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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国内外中小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下面我们就各国发展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作一比较分析。
  一、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国际比较
  (一)主要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措施一览
  1.普通税收减免优惠
  (1)美国
  a.2001年7月1日开始,美国将在今后的10年中减税1.35万亿美元。到2006年年底,最低所得税率将从15%降到10%,39.6%的高收入者所得税税率要降到35%。
  b.美国联邦公司对来源于国内外的应税收入按1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不含劳务服务公司所得税)。也就是说,年应税收入在5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1]
  (2)德国
  a.计划通过渐进式的改革措施在1998~2005年对中小企业实行近150亿欧元的税收减免,其中2001年就为中小企业免除了近80亿欧元的税收。
  b.对中小企业实行盈余核算法,较之对大企业实行的企业资产比较法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c.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由过去的47%下降至35%,下限降低到19%,并对周转额不超过2.5万马克的小企业免征所得税。
  d.对一半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并将中小企业营业税起征点从2.5万马克提高到了3.25万马克。东德地区营业税起点更是从1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
  e.在落后地区新建的中小企业可以免交5年的营业税。[2]
  (3)法国
  a.2000年9月,宣布将在今后3年中采取一系列减税措施,减税总额估计达1200亿法郎,涉及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汽车印花税等税种。
  b.员工人数在1500人以下,年营业额在3000万法郎以下的中小企业减免3年的企业所得税。
  c.在老工业区等重点开发区兴办企业免征3年的地方税、公司税和所得税,期满后仍享受50%的税收优惠。
  d.中小企业财产继承税可缓交5~10年。
  (4)日本
  a.对中小企业实行低税率法人税,低税率为22%,而普通法人的税率为30%。
  b.小企业共用的机械设备减征固定资产税。
  c.降低遗产税税率水平,以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在公司重组等情况下产生的涉及继承的问题。[3]
  2.设备折旧税收优惠
  a.美国推行加速折旧。其中,对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产业用设备折旧年限减为5年。
  b.德国将中小企业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
  c.法国采取“期初扣除”(initial  deduction)这种特别折旧方式,规定对于购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financial  innovation  companies)股票的投资,可以在期初扣除50%。技术开发融资公司是指经政府批准以研究开发项目融资为特殊目的的公司。对于软件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设备,可按100%在期初扣除。
  d.日本中小企业对设备现代化改造实行特别折旧,对新兴产业的设备使用期限缩短到4~5年。
  3.鼓励投资的优惠
  a.美国鼓励向小企业投资,降低投资所得税率。
  b.德国对新建的中小企业所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交50%的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财产税。
  c.法国鼓励经营者在盈利的情况下转让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转让时不征税。而且中小企业员工投资于企业,可部分免交个人所得税。
  d.日本中小企业法人债务在次年不必全部清账,还可从利润中提取16%作为积累,用于企业的投资扩张。
  4.技术创新开发的优惠
  (1)美国
  a.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如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推行加速折旧;由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技术企业减免地方税收;提前以公司未来的税收作为政府对企业当前的投资等。
  b.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开发。企业能够申请研究和试验费用抵免,抵免额为符合条件研究费用的20%,同时规定,增加试验研究费用可减税,对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
  c.鼓励风险投资。规定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颁布执照的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民营公司,除了可用自筹资金投资外,还被允许向SBA申请软贷款,这种投资可享受相应的特殊税收优惠。
  (2)法国
  a.1983年制定《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内容为:凡当年R&D投资额高于前2年平均数(经通货膨胀调整)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免交相当于R&D投资增加额若干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并规定了最高限额(见表1)。
    表1  《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内容调整情况  
时间  可免交相当于R&D       最高限额
    投资增加额的比例/%   (单位:万法郎)
1983      25           300
1985      50           500
1988      50           800
1999      50           4000

  
  b.对中小企业以专利形式向创新企业投资的,给予税收优惠。
  c.从1997年起,在预定的产权转让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以专利、发明或工业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向企业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延期5年交税。
  (3)日本
  a.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所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减免所得税。
  b.信息行业有专门的减税待遇。包括:增加25%的科研税务贷款;扣除50%的软件收入,作为用于软件开发的免税储备金;扣除相当于培训软件工程师开支20%和相当于售价2.5%的金额,用作意外损失储备金;购置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的资产,免征7%的税金等。
  (二)主要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措施分析
  综上所述,美、德、法、日4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很清晰地呈现出以下特点。
  1.优惠范围相当大
  诸项措施几乎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转让、对外投资等环节,并涉及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投资收益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2.优惠的针对性强
  政府充分认识到了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作为弱势群体本身的脆弱性和生存环境的相对艰难,故针对中小企业竞争力较差、管理成本高、融资难等问题制定政策,使中小企业真正受惠。
  3.优惠方式多样
  采取了减免税、加速折旧、再投资减免、费用扣除、盈亏相抵等多种方式,并且优惠力度大。
  4.重视对企业创新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支持
  鼓励企业将资金投入到技术研究中去,研制开发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和新工艺;对信息、生物、通讯等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尤其关注。
    二、运用税

收优惠发展的借鉴
  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登记注册中小企业为3570万户,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产品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60%;中小企业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以其占全部企业48.5%的资产创造69.7%的就业岗位以及同时还为国家创造了43.2%的工商税收[4]。可见,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需要给予大力扶持和发展。
  虽然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中小企业一定的扶持,但是,随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原有税收优惠措施针对性不强、内容零散、优惠形式单一以及支持力度小的缺陷,使得现有政策已不能再满足中小企业迅速发展与扩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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