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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39.40    30.20      32.20     103.30
主营业利润   412.80   1971.90   1344.40     582.60   4311.70
增值税即征即退 29.00    764.60  501.20     319.90   1614.70
利润总额    430.60   2556.70   1506.20     779.80   5273.30
应缴企业所得税 142.10     843.71  497.05     257.33   1740.19
销售利润率%    35.30    34.30   16.20    19.30    24.00
税收负担率%   0.12      0.53     0.32      0.80      0.47

  
  比较、分析以上两表数据,至少可以反映出以下问题:(1)纤维板行业是一个大量消耗林木资源的行业,对其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不仅无益于促进林业生态建设,而且还导致森林资源的极大破坏,从而使政策设计的税收调节目标落空。(2)列入林业产品初加工范围的纤维板生产企业盈利水平居然会远远高于属于精深加工的木制太阳伞、玩具生产企业的盈利水平,这不仅不合常规和情理,也是无法想象的。同时,尽管纤维板生产企业的盈利水平高,但由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其税收负担率则大大低于其他木制品加工企业,这又有失税收受益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因此,我们认为,当前实施的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一个很值得商榷和研究的问题。
  2、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龙泉市地处浙江省西南部山区,属浙江省森林资源最丰富的县(市),由于历史的沿革和地理环境的制约,经济结构十分单一,资源依托型的地方财政收入历来以木材为大宗,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结构虽经大力调整,但终究不能彻底改变“靠山吃山”的传统格局,林业这一经济主导产业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仍然无法被其他产业所替代。因此,国家对林业税收政策的变动,都将对我市财政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2001年开始实施的这一优惠政策,更使我市失去一块现实的可支配财源。龙泉市昌龙人造板公司一直来是我市企业所得税的创税大户,近年来更是企业飞速发展的时期,按照上表所列的利润总额计算,2001年该企业应纳所得税为497.05万元,今年预计可达660万元,由于享受减免优惠,实际所得税纳税额为零,按照今年所得税中央、地方“五、五”比例分享的政策,我市将净减少地方财政收入330万元。同时,由于分享改革后浙江省套用财政部对我省确定的基数计算方案来确定所属市、县的企业所得税基数,即采用1998、2000两年的年均增长率计算基数,而不考虑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绩,因此,从2001年起执行的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我市完成所得税收入基数产生不利影响。
    表二:木制太阳伞、玩具生产企业经营情况(2001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指标      能福伞厂 金鑫伞厂 康达玩具厂 鹏宇玩具厂  合计
木材消耗量   5800.00  1118.00   1500.00    4500.00   12918.00
销售收入    4191.80    816.00   428.00     520.40     5956.20
生产成本    3763.00    736.00   392.30     407.00  5298.30
销售税金及附加 31.70    21.50  3.20    12.20     68.60
主营业务利润  354.80     43.20  21.00     57.80   476.80
利润总额      64.00     14.20    3.30     10.40     91.90
缴纳企所得税    21.00    4.30    4.30    5.20     34.80
销售利润率%     1.52    1.75    0.78    2.00    1.54
税收负担率%     1.26    3.16    1.75    3.35    1.74

  
    四、关于对策的探讨
  基于以上分析,对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存在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如下探讨意见:
  1、应坚持尽可能减少优惠政策的原则,对现行众多的减免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大部分予以取消。特别是分享改革后,要充分考虑出台的优惠政策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程度。同时,应坚持进一步改进优惠方式,加强目标管理,使执行结果最大程度地接近优惠政策的最初目标,对于刨花板、纤维板等列入林业产品初加工享受减免优惠既不利于体现国家大政方针又有失量能负担、公平原则的项目,建议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取消。
  2

、主张内、外资企业优惠政策的一致性,不搞“一税两制”。现行税法对外国投资者优惠较多,调整的重点要放在“超国民待遇”的不合理税收优惠上,实现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当然,在调整过程中要注意渐进性,防止税收政策突然大幅变动引起的经济震动。对外资企业因税制调整造成的损失,可考虑在一定年限内予以返还,但返还年限不宜太长,以免造成新的税负不公。
  3、税收立法权在中央,税收减免和优惠的决策权也应在中央,不能分散。各级地方政府无权确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的权限外,对地方的任何越权减免都应视为违法行为。同时,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严肃税法权威和税收纪律。
  4、针对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各地征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注重研究和总结,进一步明确国、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避免征管盲点的存在和扯皮现象的发生。由于地税机关一直负责着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掌握着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积累了丰富的征管经验,因此,分享改革后应进一步增强而不是削弱其管理职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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