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基础包括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内含着一个深刻而重要的 思想和前提,即确认和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的重要构成 部分,这意味着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基础不只是指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同时也还包 括着不占统治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这一重要思想,作为对我国社会 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和总结,从理论上也就确认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 经济基础地位。这就从根本上彻底否定了将经济基础界定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传 统观点。实践和理论都要求我们必须重新对经济基础的传统观念进行深刻反思,正视对 其提出的挑战,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不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经济 基础地位。
一、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属于经济基础不会抹煞不同社会质的区别
何为经济基础?传统观点认为,是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总和。譬如 ,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总和,是社会主 义公有制。照此推论,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不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反而是其对 立物和异己力量。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中,也就难免不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 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经济加以限制、排斥。然而,将经济基础归结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 系却是不正确的。应当看到,经济基础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并不是等同关系, 在一般意义上两者之间只是一种包含关系,前者包括着后者,但不能将前者归结为后者 ,当然,这并不否认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经济基础中根本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方面。
首先,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属于经济基础不会改变上层建筑的性质。在传统的观 点看来,经济基础是指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其基本理由之一是,“占统治地位的生 产关系决定各社会形态的性质。”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其经济基础 的性质决定的,而经济基础的性质则又是由其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 在明确了它们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我们说,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 系所决定,这是正确的。但却不能因此就将经济基础归结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传 统观点之所以拒绝承认不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经济基础地位,是认为,上层建筑的性 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的,若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纳入经济基础范畴 ,那就会影响、改变经济基础的性质,从而改变上层建筑的性质。我们认为,这种担心 或推论是没有根据的。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的构成部分,这并不会 影响、改变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这一基本关系或原则。 根据唯物史观,上层建筑的性质的确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但就决定上层建 筑的性质而言,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既不是直接也不是独立地对上层建筑性质起决定 作用的,若是可以直接、独立决定,那么一个社会同时存在着几种不同的生产关系,这 样上层建筑的性质将如何确定?应当看到,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直接决定的是经济 基础的性质,进而才是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上层建筑的性质。当说上层建筑的性质是 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时,这实际上是在表明,这一生产关系的“统治地位” 是以相对于同时并存的处于从属地位的生产关系而确定的,它是以经济基础或者说是以 同时并存的各种生产关系“代表”的身份决定上层建筑性质的。否则,占统治地位的生 产关系也就不能以“统治地位”的身份出现。在这里,“统治地位”正体现在它对经济 基础性质的“统治”上。我们说,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不能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 从而不能决定社会形态的性质,这并非因为它不属于经济基础,而是因为它在经济基础 中不占统治地位。由此可见,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这样 一种内在联系决不意味着经济基础只能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一种生产关系能否占 统治地位,这是在同时并存的不同形式生产关系之间,就其地位、作用相互比较而体现 出来的,这种比较不是在经济基础之外,而是在经济基础内部或本身不同组成部分之间 进行的比较。所谓“经济基础是指社会的生产关系”,这只能理解为,一种生产关系当 它一经产生作为生产关系而存在时,它同时相对于上层建筑也就作为其经济基础的构成 部分而存在,至于它能否占统治地位,这是在确立自身经济基础地位之后的另一个问题 。就经济基础意义上,硬要给生产关系加以“占统治地位”的限定,这岂不是画蛇添足 !一种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和能够决定经济基础的性质,这是两个既有联系但又有区 别的不同问题,不可混同。一个社会同时并存的不同生产关系之间的区别,这只是在经 济基础内部作为生产关系在地位和作用大小上的区别,而决不是经济基础与非经济基础 之间的区别,决不是具有经济基础地位与不具有经济基础地位的生产关系之间的区别。 同时并存的占统治地位与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内部既对立 又统一的两个方面。根据唯物辩证法关于一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其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 定的原理,当把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的构成部分时,由于它在经济基 础内不占统治地位,不是经济基础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它既不能改变占统治地位的生 产关系的性质,也不能改变经济基础的性质。所以,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经济基础的性质并不会被改变,在此基础上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性质,仍会与占统治地 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保持一致。这就如我国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同时承认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的构成部分,并在一定程度上 积极鼓励其发展,而这并不会改变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性质一样。因此 ,在坚持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这一关系时,根本没有任何理由, 也没有必要非要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于经济基础之外。
其次,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属于经济基础不会抹煞不同社会质的区别。传统观点 认为经济基础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另一理由是,“只有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看作是社会的经济基础,才能确定该社会的性质,才能把一个社会形态与另一个社会形 态区别开来。”言外之意就是说,若把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的组成部 分,那不同的社会,特别是相继或并存的不同社会形态之间就没有质的区别了,人类历 史就不再有时代、性质的不同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从思想方法上说,要么是过高 地估计或夸大了不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作用,将其作用提高到了可以改变经济基础性 质的程度;要么是低估或缩小了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主导决定作用,似乎是只有当它 独立存在时才可能显示或保持其统治地位。若真是这样,其实际情况也许只能是占统治 地位的某种生产关系本不配占统治地位,那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倒是应该占统治地 位。
诚然,经济基础是从质上区别不同社会的重要方面,譬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 本主义社会都有自己不同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的这种特殊性显示着不同社会质的区别 。那么,一个社会要体现出其经济基础的特殊性,要使不同社会的经济基础在质上区别 开来,是否必须将经济基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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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属于经济基础不会抹煞不同社会质的区别
