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农民对法制系统的支持程度
版社1999年版,第185页。)。
芝加哥研究传统通常以日常生活中最普通的、能反映法律范围的六种行为来考察和衡量人们对法律的遵从和支持程度,如违章停车、噪音干扰邻居、顺手牵羊等行为;在分析中主要运用相关和路径分析法,来解释人们的期望结果、实际结果以及程序争议对人们遵守法律的影响程度(注:T.Tyler,Why People Obey the Law,Yale University Press,1990.),这种方法的局限在于其心理色彩太浓。
由于个人所提供的支持通常是一种整体性的或一种比较笼统的支持。也就是说,人们可以体会到自己对法律系统的基本态度,而不是各个具体方面汇总而得出的结果。因此,在分析农民对法制系统的支持时,这需要在整体态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各具体因素的影响。所以,本文所采用的方法以因素分析为主;同时在解释支持状况的原因方面,结合定性分析。
三、法制意识与支持
对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行为的认识,以及对法律的基本态度,是人们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或向法制系统输入支持的重要方面。为测量人们对法律及法制系统所持的整体态度,我们列举了一系列陈述,要求被调查者给予评价,表1是从中选取的一部分(见表1)。
表1中的问题主要反映个人对待法律和法制系统的态度及与它们的关系,从问题的意义和功用来分析,对问题1、2、3、4、6的肯定回答,表明被访者对法律及法制系统具有权威性的认同,或者说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制权威的敬畏和服从。法制系统向社会输出的不仅仅是行动的规则和惩罚的威胁,法制也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一种权威或权力,这类似于福柯关于“权力”、“话语”、“规训”的阐述(注:参见福柯《规训与惩戒》,三联书店1999年版。)。目前,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权威话语似乎成为法社会学研究的一种时尚,如Conely和O'Barr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读,试图把法律系统的运行看作是权威话语的运作(注:J.Conley,W.M.O'Barr,Rules versus Relationship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0.);Merry在解释美国工人阶级之所以好讼,是因为法律系统的权威话语向人们承诺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解决问题(注:S.E.Merry,Getting Justice and Getting Eve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0.)。
表1 农民在法律意识方面的支持(%)
附图
从表1的数据来看,回答“同意”的人占有的比例较大,尤其对问题1、3、6的肯定回答高达71%、64%和73%。但是,在涉及个人与法律系统的关系时,如对问题2、5、11的回答,态度模糊的人所占比例较高。由此表明,农民对法律的敬畏是明显的,但支持的态度是模糊的。
如果从问题7、8、9、10来看,农民拒绝运用法律系统的工具是非常明显的,无论是在与陌生人还是与关系亲近的人发生纠纷时,农民的第一意向并不是运用法制系统的工具。
如果再进一步对表1中的11个问题进行因素分析,得出的因子矩阵如表2。因子分析结果使农民对法律系统的态度更为简单明了。
附图
*采用基元分析法和变值尽简(Varimax)旋转法
因素1中包含的7个问题,代表了农民在心理上对法制系统的“敬畏”是明显的;同时,因素2中包含的4个问题反映了农民在态度上对法制系统的“非支持”也是明显的。例如在对问题11、5、7、2的回答上,保持中立立场的人比例很高,这表明他们的支持是不明显的。
为了说明农民对待法制系统的总体态度,我们还考察了农民在经验感觉中对当地司法系统的整体评价。
评价反映农民对法制系统的认知状况,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他们的态度。他们是否向系统提供支持,部分取决于他们的评价结果。很显然,如果人们对法律系统评价较高,对他们很信任,那么,提供支持的可能性会更高;相反,如果农民对法制系统缺乏评价、或者评价较低,那就很难想象他们会极力支持法制系统。
表3 农民对当地法律系统的评价(%)
附图
从表3的统计数据来看,对当地警察、法院和法官作支持性评价的农民基本占50%左右,作不支持性评价的人在30%左右,持中立立场的人在15%左右。
以上结果表明,农民在价值评价的层次上,对法制系统的支持度并不高。
四、行为和显性支持
法制系统的功能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行为来体现的,也就是说,如果人们较少遵守法律的规则或规范,较少通过法律系统的途径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那么这说明社会系统中的成员在行为上对法制系统并没有给予较高程度的支持,这样法制系统的功能也就难以实现。
