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拆成本逾百亿?银监会可能向监管对象收费
这一差别带来了不同结果:央行获得的是财政部门的全额拨款;银监会作为事业单位,可获得部分拨款,其差额部分通过向监管对象收费来解决。据银监会有关人士估计,银监会日常运转所需的绝大部分费用均将来自监管对象,费用征收的依据是监管对象的净资产额,具体费率则需经过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核定。
可资参考的是,同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证监会、保监会也都采取向监管对象收费的办法。
2003年2月9日,中国证监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3]2号),重新规定了有关证券市场监管收费的四项主要标准;
分别按年交易额的0.04‰、0.04‰、0.01‰,向上海、深圳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与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交易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
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可转债)的企业,每家收取发行审核费20万元;基金发行则为每个企业16万元。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其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机构监管费,最高收费额分别为30万元、30万元、5万元。以年交易额为基础,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0.002‰期货市场监管费。
保险方面,2002年9月3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99号),明确了向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资保险代表处等收取监管费用的标准。
通知规定,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保险中介机构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
如此看来,银监会推出收费方案可谓顺理成章。而定额与浮动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亦可资银监会参考。但问题在于,在央行监管时代,银行等被监管单位是不需要交纳监管费用的;而银监会成立后,它们却需要另外支付一笔费用,这一方面将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很难得到被监管机构的理解。
有些银行已经听到了有可能交纳监管费用的朦胧消息,但各家商业银行都对监管收费均不愿置评。其中一家银行办公室的人员说,如果银监会真的要收费,银行肯定会交纳;他们关注的,是收费前与收费后监管有何不同。
成本与收益考量
银监会的收费计划,使监管成本这个旧话题再度被提及。
7月8日,银监会的分支机构正式开始组建。而成立新的机构,仅开办费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这笔费用至少需要100亿元以上,而这仅仅是分拆出银监会这个机构所需要的成本。”业内人士估计,“按照银监会的分支机构组建方案,我们可以粗略估算出设立机构的成本:31个省市区要设银监局,即使按最保守的数字——每个银监局需要2000万元来计算,全国就需要6亿元,400个地市要设银监支局,按每个支局1000万元来计算,这就是40亿元;大概有650~680个县要设监管办公室,每个县按500万元来计算,这就是30多个亿。上述几项简单汇总就接近100个亿。”该人士认为,这应当是最保守的估计,“实际花费的将远不止这些”。
银监会成立机构的投入,有些是从央行分出一部分财产,比如办公楼等,但绝大部分是新增加的投入,需要向财政部申请开办费。而为了保证银监会日后的正常运行,向监管对象收费几乎不可避免。
收费反映的是金融监管的成本,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监管收益能否得到相应提高?
“实际中国金融业的问题不是由于监管的问题,至少不主要是监管的问题。而我们一提监管改革,就首先是在机构上改革,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该人士认为,机构变革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基础,提供了改革的制度保障,但单纯的监管组织机构变化不能代替深层次的改革。监管机构如何设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问题,而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技术的变革才是深层次的根本性改革。
至少在目前看来,仅仅是分家,已经有许多问题亟待协调解决。银监会希望拥有支付结算系统,甚至于信贷管理职能和调查统计职能,但这也是央行的需求所在,比如就信贷管理职能而言,它既是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即“窗口指导”,又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支付结算系统同样如此。
据悉,央行建成的若干信息系统已经投入数百亿元,而这些系统并没有达到满负荷运行,银监会完全可以利用这个系统,做到信息共享。但据消息人士透露,银监会也准备投资建立另外一套信息系统——这无疑将意味着成本的增加。
虽然今年3月已经确定成立银监会,但银监会与央行的“三定”方案至今没有得到批准。央行已经两次上报机构设置方案,但由于与银监会的职能并没有完全划分清楚,两家机构的部门设置都还没有最终确定。
按现有方案规划,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将在省一级设立银监分局,在地市一级设立银监支局,符合条件的县设立监管办公室。如机构设置一步到位,由于人员变动剧烈,或将影响银行监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其改革成本短期内难以承受。有关人士据此建议,在银监会机构设置上,宜采取分步骤、分阶段到位的做法。第一步,先将机构设置到省一级,在省一级建立一支业务精良、规模强大的监管队伍,短期内暂采取“上分下不分”的形式作为过渡。今后,随着监管业务的发展和财务费用承受能力的增强,再根据需要逐步延伸到地市或县一级机构。这样可望最大限度地减小机构急剧变动带来的不必要的震荡,也减少了机构设置过多导致的高昂成本。
