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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


集合,而角色则是体现着地位的动态方面,即角色是围绕地位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行为模式,是人们对处在一定地位上的人的行为期待[1](pp.581~582)。比如“学生”是地位,学习、作文则是围绕“学生”这个地位而产生的规范性行为期待,而体现这一规范性行为期待的便是角色。社会学家帕森斯、默顿(R.Merton)和科塞(L.Coser)接受了人类学家林顿的角色理论,但是他们在使用角色这个概念时对它的定义并不一致,帕森斯认为,“角色是非人格化的社会职位”[2](p.31)。他还提出“病人角色”这个概念,意思是说在医生看来,病人是去掉个性的非人格化的社会角色。默顿提出“角色集”和“角色冲突”两个概念,从他对角色集的解释中,可以看出他对地位与角色的理解与帕森斯又不同。他说:“大学教授和科研组织里的科学家的职位是与教学、训练、研究、管理等诸如此类的角色联系在一起的。”[3](p.10)可见默顿对角色的理解又回到了林顿的定义。默顿的学生科塞时常把地位(status)与职位(position)两个概念混在一起使用。他说:“地位和角色的含义有时也混淆不清。当作者指地位或职位时,他们使用‘充当总统顾问的角色’这样的字眼。在社会学里,角色就是与一定的地位(status)相连的一套规范;它是对处在特定职位(position)(注:以往社会学界把position译为“地位”是不恰当的,应译为“职位”。status是地位。还有把value译为价值,其实在社会学著作中多指价值观或价值标准。)上的人的行为期待。”[4](p.83)可见科塞也和林顿一样,是把地位与角色分开的,即角色不包括地位在内。心理学家米德则把注意力从行为期待转到角色的扮演过程。如果说功能论认为角色是一种行为期待,强调的是角色行为要顺从社会规定的话,那么米德的互动论则强调角色扮演过程中的个人创造性。
  通过以上叙述,我们发现,除默顿之外,以往社会学家都把角色理解为是围绕职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与行为模式,而不包括职位在内。我们认为没有理由把角色与职位分开,角色应当包括静态的职位和动态的职务活动两个方面。因为角色离开职位便无从发生,没有职位,凭什么要求一个人做这做那;而职位离开角色便无法体现,甚至连个名称都没有。比如“教授”是个职位,如果他不讲课,不研究,不指导学生学习,那他还是个教授吗?另一方面,离开“教授”这个职位,人们凭什么期望他去教书育人呢?所以我们认为,角色是指一个人占有的职位,以及围绕这个职位发生的一套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角色的名称是以职位命名的,学生、教授、医生本身就是角色。
  在中国语言里,角色是演员在剧中扮演的人物,社会学家则把演员角色这个概念运用到分析社会关系和社会行动上来,使戏剧角色变成社会角色。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是处在特定的职业位置上的,个人是角色的主体,同时承担多个角色,因此每一个人都是一个角色集。什么是角色集?由于我们对角色的定义与以往社会学理论不同,所以对角色集的解释也不同。从前面引的默顿的话中可以看出,他是把教授的讲课、训练、指导学生学习等活动看作是教授的角色集的。我们则认为,一个人既是教授,又是父亲,还是学会会员或会长等,这是一个人的角色集。角色必然是成双成对出现的。比如有“父亲”这个角色,必然有“儿子”或“女儿”与之对应的另一个角色;有“学生”这个角色,必然有“教师”角色,如此等等。由此看来,角色是个人与他人、群体发生关系的表现。换句话说,个人是以角色的名义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角色本身就意味着关系。另外,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还要求每个人必须承担多个角色。
    (二)角色与人格
  按照我们对角色的定义,角色应当包括人格化和非人格化两个方面,角色中的职位是非人格化的,而职务活动(即角色扮演)是人格化的。但是由于职位总是由某个具有特殊人格的人去担任的,所以角色最终都是人格化的。比如总统这个职位,是由宪法规定的,非人格化的,但是每一任总统在职务行为中的价值取向和风格却有很大差异,各自扮演出来的角色不同。为什么?人格不同使然。
  说到“人格”,这个词是对英文personality的翻译。英文person是指人、人身、自然人,后缀ality是性质的意思。personality直译是人性,但是中文里的人性是指人的本性,人性善还是人性恶?结论是“人之初,性本善”。对恶人就说他没有人性。这与personality的意思大不一样,于是译者就用“人格”这个词来指称personality。《现代汉语词典》对“人格”的注释是:(1)人的性质、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2)个人的道德品质。(3)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以上三点注释反映了三个学科对人格的三种定义:第一点注释是心理学对人格的定义;第二点是伦理学对人格的定义;第三点是法学对人格的定义。社会学对人格的理解是综合性的,因此以社会学观点看来,《现代汉语词典》对“人格”的注释缺少一个重要内容,这就是人的价值观。虽然道德品质也是一种价值观,但是它只是价值观中的一种,道德观在外延上要比价值观狭窄得多。我们认为,人格应当包括价值观、能力和气质三种要素在内。从角色的行为表现来看,人格中的三要素不是彼此孤立、杂乱无章,而是有秩序有结构,互相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角色扮演者的价值观决定他们的行为取向并调动他们各自的能力,而角色在运用能力时又要有他们的气质配合。可见人格中诸要素在角色扮演中的排列秩序是:价值观→能力→气质。
  人格与角色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角色中的职位是非人格化的社会规定,人格给角色以个性活力。角色脱离人格便是一个没有主体没有生命力的抽象,人格脱离角色便成为没有名目的个性精神。我们的这个观点与帕森斯的功能论的观点有显著不同。按照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社会学教授亚历山大的解释,帕森斯最初把社会分成三个层次系统,即人格系统、社会系统、文化系统。他认为人格系统是源于个体的各种需求,人格系统使个体经过社会化而成为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员。具有特色的独一无二的个体就源于人格层次。社会系统就是复杂的角色互动系统。文化系统是价值符号模式[2](pp.28~37)。在我们看来,这种划分具有主观任意性。其一,帕森斯是根据社会行动理论建构的需要去划分系统的,而不是根据客观存在的社会系统去分析它们的结构功能。其二,对系统内涵的界定主观

