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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包括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一种 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这是它相对于上层建筑的关系而言的。一定生产关系的产生和 存在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只要它客观存在着,那就必然要对上层建筑起决定作用,不论 是否占统治地位,这并不影响它是现实社会的经济基础。但是,一种现存的生产关系作 为经济基础的构成部分,能否具有从质上区别不同社会的作用,这是相对于经济基础中 其他生产关系的关系而言的,结果如何,这就看它在与同时并存的其他不同生产关系所 构成的经济基础中能否占统治地位,能够发挥多大作用。使事物相互区别开来的是其自 身的特殊性,对于不同的社会特别是相继的或同时并存的不同社会形态之间,重要的不 在于有哪些生产关系,而在于这些生产关系中是何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不同社会的 经济基础的特殊性主要就表现在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不同,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 才使不同的社会从质上区别开来。至此,必然的逻辑结论只能是:使不同社会从质上区 别开来的,不是在于只有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才是经济基础,而是在于由同时并存的 不同生产关系所构成的经济基础中何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例如,使我国社会主义社 会同资本主义社会区别开来的,不是因为只有公有制才是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而是因 为在由公有制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 础中,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
  二、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被排除于经济基础之外有悖于唯物史观
  传统观点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在经济基础范畴之外,不仅没有成功的实践 根据,而且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来看也不能自圆其说。一般来说,在一定社会形 态中除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同时还有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这表现在从前一 社会形态中保留下来的旧的生产关系残余和在后期产生的新社会生产关系的萌芽。如在 封建社会,除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之外,与此同时并存的还有奴隶制的残余, 而在后期则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同时还有为几种社会形态所共有的个体所有 制的生产关系。不论是旧的生产关系残余在一定时期被保留着,还是新生产关系萌芽的 产生,从根本上说这都是由现实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来决定的。就此而言,对一个社 会具有决定意义的不是生产关系,而是生产力;不在于有哪些生产关系,而在于哪些生 产关系更适合现实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哪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一种生产关系的主体 地位是相对于同时并存的其他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而言的,是在这些不同生产关系 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中确立并体现出来的。否则,“占统治地位的 生产关系”这个命题就根本不能成立。的确,哪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这对社会经济 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但若把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在经济 基础之外,只留下通常所说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或者说,整个 社会只允许一种生产关系存在,那么,生产关系的这种“统治地位”就无从体现,也是 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尽管说它是“占统治地位”,可是在经济基础这个意义上它还能 统治谁呢?这种“统治地位”岂不是名存实亡!把经济基础归结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不论主观用意如何,但在客观上不仅没有得到充分地展示和肯定,而是在否定或取消 这一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的统治地位。
  不占统治地位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之间,应该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就这两者 的具体的存在形式、所起作用的程度、发展的基本趋势来看,相互之间是有区别的,但 是,作为两种处于不同地位的生产关系之间肯定具有其内在的统一性,否则,不占统治 地位的生产关系就会被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取代。一种生产关系只有在与其他生产 关系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中才能存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这种统一性就应 在于它们都是现实社会的经济基础,这也是一种生产关系尽管不占统治地位,但却又能 得以存在的基本客观依据。若只见其对立,而不承认两者间的这种统一,是不符合唯物 辩证法的,这实际上也就是否认了不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存在的合理性、客观必然性。 如所周知,经济基础,连同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是被马克思、恩格斯作为历 史唯物主义的最基本范畴来概括整个人类社会现象,并用以揭示社会发展最一般规律的 历史理论,这些范畴之间是既相区别又相联系。若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在经 济基础之外,那就意味着这些生产关系已经没有了自己的生产力基础,在客观上已经失 去了存在的必要性。既然它不属于经济基础,它也就不能与之相对应的上层建筑发生相 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试想,作为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已经没有了存在的必要 性,它既不能影响或决定上层建筑,也不能受到上层建筑的反作用,那么它又何以能够 产生、发展或消亡?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在经济基础之外,这就意味着不占 统治地位的新的生产关系萌芽只有在取得统治地位后才能转化为经济基础,可是它作为 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连经济基础的资格都没有,它又依赖于什么条件上升到统治地 位?可以说,一种生产关系的经济基础地位,是其取得统治地位的先决条件或基本前提 ,没有这个先决条件它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有朝一日“出人头地”,上升或转化到统治地 位的。任何一种具体的生产关系都有一个从产生、发展再到消亡的转化过程,但这只能 是在作为经济基础的统一性的基础上,由从属地位向统治地位,再向不占统治地位的转 化,是在经济基础内实现的转化,而决不能是在经济基础外,由非经济基础向经济基础 再向非经济基础的转化。从经济基础这一范畴的外延来看,肯定不能小于其现实的生产 关系范畴的外延。因为,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不能认为还有存在于 社会形态之外的生产关系,要么马克思何必要强调是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 济结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恩格斯在谈到生产资料对社 会的决定作用时说:“正如没有自在的资本一样,也没有在社会之外并对社会不发生影 响的自在的生产资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70页。)同理,由于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那也决不会有在社会之外并对社会不发生影响的自 在的生产

关系。马克思曾这样说:“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是从无中发展起来的,… …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发展过程内部和流传来的、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内部,并且与它们相 对立而发展起来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35页。)这就非常 明确地指出了,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地位、新旧不同的生产关系,并肯定了两者之间的 对立统一关系。事实上,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联系在一 起的,只要它客观地存在着,我们就无法,也不能人为地在两者之间筑起一道屏障,将 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隔离在经济基础之外。一种生产关系不占统治地位,这并不意 味着它没有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也决不意味着它不属于经济基础。一种生产关系不 论其是否占统治地位,它都会对上层建筑起着一定程度的决定作用,同时还要受到上层 建筑的反作用。就对上层建筑的作用而言,同时并存的不同生产关系之间,只有地位、 作用程度大小的差别,而绝不存在有无作用的区别,不对上层建筑发生作用的生产关系 是根本不存在的。上层建筑并不是只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服务,而必须是为包括不 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在内的整个经济基础服务。否则,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就无 法存在,也就没有“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这一说。既然存在着不占统治地位的生 产关系,它就必然作为经济基础发挥作用。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这本来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创始人的思想。在 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类似“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或“不占统治 地位的生产关系”的表述: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起决定作用的、占支配地位的生 产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151页。)在原始社会中,“原始共 产主义占统治地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40页。)奴隶制度“很 快就在一切已经发展得超过旧的公社的民族中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形式”(注:《马克 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6页。)等。但是,在他们的著作中,还没有看到把经济基 础归结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而把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于经济基础之外的 论述。马克思

《经济基础包括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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