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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重视对地方财政债务和风险的管理


地方发债这部分债务总量大约在1700~2000亿左右(不包括县、乡基层财政的债务),规模不是很大,但其积累的速度和由于体制、法律约束而造成的管理空隙,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否则,在中央财政风险不大的“高枕”上“无忧”,地方财政的潜伏风险一旦突发,带来的将是整个国家财政的风险。

  四、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和结论,为了防范财政风险,特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  修改《预算法》。由于近年来预算管理办法和体制的实际变动较大,现有《预算法》中的一些条款规定脱离了实际预算管理活动的需要,使得这些法律成为建立规范的新的管理制度的桎梏。规定地方政府要作到财政收支平衡、不准出现赤字就是比较明显的例子。为了增强地方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建立规范、严格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地方财政风险,乃至整个国家的财政风险,应该对《预算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最起码,中央代地方的发债应体现为地方财政赤字,并且在中央与地方预算汇总时,这部分地方财政赤字也应计算在内。

  第二,  建立地方财政预算对地方债务管理的制度和专门机构。目前中央财政部门已建立了专门管理债务的机构,发挥了债务运作和管理的积极有效作用。但是,据了解,省级地方财政部门中,还缺乏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构。由此而带来的管理不规范、债务运作没有纳入预算收支的总体考虑等问题已经开始显露。比较明显的例子是,中央转贷地方的世界银行贷款,目前陆续进入还贷期,一些地方(据湖北襄阳的调研报告)的还贷义务已经分摊到农民身上,体现为农民负担的增加。事实已经说明,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建立专门的债务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已经十分迫切。

  第三,推进政府预算会计制度改革,逐步由收付实现制转变为权责发生制。在正式转变之前,建议可以在地方财政按照权责发生制试编预算,这对于防范财政风险、作到心中有数,无疑是大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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