在调查中,为了把握农民在行为方面与法律系统之间的关系,我们考察了乡村社会中诸如财产、邻里纠纷等17种纠纷发生的频率以及农民在解决纠纷时所选择的方式。表4的数据是从中选择的10种纠纷发生的基本情况及解决方式选择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乡村社会的纠纷主要是邻里、农业负担和家庭纠纷。
表4 乡村社会中的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附图
第三种纠纷解决方式代表了可能包括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方式,从统计数据来看,选择这种解决方式的人比例很小,只有在合同纠纷、与政府发生纠纷以及被别人指控时,选择这种方式的比例才相对较高,而在其它纠纷中,农民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很小,这与布莱克关于法律与关系距离呈曲线型的命题较为吻合(注:参见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在处理纠纷时,农民选择自己直接解决的占多数。较多的人在遇
Context,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1.)。农民不太愿意选择法制途径,表明他们在行为上并不强烈支持该系统。
五、小结
法制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一种潮流,法制建设伴随着现代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在分工越来越细、关系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中,统一的法制系统和法律规范也就越来越显得重要。
但是,中国广大的乡村社会,其结构和文化则给法制化设置了特殊的背景和条件,这种条件的突出特征就是:农民对法制敬畏而支持程度偏低。在农民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但在意向和行为上,他们并非能毫无保留的支持。
农民的非支持态度在一定意义上可能对乡村法制化提出了一种要求,那就是乡村法制化不应是单向的“格式化”,它还应包括法制的社会化,也就是法律系统如何能适应和满足乡村社会生活与文化发展的需要。
《论中国农民对法制系统的支持程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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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研究传统通常以日常生活中最普通的、能反映法律范围的六种行为来考察和衡量人们对法律的遵从和支持程度,如违章停车、噪音干扰邻居、顺手牵羊等行为;在分析中主要运用相关和路径分析法,来解释人们的期望结果、实际结果以及程序争议对人们遵守法律的影响程度(注:T.Tyler,Why People Obey the Law,Yale University Press,1990.),这种方法的局限在于其心理色彩太浓。
由于个人所提供的支持通常是一种整体性的或一种比较笼统的支持。也就是说,人们可以体会到自己对法律系统的基本态度,而不是各个具体方面汇总而得出的结果。因此,在分析农民对法制系统的支持时,这需要在整体态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各具体因素的影响。所以,本文所采用的方法以因素分析为主;同时在解释支持状况的原因方面,结合定性分析。
三、法制意识与支持
对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行为的认识,以及对法律的基本态度,是人们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或向法制系统输入支持的重要方面。为测量人们对法律及法制系统所持的整体态度,我们列举了一系列陈述,要求被调查者给予评价,表1是从中选取的一部分(见表1)。
表1中的问题主要反映个人对待法律和法制系统的态度及与它们的关系,从问题的意义和功用来分析,对问题1、2、3、4、6的肯定回答,表明被访者对法律及法制系统具有权威性的认同,或者说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制权威的敬畏和服从。法制系统向社会输出的不仅仅是行动的规则和惩罚的威胁,法制也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一种权威或权力,这类似于福柯关于“权力”、“话语”、“规训”的阐述(注:参见福柯《规训与惩戒》,三联书店1999年版。)。目前,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权威话语似乎成为法社会学研究的一种时尚,如Conely和O'Barr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读,试图把法律系统的运行看作是权威话语的运作(注:J.Conley,W.M.O'Barr,Rules versus Relationship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0.);Merry在解释美国工人阶级之所以好讼,是因为法律系统的权威话语向人们承诺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解决问题(注:S.E.Merry,Getting Justice and Getting Eve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0.)。
