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农村税费改革调查
(三)对精简的乡村干部要有妥善的安排
此次税费改革,压缩乡村干部是不可避免的,但对精简下来的干部要作妥善的安排。乡村基层干部的压缩,自1990年以来不止一两次了,但每次效果都不大,往往是精简之后又回流、膨胀。对此,既要看到有体制原因,又要看到是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条件所决定的必然结果。“生之者寡,食之者众”,恐怕是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状态,即相对于人口规模,经济规模仍然不够大,就业门路偏少。目前,一大批乡村干部的工资补贴水平很低,或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基本没有医疗、住房等福利,相当一批不仅不能按政策提高工资,反而被拖欠,矛盾已经相当尖锐。对此,关键是要承认现实,不能简单化地采取硬推的办法。否则,将会在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中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动摇党和政府在农村的组织基础。
(四)应着手清理乡村组织债务,适当减轻其负担
乡村基层组织债务沉重,已经是普遍现象,其形成原因十分复杂。其中,有违规问题,如超标盖办公楼、买办公设施、买小车等;有兴办工商企业,搞集镇建设等,也有修建校舍、道路、水电以及借款发工资等;有的是上级下达任务,有的是不顾财力搞“形象工程”。其中,既有不合理的因素,又有合理的方面。从不合理的方面看,主要是不顾财力,投资失误,管理不善;从合理的方面看,过去国家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建设教育、文化、交通、水电设施等,尽管有上级下达任务和急于出政绩的因素,但客观上对农民是有利的,也是能长期发挥作用的。
欲在短期内解决乡村债务问题,的确不现实,但搁置也不利于基层组织的工作。对此,一是要制止产生新的债务,特别是明显不合理的,如盖办公楼、买小车、办企业、搞集镇开发;二是要对现有债务分门别类清理,该追究责任的应追究责任,优先偿还欠农民的债务、欠干部的工资;三是对可以纳入国家转移支付范畴的债务,县以上财政应给予补助,如修建校舍、道路、水电、文化设施以及对乡村干部的工资、补贴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