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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参与政治,以真正主人翁的姿态去管理、监督国家事务,特别是对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有害的事,要勇于揭发、勇于监督、勇于抗争,要抛开几千年以来烙在中国人身上的奴性,追求人的自由和平等,并以此促进道德意识的转化、道德情感的升华,使自身成为一个健全向上、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经济方面
  经济是道德的基础,经济环境是道德建设的条件,道德对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和个人利益直接挂勾,奖优罚劣,多劳多得,优胜劣汰,因此,人们劳动纪律观念大大强化,职业责任感增强,“诚实劳动、合理经营、公平交易”越来越被视为美德。“有德则有财”说的是道德能给人们带来益处,违反道德的行为,或早或晚都会使事业受阻。然而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一切向钱看”,这些人“钱”字当头,坑蒙拐骗,因此,社会需要呼唤“诚实守信、彼此平等、信守承诺”的道德品质。从长远来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有中国特色的道德,尽管在社会主义初级出现了一些不道德的现象,随着经济大国的确立,越来越多的人会有“人无诚不立、业无义不兴、国无信不守”的道德意识。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身也寓含着平等观念的道德内容。
  从市场主体来看,在经济合同中或是市场背后的“契约”里,以至经济活动的供求关系中,买卖关系、竞争关系都要求人们要有一个平等的大前提,要求诚实、守信。市场经济实为利益驱动型和竞争型的经济,主体决策、经营、管理等甚为重要,方向、方法正确就可以获利,反之就会亏损,这就要求经营者要有敬业、勤奋、节约等好的道德品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立观念、责任观念、效益观念更要强化,这样才能适应变化莫测的经济环境。
  从商品交换来看,“自由、公正”的原则贯穿始终。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平等地面对一切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关系在商品交换中得以修正,商品交换者权利平等。在市场经济中,以“等价交换”原则为价值尺度,参与市场活动,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人的独立、自由、平等与对物的依赖性,共同溶与市场体制之中。
    3、科技方面
  科技与道德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给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人类日渐克服自身在自然界而前的恐惧与不安,并运用科技对人类心灵产生作用,获得“自由、平等”。
  现代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科技使得人类的社会生活便捷、舒适,形成了全新的生活方式。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又有两种不同的表现,既可造福于人,又可赐难于人,是害是利,其关键在于具体运用或研究科技活动的当事者。道德对于科技工作者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科技在研究和运用时必须有严格的机制,必须受道德的约束。
  首先,从科技研究方面来看,科学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而进行的一种探索性的活动。其使命是认识事物的本质和法律,其本身并不包含道德价值,但是,由于科学活动是在人类中进行的,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部分,与人类的进步和发展密切相关,如此说来,科学及其活动本身也就成了人类道德评价的对象。这就决定了科技成员对其行为要承担越来越多的道德责任,要坚持“客观公正、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在任何强大势力面前都要坚持原则,坚持真理,不因诱惑而出售良心。所谓良心,是人们在道德生活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科技工作者要把握自己的研究活动,确保其研究成果要造福于世,至少不至于危害人类。
  其次,从科技运用方面来看,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技术直接地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间接地生产出完全改变人类生活的工具。这就使得科学技术具有“善”的意义,科技不仅给人类带来福利科技的重大突破和进展,对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价值观念带来不同程度的冲击,因此会产生一些新的道德观念,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道德问题。在现代社会里,经济发展与科学进步之间互动,使得功利的因素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压力。在其背景下,竞争意识越发浓烈,而公平的竞争,合法、合理、无公害的运用,全球意识、公众意识、平等意识已成为运用科技成果的共识。
    4、法律方面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密切相关,道德建设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法制建设是道德建设的体现和保障。道德实际上就是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念和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又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两者关系紧密,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可以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渗透在法律规范中,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提高直接促进人们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律除了具有强制作用外,它还有指导、教育、评价以及预测的作用。因此,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更要重视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平等贯穿其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
  首先,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显示了平等的相关因素,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从国体上确定了阶级性质和人民的地位。
  其次,从执法方面来看,司法机关在实施法律过程中,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实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等原则,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既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无私和适应于“一切人”的“平等”。
  第三,从守法方面来看,“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依据其不同的调整范围对主体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民法中规定“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中规定“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基本原则;刑法中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原则,其间无不渗透平等的思想,闪烁着公正的光芒。
  当前,只有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在道德建设的各个方面有意识地强化平等意识,才能让中国的“一切”公民真正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社会主义道德建

设才会日趋完满。

《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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