随意。为什么认为人格系统是使一个人经过社会化而成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而不是角色系统来实现这个任务?为什么把角色互动归结为社会系统,而不归结为文化系统?为什么把文化系统界定为价值符号模式,而不把这些要素放在人格或角色系统中?全都没有个说法,就这么划定了。其实广义的文化系统在内涵和外延上是和社会系统相同的,广义的文化即社会,社会即广义的文化。在帕森斯的理论中都把这些为人们熟悉的概念弄狭窄了。人格是人的属性,是个抽象概念,它不能使个体成为社会的分子。当然,把社会系统归结为角色互动系统并无不可,这也是一种视角,但是帕森斯为什么不从角色开始去分析社会结构,而偏要从抽象的人格开始去分析社会结构呢?后来又在人格体系之下增加一个行为有机体体系,就更没有理论依据了,因为除掉人格和角色,行为有机体就是个自然人,而自然人只是人格体系中的一个要素,是个分析单位,构成不了体系的,从来也没有哪位社会科学家把自然人作为一个体系来研究。虽然帕森斯的三个系统划分只是分析概念,是工具理论,而不是对社会实体的划分,然而工具概念的合理性标准不是社会学家的头脑思维,而是社会现实。理论只有符合现实才能成立,现实不是为理论而存在的。所以我们不能同意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系统的划分和观点,虽然它对我们建立社会写实理论有启发。
    二、价值规范体系
    (一)价值标准的含义
  在人格三要素中,价值标准是最重要、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是决定人格稳定和人格变化的内在要素。价值标准决定人的行为取向和行为目的,能力是为行为目的服务的,气质是行为的心理动力,是影响行为式样的心理要素。所以人格与角色有机联系在一起成为社会的第一个体系,也是社会生活的初始体系。为了理解复杂的社

《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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