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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尴尬:从选举团制度看美国选举政治


位,可在1881年重新分配席位后,人口已经增加的阿拉巴马州却在300个众议院席位中才拥有7个席位,[5](P.346)而其他人口减少的州却没有相应减少席位。亨廷顿分配法采用复杂的数学公式来计算,首先不分大小,给每一个州一个基本席位,然后再把各州人口总数除以[N(N-1)]的平方根(N表示该州应得的席位数),其所得就是所谓的“优先参数”,然后,根据各州“优先参数”大小顺序分配剩余的众议院席位,直到众议院的435个席位都分完为止。这个方法,相对比较科学,基本上解决了以前方法的问题,所以一直沿用至今。但这也难以实现真正平等,例如,按照这个分配办法,根据1990年美国人口统计数字,2000年总统大选时,从全国层面来看,每个众议员平均代表着约572500名国民;但从各州层面来看,差距却很大,比如,怀俄明州的一个众议员才代表455975名国民,而蒙大拿州的一个众议员却代表着803655名国民。[4](P.96)从上述选举人票数分配法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各州选举人票的国民代表性差异很大,因此,选举人票数多寡不能正确反映国民选票数的多少,于是就可能出现国民选票数少却当选总统的现象。
  此外,联邦和州两个层面游戏规则的不统一,也是导致出现“少数票”总统的重要原因。美国总统选举主要是以州为单位来进行的,而州这个层面的游戏规则与联邦层面的不一样。美国各州,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外,基本上都采用“赢者通吃”的规则,即国民选票数最高的候选人获得各州全部选举人票,这事实上是一种相对多数制,即胜者的国民选票数不一定要过半数,例如,2000年大选中,由于有“绿党”、“改革党”等小党派的参与,小布什在很多州的国民选票数往往不到全州选票数的50%,但凭“赢者通吃”的规则,依然获取了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而在联邦层面实行的游戏规则却是过半多数制,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只有获得多数选举人票的候选人才能当选美国总统,这里的“多数”是指过半数。这两个层面游戏规则上的差异,直接导致出现2000年大选的“不民主”的尴尬局面,使美国人再次产生了改革选举团制度的愿望。
  (三)不断改革,趋向合理——选举团制度的沿革与前景
  选举团制度的最大问题在于其与公认的国民性民主原则的相悖。因此,美国的选举团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不断面临着改革的压力。1800年,由于美国政党的迅速成长,运行才12年的选举团制度就已不再是原先意义上的选举团了,因为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选举团应是中立的,不能有党派色彩,但在实际操作中已完全成为了当时的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的忠实奴仆。第二次变革发生在1836年,从这一年起,美国所有的州都采用了“赢者通吃”的计票规则,从而为“两党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选举团的产生方式可以算是选举团制度的第三次变革,由于美国宪法没有对选举团的产生办法作具体的规定,而是把这个权利交给了各州,因此各州基本上采用了由各州议会推选的方式,此方式虽简便易行,但容易使选举人受制于立法部门,从而使他们选举出来的总统有可能受控于立法部门,最终不利于行政部门的独立,不符合三权分立原则。改革的结果就是直接选举,到了1860年,美国各州都采用直接选举法来挑选选举团。选举团制度的后两次变革虽然都很重大,但都是渐进式,它们居然都没有在美国宪法上留下痕迹,这不可不说是美国选举政治的一个独特景观。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为美国人的政治参与行为注入了新的动力,这也使选举团制度面临着新挑战和需要进一步改革的更大压力。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在院长约瑟夫·奈教授的指导下,成立专门的课题组,研究信息时代对政府行为的影响,其中就包括因特网对选举政治的影响。肯尼迪政府学院的研究结果表明,以因特网为标志的信息时代将彻底改变人们的政治参与的行为方式,民意测验、提名政党候选人、政治辩论、投票等与选举政治有关的政治参与行为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6](P.9)
  笔者认为,随着因特网的日益普及,美国各主要政党很可能会凭借因特网交互性强、覆盖面广、信息统计便捷等优点,充分利用选举团制度游戏规则中的弱点,打破传统选举政治主要以州为单位的地域分隔,使美国总统选举更具竞争性。例如,美国各主要政党的专业网站可以在投票前进行选情信息采集和处理,根据各州选民分布情况,把它们分两类:某大党占绝对优势的州(简称“优势州”)、两党势均力敌的州(简称“平手州”)。专业网站可以利用因特网的便利条件,采用“优势州”与“平手州”国民选票互换的方法,影响最后的选举人票数,从而改变选举结局。以2000年大选为例,得克萨斯州就是共和党的“优势州”,佛罗里达州就是民主党和共和党都有可能取胜的“平手州”。佛罗里达州有一小部分选民支持纳德尔领导的“绿党”,但他们力量太弱,成不了气候,仅以争取5%的国民选票从而得到联邦竞选资金资助的资格为目标。这时,民主党的专业网站就可以和这部分“绿党”选民做交易,用民主党在得克萨斯州的2倍,甚至更多的选票换取“绿党”在佛罗里达州的选票(因为根据美国现行的“赢者通吃”的选举规则,在共和党势力占绝对优势的得克萨斯州,民主党人的选票根本没有意义),即得克萨斯州的民主党人投纳德尔“绿党”的票,佛罗里达州的“绿党”选民投民主党候选人戈尔的票。这样,对双方都有利,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可以拿到佛罗里达州的全部选举人票,从而战胜共和党。实际上根据重新计票结果表明,共和党候选人小布什在佛罗里达州才多得327张普通国民选票,从而取得了该州全部的25张选举人票而当选总统的[8](P.12);“绿党”则得到了5%的国民选票数,从而得到2004年接受联邦竞选资金资助的资格。这种“换票”战术可以完全出自双方志愿,符合美国宪法规定的公民选择自由,完全可能被未来的大选所采用,从而对现行的选举团制度的合理性提出严峻挑战。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要彻底改变或去除选举团制度是非常不容易的。据统计,从1797年至今,约有700件有关修改或废除选举团制度的提案在美国国会出现过,[2](P.39)但至今为止,只有一件获得通过,那就是1804年6月15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2条修正案。选举团制度经历了200多年,自然