何为经济基础?传统观点认为,是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总和。譬如 ,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总和,是社会主 义公有制。照此推论,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不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反而是其对 立物和异己力量。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中,也就难免不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 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经济加以限制、排斥。然而,将经济基础归结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 系却是不正确的。应当看到,经济基础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并不是等同关系, 在一般意义上两者之间只是一种包含关系,前者包括着后者,但不能将前者归结为后者 ,当然,这并不否认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经济基础中根本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方面。
首先,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属于经济基础不会改变上层建筑的性质。在传统的观 点看来,经济基础是指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其基本理由之一是,“占统治地位的生 产关系决定各社会形态的性质。”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其经济基础 的性质决定的,而经济基础的性质则又是由其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 在明确了它们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我们说,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 系所决定,这是正确的。但却不能因此就将经济基础归结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传 统观点之所以拒绝承认不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经济基础地位,是认为,上层建筑的性 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的,若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纳入经济基础范畴 ,那就会影响、改变经济基础的性质,从而改变上层建筑的性质。我们认为,这种担心 或推论是没有根据的。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的构成部分,这并不会 影响、改变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这一基本关系或原则。 根据唯物史观,上层建筑的性质的确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但就决定上层建 筑的性质而言,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既不是直接也不是独立地对上层建筑性质起决定 作用的,若是可以直接、独立决定,那么一个社会同时存在着几种不同的生产关系,这 样上层建筑的性质将如何确定?应当看到,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直接决定的是经济 基础的性质,进而才是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上层建筑的性质。当说上层建筑的性质是 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时,这实际上是在表明,这一生产关系的“统治地位” 是以相对于同时并存的处于从属地位的生产关系而确定的,它是以经济基础或者说是以 同时并存的各种生产关系“代表”的身份决定上层建筑性质的。否则,占统治地位的生 产关系也就不能以“统治地位”的身份出现。在这里,“统治地位”正体现在它对经济 基础性质的“统治”上。我们说,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不能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 从而不能决定社会形态的性质,这并非因为它不属于经济基础,而是因为它在经济基础 中不占统治地位。由此可见,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这样 一种内在联系决不意味着经济基础只能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一种生产关系能否占 统治地位,这是在同时并存的不同形式生产关系之间,就其地位、作用相互比较而体现 出来的,这种比较不是在经济基础之外,而是在经济基础内部或本身不同组成部分之间 进行的比较。所谓“经济基础是指社会的生产关系”,这只能理解为,一种生产关系当 它一经产生作为生产关系而存在时,它同时相对于上层建筑也就作为其经济基础的构成 部分而存在,至于它能否占统治地位,这是在确立自身经济基础地位之后的另一个问题 。就经济基础意义上,硬要给生产关系加以“占统治地位”的限定,这岂不是画蛇添足 !一种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和能够决定经济基础的性质,这是两个既有联系但又有区 别的不同问题,不可混同。一个社会同时并存的不同生产关系之间的区别,这只是在经 济基础内部作为生产关系在地位和作用大小上的区别,而决不是经济基础与非经济基础 之间的区别,决不是具有经济基础地位与不具有经济基础地位的生产关系之间的区别。 同时并存的占统治地位与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内部既对立 又统一的两个方面。根据唯物辩证法关于一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其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 定的原理,当把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的构成部分时,由于它在经济基 础内不占统治地位,不是经济基础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它既不能改变占统治地位的生 产关系的性质,也不能改变经济基础的性质。所以,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经济基础的性质并不会被改变,在此基础上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性质,仍会与占统治地 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保持一致。这就如我国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同时承认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的构成部分,并在一定程度上 积极鼓励其发展,而这并不会改变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性质一样。因此 ,在坚持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这一关系时,根本没有任何理由, 也没有必要非要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于经济基础之外。
其次,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属于经济基础不会抹煞不同社会质的区别。传统观点 认为经济基础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另一理由是,“只有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看作是社会的经济基础,才能确定该社会的性质,才能把一个社会形态与另一个社会形 态区别开来。”言外之意就是说,若把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的组成部 分,那不同的社会,特别是相继或并存的不同社会形态之间就没有质的区别了,人类历 史就不再有时代、性质的不同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从思想方法上说,要么是过高 地估计或夸大了不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作用,将其作用提高到了可以改变经济基础性 质的程度;要么是低估或缩小了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主导决定作用,似乎是只有当它 独立存在时才可能显示或保持其统治地位。若真是这样,其实际情况也许只能是占统治 地位的某种生产关系本不配占统治地位,那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倒是应该占统治地 位。
诚然,经济基础是从质上区别不同社会的重要方面,譬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 本主义社会都有自己不同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的这种特殊性显示着不同社会质的区别 。那么,一个社会要体现出其经济基础的特殊性,要使不同社会的经济基础在质上区别 开来,是否必须将经济基础归
结于或净化为这一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若是将不 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包括在经济基础之内,是否就会改变这一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 就会抹杀或湮没不同经济基础的特殊性,而不能再将不同的社会从质上区别开来?回答 是否定的。因为,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无论是否作为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它都 不会改变经济基础的性质,不可能具有抹杀不同社会质的区别的作用和能力,这也正是 它之所以不占统治地位的基本表现。一个社会究竟存在哪些形式不同的生产关系,将形 成怎样的经济结构,何者占统治或从属地位,归根到底要由这个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及其 发展要求所决定。但一种生产关系不占统治地位,这并不表明它不是经济基础。我们说 ,作为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不能使不同社会从质上区分开来,这仅仅是因为这些生 产关系不能决定经济基础的基本性质,而决不意味着这些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本身 不属于社会经济基础的范畴。应当看到,一种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和能否在其中占统 治地位,起到从质上区分不同社会的作用,这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是不同的问题 《经济基础包括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