类是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等(参见《2000年中国科技发展研究报告》,第314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2月)。
  综上所述,与WTO接轨不是不能实行优惠政策,而是要调整优惠环节、优惠对象和方式。因此,要清理开发区政策,在遵守WTO原则的基础上,广泛借鉴国际经验,进行适时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允许的政策空间,以促进开发区的进一步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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