有其历史合理性与必然性。它体现了美国开国元勋们对直接选举制度的顾虑和异议,当心民众可能被误导和出现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另外,深深打上联邦性原则的美国政治文化与历史形成的“两党制”,也是维护选举团制度的重要因素。他们认为,选举团制度可以帮助维护联邦制原则,可以保护少数民族、弱势人群的利益。在他们看来,“正因为有选举团制度,才使得任何一个致力于取胜的政党不敢忽视纽约的犹太人,犹他州的摩门教徒,密歇根的穆斯林,伊利洛依州的天主教徒,麻省的亚美利亚人,和俄克拉荷马的福音派新教徒。”[2](P.64)
  面对着西方世界新一轮的民主化浪潮,与国民性民主原则相悖的美国选举团制度,可能会出现两种改革方式:一种是在保留现行的选举团制度基础上,修改部分规则,以尽量适应国民性民主原则的要求;另一种就是取消选举团制度,彻底贯彻国民性民主原则,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选举美国总统。总体来看,保留选举团制度的方式相对可行。其中,最可行的是,保留选举团制度,但各州取消“赢者通吃”的规则,采取过半多数制,允许多轮投票,各州国民选票数过半的总统候选人才能取得该州全部选举人票,联邦层面仍保留现行的过半多数制,即选举人票数过半者才能当选美国总统。此法能解决选举人票“含金量”不公的问题,避免出现“多数落选,少数当选”的尴尬局面,且对现行宪法与“两党制”冲击最小。其次可行的是,保留选举团制度,取消“赢者通吃”的规则,各州按国民选票数的比例分配选举人票数,联邦层面仍采用过半多数制,选举人票数过半者当选美国总统,此法也能解决选举人票“含金量”不公的问题,避免出现“少数票”总统。还有一种保留现行选举团制度的做法,那就是修改选举人票数分配办法,使之与实际的国民人口数对等或更接近,此法能解决选举人票“含金量”不公的问题,且对现行宪法与两党制基本上没有冲击,但是,要想找到真正理想的选举人票数分配办法,从数学理论上讲,非常困难。
  主张取消选举团制度的也可能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采取全国层面的直接选举方式,实行相对多数制(一轮投票即可),国民选票数领先的候选人当选美国总统。此法对现行宪法和两党制冲击最大,且可能出现“少数票”的总统,即当

《民主的尴尬:从选举团制度看美国选举政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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