表1 农民在法律意识方面的支持(%)
附图
从表1的数据来看,回答“同意”的人占有的比例较大,尤其对问题1、3、6的肯定回答高达71%、64%和73%。但是,在涉及个人与法律系统的关系时,如对问题2、5、11的回答,态度模糊的人所占比例较高。由此表明,农民对法律的敬畏是明显的,但支持的态度是模糊的。
如果从问题7、8、9、10来看,农民拒绝运用法律系统的工具是非常明显的,无论是在与陌生人还是与关系亲近的人发生纠纷时,农民的第一意向并不是运用法制系统的工具。
如果再进一步对表1中的11个问题进行因素分析,得出的因子矩阵如表2。因子分析结果使农民对法律系统的态度更为简单明了。
附图
*采用基元分析法和变值尽简(Varimax)旋转法
因素1中包含的7个问题,代表了农民在心理上对法制系统的“敬畏”是明显的;同时,因素2中包含的4个问题反映了农民在态度上对法制系统的“非支持”也是明显的。例如在对问题11、5、7、2的回答上,保持中立立场的人比例很高,这表明他们的支持是不明显的。
为了说明农民对待法制系统的总体态度,我们还考察了农民在经验感觉中对当地司法系统的整体评价。
评价反映农民对法制系统的认知状况,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他们的态度。他们是否向系统提供支持,部分取决于他们的评价结果。很显然,如果人们对法律系统评价较高,对他们很信任,那么,提供支持的可能性会更高;相反,如果农民对法制系统缺乏评价、或者评价较低,那就很难想象他们会极力支持法制系统。
表3 农民对当地法律系统的评价(%)
附图
从表3的统计数据来看,对当地警察、法院和法官作支持性评价的农民基本占50%左右,作不支持性评价的人在30%左右,持中立立场的人在15%左右。
以上结果表明,农民在价值评价的层次上,对法制系统的支持度并不高。
四、行为和显性支持
法制系统的功能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行为来体现的,也就是说,如果人们较少遵守法律的规则或规范,较少通过法律系统的途径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那么这说明社会系统中的成员在行为上对法制系统并没有给予较高程度的支持,这样法制系统的功能也就难以实现。
在调查中,为了把握农民在行为方面与法律系统之间的关系,我们考察了乡村社会中诸如财产、邻里纠纷等17种纠纷发生的频率以及农民在解决纠纷时所选择的方式。表4的数据是从中选择的10种纠纷发生的基本情况及解决方式选择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乡村社会的纠纷主要是邻里、农业负担和家庭纠纷。
表4 乡村社会中的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附图
第三种纠纷解决方式代表了可能包括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方式,从统计数据来看,选择这种解决方式的人比例很小,只有在合同纠纷、与政府发生纠纷以及被别人指控时,选择这种方式的比例才相对较高,而在其它纠纷中,农民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很小,这与布莱克关于法律与关系距离呈曲线型的命题较为吻合(注:参见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在处理纠纷时,农民选择自己直接解决的占多数。较多的人在遇
到纠纷时,要么忍忍算了,要么就自己解决。农民的这种行为取向,大多由于乡村社会的结构因素的作用,而习惯和文化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在价值或文化方面相对独立的社会群体,其行为包括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行为方式,自然遵循着该文化的逻辑和规则(注:J.L.Comaroff,S.Robert,Rules and Process:The Cultural Logic of dispute in African
Context,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1.)。农民不太愿意选择法制途径,表明他们在行为上并不强烈支持该系统。
五、小结
法制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一种潮流,法制建设伴随着现代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在分工越来越细、关系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中,统一的法制系统和法律规范也就越来越显得重要。
但是,中国广大的乡村社会,其结构和文化则给法制化设置了特殊的背景和条件,这种条件的突出特征就是:农民对法制敬畏而支持程度偏低。在农民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但在意向和行为上,他们并非能毫无保留的支持。
农民的非支持态度在一定意义上可能对乡村法制化提出了一种要求,那就是乡村法制化不应是单向的“格式化”,它还应包括法制的社会化,也就是法律系统如何能适应和满足乡村社会生活与文化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