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理念与制度探析
比特税是1994年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在一篇论文中提出的,后由荷兰的卢·索尔特提出具体内容,并于1997年4月向欧盟提交的一份报告中建议开征此税。比特税的具体内容是,以网络传输信息的单位"Bit"为征税对象,对全球计算机网络中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信息单位征税。该税也适用于增值的数据交易。
如何看待比特税?应该说比特税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矛盾性。从合理性来看,它是以电子商务的税基——信息流为征税对象,因而它在理论上最符合电子商务的运行特征。而且,它也具有征管简便易行的可操作性。从矛盾性来看,信息流与资金流的非统一性,将使该税面临两个矛盾:(1)商业信息流与非商业信息流同时负税的矛盾。由于比特税是对英特网上的所有信息流量均要征税,因而必然造成商业信息流与非商业信息流(如网上提供一些免税服务)同时负税的矛盾。(2)信息流量与税负成正比变化的矛盾。由于比特税是以信息流量为计税依据,因而信息流量就与税负成同方向变化关系:信息流量越大,税负越高;信息流量越小,税负越小。但是信息流量并不完全与商品价值量成正比关系,例如,软件A技术含量高,售价高,而信息流量小,税负小;软件B技术含量低,售价低,而信息流量大,税负大。因此在比特税下,有可能出现数字化产品的价值量与税负相背离的矛盾。从而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与量能负担原则。
信息预提税制流程图
附图
信息预提税征税联结点
税种 征税对象 征管中介点 征税依据
流转税 信息流 买者 从价计征
所得税
2.修补现行税制方案
这是以OECD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所推崇的方案。它的基本内容是在电子商务中,不应该开征新税,而应对现行税制进行修补,来适应对电子商务的征税。
如何看待这一方案?应该说这只能是一种过渡性方案,因为它不符合“税收适应经济发展规律”,故而难以彻底克服“信息流”所带来的挑战。
(二)关于构建信息预提税制的设想
笔者认为,依据“税收适应经济发展规律”来推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信息流完全能够等价反映资金流的电子商务时代,比特税将显著其生命力。但在目前电子商务信息流无法完全等价反映资金流的技术条件下,我们应该寻求一种“转化性”的解决方案——实施将信息流转化为资金流的信息预提税制。
由下述图表可见,信息预提税的征税对象是信息流,而具体的征税依据是资金流——卖者出售商品或劳务所获取的收益。它以买者付款为征管切入点,通过在SET体系下建设网上税收监控中心的途径(注:王国华、孙宝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建设构想,《电子商务世界》2001年第4期。),从源扣缴流转税与所得税。信息预提税制将涉及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的问题。
1.国内信息预提税制
国内信息预提税不涉及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分配问题,只涉及政府如何对纳税人征税的问题。(1)信息预提流转税。在买方付款时,以买方支付的价款总额从源对卖方征收营业税、消费税以及增值税(销项税款),卖方凭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2)信息预提所得税。根据征管的需要,可将收益划分为不含成本型与包含成本型两类。对于不含成本型的收益(如股息等),可直接以买方支付的总额从源对卖方计征所得税;对于含成本型的收益,以买方支付的价款总额从源对卖方计征所得税,卖方凭经会计事务所审核的成本总额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进行纳税调整。
2.国际信息预提税制
在国际税收领域,信息预提税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相关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分配。(1)信息预提流转税。由商品进口国向进口商(买方)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这完全符合现行的国际惯例,即出口国实行免退税,进口国依据消费地原则征税。(2)信息预提所得税。在电子商务下,跨国所得课税的诸多国际惯例,如常设机构原则等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为此,我们应该寻求新的征税理念:第一,收入来源国从源征税原则。凡是收入来源国的购买者因购买商品或劳务,向他国居民支付的款项,一律由收入来源国从源计征所得税,而不论他国居民是在何处、以何种方式提供商品或劳务,这样既可避免有关常设机构原则(服务器及网站是否属常设机构),劳务提供者是否在收入来源国出场以及所得性质划分等矛盾漩涡,又可防止电子商务下的税收流失。第二,有关国家分享征税权原则。在收入来源国从源征税的基础上,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可以通过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协商分配税收的比例,实现双方分享征税权(如同目前对跨国股息等投资收益的国际处理相似),以解决有关国家之间征税权的分配问题。
总之,通过构建信息预提税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保证各国的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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