而除了新设机构的成本外,随着原先“内部协调”就可以解决的事情上升为“部际协调”,央行和银监会的机构协调成本也可能大大增加。西方国家在处理央行与监管机构的协调问题上,一是采取双方高层相互兼任的办法,二是定期的协调磋商机制。在国内,如何建立金融协调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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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资参考的是,同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证监会、保监会也都采取向监管对象收费的办法。
2003年2月9日,中国证监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3]2号),重新规定了有关证券市场监管收费的四项主要标准;
分别按年交易额的0.04‰、0.04‰、0.01‰,向上海、深圳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与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交易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
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可转债)的企业,每家收取发行审核费20万元;基金发行则为每个企业16万元。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其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机构监管费,最高收费额分别为30万元、30万元、5万元。以年交易额为基础,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0.002‰期货市场监管费。
保险方面,2002年9月3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99号),明确了向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资保险代表处等收取监管费用的标准。
通知规定,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保险中介机构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
如此看来,银监会推出收费方案可谓顺理成章。而定额与浮动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亦可资银监会参考。但问题在于,在央行监管时代,银行等被监管单位是不需要交纳监管费用的;而银监会成立后,它们却需要另外支付一笔费用,这一方面将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很难得到被监管机构的理解。
有些银行已经听到了有可能交纳监管费用的朦胧消息,但各家商业银行都对监管收费均不愿置评。其中一家银行办公室的人员说,如果银监会真的要收费,银行肯定会交纳;他们关注的,是收费前与收费后监管有何不同。
成本与收益考量
银监会的收费计划,使监管成本这个旧话题再度被提及。
7月8日,银监会的分支机构正式开始组建。而成立新的机构,仅开办费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这笔费用至少需要100亿元以上,而这仅仅是分拆出银监会这个机构所需要的成本。”业内人士估计,“按照银监会的分支机构组建方案,我们可以粗略估算出设立机构的成本:31个省市区要设银监局,即使按最保守的数字——每个银监局需要2000万元来计算,全国就需要6亿元,400个地市要设银监支局,按每个支局1000万元来计算,这就是40亿元;大概有650~680个县要设监管办公室,每个县按500万元来计算,这就是30多个亿。上述几项简单汇总就接近100个亿。”该人士认为,这应当是最保守的估计,“实际花费的将远不止这些”。
银监会成立机构的投入,有些是从央行分出一部分财产,比如办公楼等,但绝大部分是新增加的投入,需要向财政部申请开办费。而为了保证银监会日后的正常运行,向监管对象收费几乎不可避免。
收费反映的是金融监管的成本,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监管收益能否得到相应提高?
“实际中国金融业的问题不是由于监管的问题,至少不主要是监管的问题。而我们一提监管改革,就首先是在机构上改革,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该人士认为,机构变革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基础,提供了改革的制度保障,但单纯的监管组织机构变化不能代替深层次的改革。监管机构如何设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问题,而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技术的变革才是深层次的根本性改革。
至少在目前看来,仅仅是分家,已经有许多问题亟待协调解决。银监会希望拥有支付结算系统,甚至于信贷管理职能和调查统计职能,但这也是央行的需求所在,比如就信贷管理职能而言,它既是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即“窗口指导”,又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支付结算系统同样如此。
据悉,央行建成的若干信息系统已经投入数百亿元,而这些系统并没有达到满负荷运行,银监会完全可以利用这个系统,做到信息共享。但据消息人士透露,银监会也准备投资建立另外一套信息系统——这无疑将意味着成本的增加。
虽然今年3月已经确定成立银监会,但银监会与央行的“三定”方案至今没有得到批准。央行已经两次上报机构设置方案,但由于与银监会的职能并没有完全划分清楚,两家机构的部门设置都还没有最终确定。
按现有方案规划,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将在省一级设立银监分局,在地市一级设立银监支局,符合条件的县设立监管办公室。如机构设置一步到位,由于人员变动剧烈,或将影响银行监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其改革成本短期内难以承受。有关人士据此建议,在银监会机构设置上,宜采取分步骤、分阶段到位的做法。第一步,先将机构设置到省一级,在省一级建立一支业务精良、规模强大的监管队伍,短期内暂采取“上分下不分”的形式作为过渡。今后,随着监管业务的发展和财务费用承受能力的增强,再根据需要逐步延伸到地市或县一级机构。这样可望最大限度地减小机构急剧变动带来的不必要的震荡,也减少了机构设置过多导致的高昂成本。
而除了新设机构的成本外,随着原先“内部协调”就可以解决的事情上升为“部际协调”,央行和银监会的机构协调成本也可能大大增加。西方国家在处理央行与监管机构的协调问题上,一是采取双方高层相互兼任的办法,二是定期的协调磋商机制。在国内,如何建立金融协调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