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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元国债发行的可行性及立法准备


场的国债交易问题,加强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改变原有的二级市场交易格局,形成以场外交易为主、场内交易为辅的合理的二级市场组织结构。

  第二,出台相关法规,开办国债投资基金业务。国债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最为普通的共同基金投资形式,是帮助普通个人投资者有效投资国债市场、培养良好的机构投资者、优化债券市场结构的机制。尤其是随着国债发行频率的加大、品种的增加、方式的复杂化,如何将其有效组合是非个人能力、信息所能及的。而通过国债投资基金来进行投资无论是对国债市场还是居民个人生活,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三,完善《国债托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国债清算系统的建设,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海外金融机构作为中国国债托管清算系统成员单位,使之能代理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国债市场投资,推进国债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

  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众所周知,我国为防范金融风险,采取了银行业、保险业以及证券业相互独立的分业经营模式。作为连结货币资金市场和投资资金市场的纽带,国债市场交易规模日渐增大,必然会导致部分银行资金和保险资金流向证券市场,模糊原有的分业经营界限。中国加入WTO后,大量具有混业经营习惯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也必然给分业经营模式带来冲击。传统上一直采取分业经营模式的日本和美国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放弃了原有的分业经营模式。因此,修改《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保险法》,改分业经营模式为混业经营模式,将成为我国金融领域势在必行的改革方向。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证券法》并不调整政府债券的发行、交易。而英美法系以及日、韩等大陆法系的《证券交易法》中的“证券”含义较广,均包括政府债券。因此,应在适当时候修订《证券法》,将国债交易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之内,这将有利于我国国债市场最终走向成熟,与国际惯例及WTO规则相符合。 

作者: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艾茜 来源:《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第3期

《试论美元国债发行的可行性及立法准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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