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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经济与中国农民收入增长问题研究


 根据劳务经济与农民收入的关系,我们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务经济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1978—1982年间的农村劳务经济的解放时期家庭经营以后,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由隐形变为显性,劳动力剩余率高达30%—50%,这部分劳动力边际生产率为零,如何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创造财富,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关键。1982年全国农民人均从乡村企业得到的收入为8.97元,集体外单位职工工资收入4.56元,生产性劳务收入12.57元,三项合计工资性收入为26.1元;从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中获得的农业收入为203.65元,占纯收入的85.87%。可见当时劳务经济才刚刚起步,农业收入是主要来源。
  (二)1983—1993年间的农村劳务经济的波浪发展阶段我国国民经济总供需矛盾从短缺走向过剩时期给予了农民难得的发展机遇。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开始向居民倾斜,被长期抑制的消费欲望开始变成有效需求,农产品和轻工业品旺销,刺激了家庭经营从单一粮食种植向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发展,乡镇企业更是异军突起。进入了一个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乡镇企业为主导的劳务经济发展阶段。
  此间全国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从57.53元增加到194.51元,增长2.4倍;占纯收入比重从18.57%略微提高到21.11%。家庭经营纯收入从227.68元增加到678.48元,增长2.0倍,占纯收入比重在73.5%左右波动。可以说劳务经济和家庭经营并驾齐驱。这一时期我国农民人均在乡村集体企业劳动得到的工资性收入从11.92元增加到67.62元,占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从19.93%提高到34.76%,是乡镇集体企业稳步发展的时期;在集体以外组织或外出劳动得到的收入从22.87元增加到96.51元,其比重则从38.24%提高到49.62%;农民在乡村集体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报酬从25元增加到30.38元,比重从41.83%降到15.62%。可见在此期间农民工资性收入主要来源于乡镇集体企业和外出从其他企业和单位劳动得到的报酬。
  (三)1994年以来的农村劳务经济的结构转型时期  目前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最为低迷的时期。1994—2000年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220.98元增加到2253元,增长84.5%,增长速度却从32.48%下降到1.9%。家庭经营纯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从72.23%降低到1999年的65.53%。特别是家庭经营纯收入1998年、1999年分别减少0.46%和1.2%,出现绝对减少的局面。而在此同时,工资性收入从262.98元增加到701元,占纯收入比重则从21.11%提高到31.11%,工资性收入对纯收入增加额的贡献率从22.87%提高到165.8%。家庭经营地位的下降和劳务经济地位的提升,说明农村居民劳动力价值的实现方式正在从通过自营产品的间接交换向通过契约雇佣的直接交换的转变。
    二、从乡镇企业到劳务输出
  (一)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的出现标志着农民分享工业化利益成为制度性安排。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乡镇企业成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然而,乡镇企业在与国有企业产业结构上的同构及其竞争中,虽然具有灵活的市场机制的优势,但往往成为被规制的对象,三年治理整顿时期许多乡镇企业职工又被迫返回土地。而在此时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东部发达地区“三来一补”劳动密集型产业,一个内地农村劳动力向发达地区跨地区大流动的民工潮开始引人注目。1992年以后我国乡镇企业迎来了第二个高潮。全国各地创造了“五个轮子一起转”的模式,大量吸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掀起了两个高潮。一是1984—1988年期间,农村非农产业就业劳动力增加5565万人,以1985年为峰值,当年转移2430万人,劳动力转移速度6.56%。这种超常规的转移是体制转型以后积聚20多年的非农就业需求的突然释放。第二高潮是在1992—1995年间,其间转移农业劳动力3800万人,两个转移高潮9年间合计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9365万人,占1978—2000年累计转移人数1.3亿人的72%。
  过剩经济的出现说明,乡镇企业和农民家庭经营非农产业粗放经营的空间逐步缩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农民在整体经营能力上开始不能适应市场格局的变化,将有更多的农民加入雇工行列。1999年我国乡镇企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30.3%,占农村社会增加值的64%,吸纳职工1.27亿人,是转移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然而,每当国民经济出现紧缩的时候,首当其冲往往是乡镇企业。由于乡镇企业存在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甚至个别还存在假冒伪劣等外部性,无论是三年治理整顿时期,还是目前的经济紧缩时期,都是政策规制的主要对象。1996—1999年间,我国乡镇企业个数减少265万,职工人数减少804万人。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乡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两极分化,部分集体企业破产倒闭;乡村政府也逐渐失去了组织经济资源的优势,经过产权改革以后,开始被迫放弃集体企业所有权,造成了集体企业发展滑坡的局面。
  (二)劳务输出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隐藏在农村集体经营中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显现,直接劳动交换逐步明晰化,并且内容和区域逐步扩大,形成了多层次的劳务市场。起初农民主要进行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务商品交换,如今劳务经济的范围和规模已经越来越大。劳务产品在家庭经营与劳务市场间的取舍,决定于彼此的经济预期。劳务经济对农民的吸引力,一是较高的经济收入,二是技术和经验的获得,三是充分利用闲置的劳动时间,四是不必直接承担经营风险,五是优越的社会地位。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主要取决于在城市里获得较高收入的概率和对相当长时间内成为失业者风险的权衡。
  全国农民人均从集体以外组织或外出劳动得到的报酬从1993年96.51元增加到1999年的347.27元,占工资性收入比重从49.62%提高到55.1%;从乡村集体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报酬从30.38元增加到138.88元,比重从15.62%提高到22.04%。由于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复苏,基础设施建设大量增加,以及农业经济长期低迷,外出打工现象逐渐突出。2000年我国农民人均从本地企业得到的收入是240元,增长了15.6%;其他劳动报酬113元,增长4.6%;从非企业组织得到的收入是140元,略增0.8%;外出打工或从业得到的收入为240元,增长了18.2%。外出打工收入对工资性收入增量的贡献为52%;而工资性收入又占纯收入增长额的187%。可以说,农民外出打工或从业得到的收入增长支持了工资性收入增长,工资性收入增长又支撑了纯收入增长(盛来运,2001)。
  在二元经济结构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显著,农村劳动力有着完全的供给弹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个长期的过程。近年来我国城镇居民收入有较大幅度提高,就业概率略有下降,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具有特定的行业结构,城乡劳动力在城镇就业市场相互替代的概率较低。农业劳动力转移速度虽然有所降低,但是绝对人数

保持增加趋势。农民工只要找到短期的工作,就能获得高于务农的收入水平。另外,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大幅度下降,农民从农业得到的收入急剧减少,而农业税费的刚性增加加大了经营农业的风险,说明家庭经营也有较高的制度成本。加以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资本替代劳动,使得劳动力转移几乎不会影响农业生产,劳动力转移的机会成本十分低下,从而促进了农村劳务经济的发展。
  劳务经济的实质是雇佣制度,“雇佣制度”之所以在计划经济的农业领域最终失败,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业领域赢得成功,一是市场经济自发引导劳动力资源配置到需求弹性较大的行业,二是工业领域比农业领域具有更高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济效益。农村经济从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劳务经济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农村劳动力的使用效率,增加了社会财富,也相应提高了农民收入。
    三、从地区差距到阶层分化
  (一)地区差距  1980—2000年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带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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