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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营经济投资体制与政策环境


   一、科学界定民营经济投资主体的内涵
  目前,对民营投资概念的定义,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意见。第一种是宽派观点,即相对国营经济而言,除了国营经济投资以外的投资都是民营经济投资,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非国有控股企业、三资企业等。第二种是中派观点,相对国家或政府经营的角度,将民营投资定义为非政府或“非官营”的民间经济投资,包括全社会集体、个体、私营、联营、非国有控股企业。这里的非政府投资应当不包括国有经济投资在内。第三种是窄派观点。相对公有制的角度,将民营投资定义为非公有制的投资,即不包括非国有控股企业、联营经济、集体经济(相当一部分集体经济实际上是带着“红帽子”的私营经济)、外资四大经济成分,专指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具体分类如表1所示。我们认为,只有中派观点最符合我们对民营投资定义的要求。因此,对民营经济投资主体范围的界定包括集体、个体、联营、私营、非国有股份制五种经济类型的投资。
  表1  民营投资界定的口径  
       民营投资类型(按主体分)       民营投资类型(按来源分)
    全社会投资中所有非国营单位的投资, 指所有来源于非财政性资金的投资包  
宽派  包括集体、个体、私营、联营、非国    括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各投资主体自筹资
    有控股企业、“三资企业”等       金、非统借统还的外债和资本市场融资  
中派  全社会非政府投资,即集体、个体、  来源于不包括利用外资的非财政
    私营、联营、非国有控股企业     性资金的投资
窄派  全社会非公有投资,指个体经济和私  仅指来源于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人自有
    营投资               资金和市场融资的投资

  
  需要指出的是,从现实来看,在民营经济内部,仍然是以集体经济与个体经济投资为主导,但股份制经济投资比重已经占到20%左右,说明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特征的股份制投资正趋于成为民营投资的主导形式。民营经济投资规模普遍较小,1999年全国私营经济户均注册资金未超过70万元,个体经济未超过1.1万元,说明民营投资主要依托中小企业来实现。
    二、随着投资体制政策环境的进步,民营经济投融资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
  民营经济投资增长问题是当前体制改革、经济发展与开放的重大问题。随着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在诸多产业领域国有经济投资布局将有进有退,民营经济与外资将填充国有经济留下的空白,民营投资的发展与国有经济的调整是一个交替进行的过程。回顾改革以来投资体制政策环境的变革,民营经济投融资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民营经济投资市场准入限制不断减少,投资融通渠道日益拓宽,投资服务方式明显改进,投资权益保护程度逐步提高。民营经济体制变革的进步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民营经济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不断提高。1979年以来,国家与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独资企业法》等法规政策里不断放宽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创业方面的限制,使民营投资的数量与注册资本不断增长。随着民营投资注册资本的不断增加,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变化来看,民营经济的投资比重1996~1999年由35.72%上升到37.70%,表明民营经济投资已经在全社会占有了重要位置。
  2.民营经济投资的广度与深度在不断增加。改革以来,国家对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在内的民营投资范围是不断放宽的。目前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民营投资已涉及农业、采掘、制造、电力、运输、仓储、商贸、市政公用、建筑、房地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金融、旅游等各个领域。从民营投资的三大主要流向来看:(1)民营投资在传统制造业投资领域占据优势地位。目前民营经济已经普遍把传统制造业(除掉基础工业与高科技工业)作为主要的投资领域,在诸如家电业、服装业、玩具业、饮食业等行业中显示出强大投资产出优势,填补了国有投资退出而留下的空间。1999年与1997年相比,国有经济传统制造业的投资比重在从53%下降到43%的同时,民营经济的投资份额则由15.6%上升到了20.1%。1999年,在传统制造业增加值中,国有经济31%,外资24%,民营经济已经占有了45%的份额。(2)在传统服务业的众多领域的投资地位突出。在传统服务贸易的诸多领域,由于国家投资限制较少,民营投资的比重较高,尤其在建筑业、房地产业、批零贸易与餐饮业领域的投资高度集中,成为推动行业投资扩张的主导力量。1999年,民营投资在上述三个行业的投资已经达到了43%、55%、36%。民营的产出比重也相应较高,1999年民营经济在建筑业的增加值已经超过了国有(48%)而达到了51%。(3)在高新科技产业领域投资优势显现。国家对民营投资高科技产业持高度支持政策,民营经济在发展高科技产业中的投入与产出作用日益突出。1999年与1997年相比,国有经济在高科技产业的投资份额由30.5%下降到了24%,民营经济的投资比重则由16%上升到了18%;尽管民营还低于国有与外资投资份额,但从产出来看民营经济则是后起之秀。1997年时,外资在这一产业所占份额接近50%,民营不足20%,至1999年,民营经济的产业份额(32%)超过了国有经济(29%),且直追产业比重有下降趋势的外资经济(39%)。
  3.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与融资方式多元化。改革以来,国家和地方采取了逐步推进资本市场开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民营经济不仅融资的总规模有了很大提高,而且融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步形成了多种融资渠道与融资方式。(1)民营自筹资金的能力不断提高。随着民营经济资本积累能力的增强,自筹资金已经成为民营投资扩张的主要资金来源。据统计,1999年与1981年相比,民营经济自筹资金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3.1%,自筹资金总规模增长了200倍,占民营总投资的比重上升到了85%。(2)民营证券融资的机会有所扩大。随着2000年国家出台了新的股票发行入市管理办法,民营经济的直接融资障碍有了突破,成为民营投资的新财源。2001年底,在深沪两市公开上市的民营企业约在40~50家,占全部上市企业的4%左右。(3)民营获取信贷的规模不断增加。近年来,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各地纷纷建立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基金,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银行在对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时的后顾之忧,推动了民营银行贷款的增长。1999年与1981年相比,非国有经济的信贷增长了6626倍,年均增长25.9%,占总投资的比重为14.8%。
  4.各级政府为民营经济投资服务的体系初步形成。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手段管理、引导、监督、保护、促进民营投资发展。(1)改革民营投资管理方式有了突破。为消除歧视性的投资管理办法,国家计委提出了“一放三改”(注:所谓“一放三改”是国家计委2001出台的《促进民间投资指

导意见》里提出的放宽民间投资范围,改进民间投资的服务环境、审批环境与融资环境。)的改革措施,各地区政府也制订了民营投资管理的一些新的“游戏规则”,如海南提出在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限民营投资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投资方式,不限投资规模。(2)引导民营投资方向取得了进展。各地区政府采取信息引导、技术引导与资金引导等一系列措施,帮助民营经济逐步摆脱盲目投资的倾向,引导投资逐步向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取得了成效。(3)鼓励重点民营扩大投资有了成效。各地普遍实施了“抓大扶优”的重点倾斜政策,选择了一批规模大、贡献度强、发展后劲足的民营企业大户,在信贷、土地、税收、出口、价格等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提高了重点民营企业的投资经营规模和积累实力。
  5.面向民营经济的投资权益保障环境的变革取得了突破。对民营投资权益的保护的进步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1)民营投资收益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大。各地对各项民营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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