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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营经济投资体制与政策环境


 我们必须认识到,民营经济的投资审批环境、融资环境、服务环境固然重要,但民营经济最关切的还是投资权益法律环境的状况,能否使民营经济辛苦积累起来的财富得到安全保障,民营经济的生存与发展要求得到尊重,投资收益权益、经营权益与占有权益得以实现。但由于我们正处在由行政经济向法制经济转型的时期,大量行政干预的存在使得执法环境还很不完善,特别是民营经济的个人财产权无法得到真正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家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也就不能消除顾虑积极投资和发展生产经营活动,民间投资不振的问题便迟迟不能解决。
  1.投资收益存在的不公平因素不利于保护民营权益。目前,民营投资收益的实质就是投资资本的增值性,它直接关系到民营投资的动力是否持久,对于民营投资的积极性影响极大。(1)社会上对民营投资赚钱仍然存有各种偏见。尽管发展民营经济已经落实在了各级政府的文件之中,但一些主管部门的官员仍然带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经济的发展,认为民营经济投资赚钱就是为自己不是为社会,把唯利是图与社会贡献混为一谈,甚至提出民营经济承担的责任与国有经济明显不同,因此,对于落实民营投资收益的保护政策往往很不情愿,甚至背道而驰。(2)对民营投资收益政策待遇不平等。由于历史原因,不同所有制之间税费优惠不一、列支标准不一,实际税费负担差别很大,在对外资企业实施“超国民待遇”的同时,还没有对民营中小企业实行同等待遇。比如目前一些不合理的收费政策严重限制了民营投资回报。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样民办学校就不可能凭借合法收费取得投资的正当收益并滚动发展。(3)从体制来看,还难以防范乱收费等现象的滋生。目前,尽管国家与地方三令五申要根除,但由于制度缺陷,执法机构与收费行为之间的利益联系没有切断,使一些地方的执法机构乱收费屡禁不止,民营企业的营业利润大量被剥夺,哪里还有再投资的动力和能力。特别是由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游戏规则”不同,交易地位不同,民营企业面临的竞争是极不公平的。面对种种限制和偏见,民营企业家不得不与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形成密切联系,以拉关系、走门路等极不规范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这种竞争方式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扭曲资源配置机制,导致官员队伍的腐败,而且带来了新的不公平。
  2.投资经营权益保护的政策与体制不完善。民营投资经营权益的保护还不理想。(1)从观念来看,社会上对于民营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与困难,还不能科学认定与合理评价,因此还不能公平地对待民营经济投资经营权益保护问题。比较极端的看法是,如果国有企业欠民营企业或银行的钱,那就是债务关系,而民营企业欠国有企业或银行的钱,却可能被赋予各种罪名。因此,包括金融部门对待民营信用的看法有时有失偏颇。(2)从有关政策来看,尽管政府规定了民营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和经营场所,“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应当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但什么是“合理”的标准,安置和补偿的具体程序又是什么却没有明确,最终导致现有保护政策往往有名无实。(3)从体制来看,尽管政府与民营经济签订的道路、土地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了政企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一些地方政府却屡屡失信违约,对政府投资信用约束机制还未建立起来也是重要的原因。为保证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政府必然会通

过行政权力来限制稀缺的资源流入非国有企业,维护国有企业的经营特权。这种限制不仅抑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且违背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原则,使得稀缺的资源不能流向最有效率的部门和企业,最终降低了整体经济运行的效率,加大了经济发展的成本。
  3.产权投资权益保护的政策与体制下完善。民营企业最关心辛苦投资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持完整性与安全性。(1)从观念来看,一些民营企业反映,如国企财产被盗窃,公检法会全力抓入;如私企资产被益,有关部门还难以执法严明。(2)从政策来看,民营投资兼并收购国企不能享受同国企一样的冲销呆账,减免利息、封闭贷款、放宽还贷时限、人员安置等优惠政策,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产权交易。(3)从体制来看,民营经济维护产权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求助于法律的保护,但如果法律保护的是私营企业,而侵权的是国有单位,法律常常是站在维护国有资产的角度来处理纠纷,还不能把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的保护以同等重要的制度来建设。
    五、未来完善民营投资政策与体制环境的总体思路
  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未来主要议程,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与WTO的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党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宪法修正论为基础,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消除各种各样的政策与体制歧视,赋予民营经济与外资经济、国有经济平等的国民待遇,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投资政策和体制环境,为民营经济投资扩张提供市场准入、资金融通、权益保护的良好环境。
  (一)随着加入WTO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需要把对内开放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制定市场准入的办法,大幅度拓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
  原则上讲,凡是竞争性产业,都应当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凡属已经和将要对外资开放的产业,都应当允许和首先对内资民营经济开放;仍需由国有经济主导或控制,但也需要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引入竞争机制的某些传统的垄断经营产业,电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我们认为.目前要解决民营经济平等进入投资市场的问题,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办法,在法律上颁布投资或市场准入法。我们认为,这是当前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口。
  1.必须统一市场准入的价值标准。目前各省、市、自治区都颁发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办法,尤其是出台了鼓励和扩大民营投资领域的若干规定,但是这些办法和规定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准入范围与准入标准,往往只是笼统地提到除了国家法律不允许的以外,其余都允许民营投资主体进入,允许外商进入的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在这个大的原则下,有的地区强调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十大领域,有的地区则强调八大领域,但各地扩大民营投资的准入办法却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样就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准入办法,这样就使民营投资缺乏一个可以参照的、比较系统的、具有权威性质的产业投资政策指南。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我们的研究,目前仍然存在针对民营经济的投资“禁区”,严重阻碍了民营经济的投资进入范围的扩大,例如在观念上许多人仍然认为民营经济投资交通等基础设施、金融服务业、汽车等行业属于力不能及,担心对内开放会引起不正当竞争等,实际上民营经济有没有能力进入与开不开放投资领域是两回事,为了保障投资进入的质量,可以而且应当采取稳妥的逐渐降低进入门槛的办法来规范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投资行为,也就是说,民营资本进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规模经济标准、质量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等方面的要求,不允许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这些方面的限制与约束,对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因此,我们认为,在现实条件下,人们还不可能绕过市场准入这一重大的法律建设的阶段,实现有序地引导与放宽民营投资的体制变革。
  2.把对外开放的承诺作为对内开放的“底线”。按照加入WTO的要求,我国已经颁发了引导外资投资方向的新的指南,规定了哪些领域允许外商进入,哪些领域禁止外商进入,哪些领域鼓励外商进入等等详细的产业目录。如果没有这样的投资准入规定,只是笼统地说,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允许内资或国企进入的领域也允许外资进入,就不会给外商投资以明确的导向,外商就无从了解市场准入的门槛的高低,风险的大小,从而难以吸引外资的流入。同样道理,如果没有明确民营经济投资的产业目录,也难以回答如何保障民营经济投资与外商投资同样享受国民待遇这一根本问题。尽管人们把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放在同等重要甚至更为优先的位置,但是如果不落实在市场准入的重大制度改革上,把对外开放的承诺作为对内开放的“底线”,就无法突破现有的制度“瓶颈”,真正实现公平的国民待遇。
  3.制定民营经济投资的市场准入法。也许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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