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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包括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 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 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 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注:《马克 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这里所表达的思想,是被马克思称之为指导他的“研 究工作的总的结果”,由此不难确信这一思想的重要性,以及论述中所用概念和表述的 严肃性和科学性。马克思是认为,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经济基础的是“同他们的物质 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显然,我们不能把“相适合的生产关系” 理解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将这两者等同起来,而是应该将“相适合的生产关 系”理解为包括占统治地位和不占统治地位在内的各种不同“生产关系的总和”,事实 上,也只有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才可能成为“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因为,一定社会 的生产力水平不可能是绝对平衡的,完全处于同一个层次和发展水平上,特别是当一个 社会刚进入新的社会形态时,或者说在它的新社会形态的初级阶段时更是如此。所以, 也决不能只用某种单一的生产关系,或者说仅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去适应整个社会 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一般情况下即使是旧社会遣留下来的“ 残余”,也必须是在伴随着生产力的长期发展过程才会逐步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一定 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并不在于是否占统治地位,而在于它是否与生产力的一定发 展阶段相适合。马克思在这里说得十分明白,所要告诉我们的是,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 的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决不是传统观点所坚持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总和” 。从马克思这一清楚明了的论述中,丝毫看不出经济基础是指“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总和”的含义。可以断言,传统理解是无中生有。不论对生产关系的“总和”作何理解 ,但其最根本、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指同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现实存在着的 各种不同生产关系的“总和”,不论它是否占统治地位,都必然地属于这个“总和”的 构成部分。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书谈到资产阶级两大集团的斗争 时曾表达过这一思想,他说:“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 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注:《马克思恩 格斯全集》第8卷,第149页。)非常明确,这是把现实的不同所有制形式都视为上层建 筑的经济基础。恩格斯在致符·博尔吉乌斯的信中也写道:“我们视之为社会历史的决 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是指一定社会的人们生产生活资料和彼此交换产品(在有分工的 情况下)的方式。……包括在经济关系中的还有这些关系赖以发展的地理基础和事实上 由过去沿袭下来的先前各经济发展阶段的残余(这些残余往往只是由于传统或惰性才继 续保存着),当然还有围绕着这一社会形式的外部环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4卷,第731页。)所谓“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就是指经济基础;而“ 先前各经济发展阶段的残余”,显然是指已经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等。恩格斯十分 明确地肯定了作为不占统治地位的“残余”的经济关系的经济基础地位。其实,从理论 上说,经典作家也决不可能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在经济基础范畴之外,若是 这样,他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又何以能成为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 学?!因为,若将经济基础归结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这就意味着不占统治地位的生 产关系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中没有自己的位置,无容身之地,因而这种生产关系的 存在和一定程度的发展也就不可能在唯物史观中得到科学的说明和揭示。难道马克思在 其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会留下如此显而易见的矛盾和问题吗?
  三、不占统治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属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基础范畴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创始人的思想,社会主义应该是以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为前提, 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组织生产的社会。但我国是经过新民主主义走上社会主义 道路,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邓小平讲:“现在虽说 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5页。)所 谓“不够格”,主要是指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经济还比较落后 ,而这一现实的客观经济状况则又意味着,在我国现阶段,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仍具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合理性,仍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现阶段进一步发展生产力 的必要经济形式。事实上,由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很快就能完 成的过程,而是要经过一个伴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才能逐步实现的长期过程。这个过 程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非公有制经济由过去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转变到从属地位, 待其所能容纳的生产力全部发挥出来之后,才能最终为公有制所取代。非公有制作为不 占统治地位经济形式的存在过程,是生产力发展的一定

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是不能任 意取消的。恩格斯在谈到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度废除时指出:“不,不能,正像不 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只能 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9页。)也只有在这个时候,废除私有制才意味着经 济、社会的进步。我们虽一度把私有制消灭了,但结果还得再请回来。实践证明,在我 国现阶段就拒绝非公有制经济,这并非是正确的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 现在最大的实际就是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也就是以公有制为 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发展生产力、巩固社会主义并进入更高级阶段创造 物质基础的阶段。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过程或阶段。由于在理论上将经济基础归结为占 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而把处于从属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于经济基础之外,并将这种论 点“附加到马克思主义名下”,以至有很长一段时期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上拒斥非公有 制经济,片面追求纯粹、单一的公有制,将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视为洪水猛兽、 万恶之源,是社会中具有毁灭性、破坏性作用的因素,被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异己力量 ,将其与“消极”、“落后”、“反动”、“腐朽”联系在一起,甚至划上等号。自改 革开放以来,通过正本清源,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本 质,确立了“三个有利于”标准,逐步纠正了过去极其片面的错误观念,对社会主义条 件下的非公有制经济有了比较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正确认识。在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 经济虽不占统治地位,但这决不意味着它没有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 范围内,它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还是相适应的,还是不能完全取代的可用以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经济形式。只要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就必然地属于我国现阶段 的经济基础范畴,是其重要构成部分。我们必须尊重实践,实事求是地在理论上还历史 唯物主义创始人关于经济基础范畴的本来含义,确认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经济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作用。
  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所发挥的重大积极作用看,也必须彻底纠 正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于经济基础之外的极端错误,而确认其在我国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地位。实践证明,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虽不占主体地位, 但却作为经济基础的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非公有制经济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满足人民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 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积极的作用。”确认非公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合法 地位,并进一步发挥其重要作用,这是我国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之一。我国自改革开放 以来,经济构成与社会阶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最突出的一点是:私营经济在整个经济 成分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据《人民日报》2002年9月20日报道,截止2001年,全国 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423万户,私营企业202.86万户,从业人员达7474万人,注册资金 21648亿元,共创产值19878亿元,实现社会商品零售额19675亿元。在过去十年间,个 体私营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从不到1%

《经济基础包括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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