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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营经济投资体制与政策环境


经济原则的融资方式。各地在这方面已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虽然民营经济这些年来不断发展壮大,但多数规模和投资能力有限。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浙江提出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即由政府主导基础设施的目标和条

件,集中少量预算内、外专项资金作为带动性投资,采取市场运作的手段与操作方式,广泛开拓社会投资渠道吸引民间资本跟进。(2)建立产业投资基金,集中力量办大事,经国家批准,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多种形式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将分散的民间资本集中起来办大事。可以将一些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在社会上公开招标招股,投标或入股者无论属于何种经济成分,都可以吸纳产业投资基金作为自己的项目资本金或股本金。(3)“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重庆推出了“扩大特许经营权为质押的贷款”模式,对预期有收益比较稳定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允许以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收费权和收益权为质押权益,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
  (四)完善民营经济投资服务环境,为民营投资创造平等竞争规则。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要按照国际惯例做重大转变,针对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错位、缺位与越位的状况,加快改革进程,弱化投资直接管理的职能,强化投资监管的职能,转化投资引导与促进的职能,推进政府投资职能的转换,为民营经济的投资创造平等竞争的规则。
  1.改革投资管理方式,创造平等竞争的规则与条件。目前,实施了一整套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审批方式科学化、项目业主竞争化”为主要内容的投资管理方式。(1)鼓励民营资本以合资、合作、联合、联营、参股、控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型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2)在基础设施、高新科技等重要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特别是需要得到国家支持的项目,应当允许民营企业平等地参加项目竞标,选择符合中标条件、具有竞争优势的民营经济主体作为项目法人,给民营投资以公平的竞争机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的业主或投资经营主体。(3)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建立民营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2.完善投资引导机制,合理调节民营经济的投资方向。加入WTO之后,各级政府应当采取信息引导、技术引导与资金引导等一系列措施,运用各种政策组合与政策杠杠,帮助民营经济逐步摆脱盲目投资的倾向,引导民营投资的合理流向。(1)引导民营向专业化方向投资。多数民营企业由于技术力量和研究与开发经费有限,很难进行投资信息情报搜集与分析工作,政府应建立面向广大中小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网,准确、快速地传送和反馈资金与产品供求信息,引导民营向专业化方向投资。(2)引导民营向规模化方向发展。要在“抓大扶优”、提高重点民营企业的投资经营规模的同时,鼓励民营中小企业从个体业主制、合伙制逐步转向公司制,鼓励个体私人经济走联合投资之路,形成区城群体规模优势。(3)推动民营经济向聚集化方向投资。要引导分散化、独立化的民营投资相对集中、发挥群体优势和集聚效益,抓好民营经济园区建设被证明是一条现实而有效的途径。到1999年,全国民营科技园区已发展到四十余家,聚集了大批民营高科技企业,成为科技产业的增长点。国家应当选择一些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民营高科技园区,加以重点扶植。(4)引导民营向科技进步方向投资。为了促进民营经济投资于科技进步,民营企业通过竞标获得国家支持的高科技项目,应与国有企业一样在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风险补助、进口设备减免税、出口经营权、加速折旧、配套设施等方面享受国家政策优惠待遇。应当支持一批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扩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范围,把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纳入整个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予以必要的支持。(5)引导民营向外向型方向投资。为了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外向型经济,要学习浙江等地的经验,大力发展以个体私营投资为主体的各类特色出口产品生产基地,鼓励民营企业自营进口业务,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形成与国有大型外贸企业并肩参与国际竞争的另一主力军。
  3.完善投资促进机制,有效激励民营企业持久的投资动力。为了充分调动民营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当根据不同产业的收益或回报状况,出台一系列有效的投资激励措施。(1)对于某些由国有单位垄断建设经营,行业利润水平较高,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的基础领域经营性项目,如供电、通信等,由于投资有利可图,无须特殊政策,只要放开进入管制,民营经济不用动员就很有积极性进入上述投资领域。(2)对于一些社会公益性质的、产生不了投资回报的建设项目,如医院、学校、公园等等,政府一时无力承担,可以动员民营企业替代政府进行投资,政府应当给予民营投资以一定的补偿。(3)对于某些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短期难以形成投资收益的基础类建设项目,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权等方式稳定民营投资预期,同时允许民营借助资本市场融通资金。(4)对于价税改革还没有到位、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投资风险较大的项目,政府可以按照国际惯例,采取设备更新投资抵扣税收的办法调动民营投资积极性。(5)对于一些基础条件较为落后的地区,如西部待开发地区,可以按照国际惯例,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贴息、投资补贴等形式,鼓励民营资本扩大投资,缩小地区差别。
  4.强化投资监督机制,有效规范与约束民营投资的行为。有效约束民营投资主体的行为,必须不断完善投资监管机制。(1)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良好的合同信用形象,揭露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消除民营投资的失信行为。(2)严格执行企业进退制度,借助于强有力的法律与行政手段进行监管,遏制地下投资、虚假投资、伪劣投资、有害投资等不法投资行为。
  (五)完善民营投资权益、保护投资环境的具体对策。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正当权益,为民营经济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对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或者说,这是民营经济主体最为关切,也是至关重要的投资环境。在有关立法上,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真正把非国有、非公有经济看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民营投资正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执法上,要认真落实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投资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侵害民营投资合法权益的行为。
  1.确立民营产权的不可侵犯制度。从立法环节来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已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明确下来,“私人合法财产不容侵犯”的条文也应进入宪法,明确私人财产与国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允许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享有国民待遇。认真清理歧视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全国性的、不分所有制的权益保护细则。
  2.实行投资收益的透明制度。近两年来,由于国际环境进一步恶化,外需呈下降趋势,拉动内需支撑经济增长和国有企业改革成为重要国策,而积极促进民间投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便成为题中应有之义。为了防止“三乱”,一是应当实行统一透明的税费征收办法,保护民营正当的投资收益权益;二是要在执法机构建立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数量不能直接与收费人员收入挂钩;三是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对于执法、执纪部门的“三乱”行为,可直接向当地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3.强化政府的投资信用约束制度。要规范政府与民营之间的投资经营契约,强化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约束,实现真正保障民营投资经营权益的目标,就要把政府授予民营经济的特许经营权益纳入法制化、市场化的轨道。一方面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基

础设施、建设用地,以及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等方面的投资经营商,避免黑箱操作带来的不平等投资竞争。另一方面要出台有关特许投资经营的专门法律,用法律约束政府与民营投资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不允许任何行政的力量打破平衡,单方面中止或废除投资经营合同。
  4.健全投资经营中止赔偿制度。如果政府确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合法注册的民营企业进行关停拆迁等处理时,不应当采取简单的行政办法“一刀切”,而应当区别情况,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没有公平补偿不得强制剥夺”的原则进行处理,在维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避免任何一方过度遭受损失,从而合理地保护投资者的经营权益。
  5.强化投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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