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
会结构,仅仅分析角色人格体系是不够的,所以我们从角色人格体系中引出社会的第二个体系,即价值规范体系来分析。
什么是价值标准?价值标准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有用性以及用处大小的判断。因此价值标准是主观标准,韦伯的社会学理论就把价值标准放在行动者的主观方面,这是对的。但是他认为价值标准决定人们行为的动机和目标,是第一性的真实存在,社会学的任务就是对行动作出解释性理解[5](pp243~244),这就失之偏颇了。应当承认,价值标准是主观的,社会行动者都有主观价值标准、行动有主观意义,没有这些主观方面要素就不会有社会行动,所以研究者必须理解和解释行动者的价值取向和主观意义。但是到此为止还没有完成研究任务。因为价值标准不是第一性的,社会学家不能只告诉人们“是什么”,还要告诉人们“为什么”。所以我们应首先分析价值标准是怎样产生的。
一种客体对主体有没有用处,即有无价值,关键在于主体的需要,而主体的需要是由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比如一把斧子对木匠来说很有价值,而对作家来说,那是一块很沉重的铁,没什么价值。但由于商品交换的出现,客体之间可以通过货币实现转换,某种对主体没有价值的东西,可以转换为对他有价值的东西。货币对所有的人都是有价值的,就是因为它是商品交换的媒介,人们可以用它换取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总之,人的需要决定价值标准,物质生活条件又决定人的需要,所以归根结底价值标准是由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不考察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就不能深入理解人的价值标准。
(二)价值标准的层次
追究价值标准产生的根源是为了说明价值标准是分层次的。我们可以用两个变量对价值标准分层。第一个变量是需要层次。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划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自我实现需要[6](p.188)。其实这也是人的价值标准的层次,处在不同需要层次上的人,他们的价值标准也是不同的。如果我们把客体分成物质和精神两类,那么处在较低需要层次上的人比较看重物质客体,处在较高需要层次上的人比较看重精神客体。穷人需要吃饱肚子,富人需要精神享受,这是人所熟知的。因此,一个社会或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们的价值标准也不同。需要层次越高,价值标准越趋向于精神客体。这说明为了提高国民的精神道德水平,必须首先提高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否则精神文明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第二个变量是主体范围层次。根据主体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价值标准分为个人价值标准、群体价值标准、社会价值标准三个层次。个人价值标准是由个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个人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价值标准;物质生活条件相同的人也会产生不同的价值标准,这是由于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因素造成的。群体层面上的价值标准是群体成员共同的价值标准,是由群体成员之间互动产生的,它反映着群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共同利益。群体价值标准不是个人价值标准的加总,而是求同存异。社会价值标准是最高层面上的价值标准,这种价值标准的产生比较复杂,它既包括一个社会里的人,由于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共同价值标准,也包括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利用手中的权力把自己的价值标准提升为社会价值标准,在独裁统治和集权制国家尤其如此。所以,个人和群体的价值标准往往与社会价值标准发生矛盾冲突。划分个人、群体和社会三个价值标准层次的现实意义,在于解释社会行为取向的多样性与一致性的关系。
对价值标准还可以用其他变量划分种类,比如韦伯为了建立他的理想型理论,提出了“目的—工具合理性行动”这个概念,其中的目的价值完全是由主体价值标准决定的,而手段价值标准是由目的决定的,只要是对达到目的有用的手段就是有价值的,合理的,不计其他[7](p.89)。这个观点遇到如下挑战:既然目的是由主观价值决定的,“目的本身就是真理”[8](p.531),而手段价值又是只要对目的有效就是合理的,那么假如某人或某集团选择了反社会、反人类的目的,如恐怖活动,而手段对于目的来说也是有效的,那不是把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所选择的目的和手段合理化了吗?这样的合理性的意义何在?所以我们不同意“目的本身就是真理”这个命题。目的的合理性,不能完全用个人价值标准来判断,而要和社会价值联系起来考虑。
(三)价值冲突与价值整合
价值标准具有冲突与整合两种作用,而且这两种作用是交互发挥的。价值标准的整合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过去已有许多论述,“志同道合”中的“志”是目的价值,“道”是手段价值,目的和手段统一的人便能团结。然而对于由共同价值标准引起的冲突,则很少有人提及,其实冲突既由于不同的价值标准引发,也由相同的价值标准引发。不同的价值标准引发冲突显而易见,例如两个群体、两个民族、两个教派、乃至两个国家之间的冲突,除了缘于实际利益的争夺之外,价值标准的不同往往是引发冲突的原因。那么一个集团内部有着共同价值标准的人,为什么还会发生冲突?这可以用中国的一句俗话“同行是冤家”来说明。同行为什么是冤家?因为被大家认为有价值的资源,不论是有形资源(如财物、货币等),还是无形资源(如名气、爱情、友谊等),永远是短缺的,总是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需要,于是具有共同价值标准的人就会因争夺有限的资源发生冲突。中国过去有行业公会(简称行会),成立行会的目的是保护本行业的利益,对外采取一致行动,与其他行业争夺市场;对内,调解成员间的纠纷。任何社会组织都有这两方面的职能。在群体内部因
(四)价值标准与规范
价值标准是人格中的核心要素,是一个人、一个群体、一个社会的灵魂。灵魂是内在要素,看不见的,必须外化成为规范才能发挥作用。规范就是标准、规则、章程和模式,把它使用到社会学上来是20世纪30年代“霍桑实验”以后的事。“霍桑实验”所说的规范是指工人需要完成的工作定额,社会学则把规范看作是角色的行为规则。社会学对规范的注意是由对角色的研究引起的,因为作为个人与社会结合点的角色,体现两个人以上的关系与活动,为了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与活动就需要规范。规范是行动者制定出来的,制定什么样的规范,是由行动者的共同价值标准决定的。每个人有每个人的价值标准,然而不可能有一个人一个规范,规范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遵守的。比如体育比赛的各项规则,必须反映公平竞争这个共同价值标准,人们是先有了公平竞争这个价值标准共识,才来制定比赛规则的,而且如果发现有的规则违反这一共同价值标准,就要修改它。所以,我们在讲到价值标准时不能不讲规范。只讲价值标准不讲规范,则价值标准无所体现;只讲规范而不讲价值标准,那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价值标准和规范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体系。
因为人们需要的多样化,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使规范分成许多种类。特纳(R.H.Turner)提出“自发规范”(emergent norms)这个概念,科塞解释说,一个学生在教室里总是坐在那个位子上,别人要是偶尔坐在那里,其他人就会感到奇怪,而偶尔坐到那里的人,自己也会产生坐了别人位子的感觉,这就是自发规范起作用。他还解释说由于突发事件的产生或在集体行为中,以往的规范不能适应突然变化的环境,于是产生了自发规范[4](p.432)。与自发规范相对应的是规定性规范(prescriptive norms)。规定性规范是由法律、道德、规则、条例以及风俗习惯等规定的。另外科塞还提出特殊规范(particularistic norms)和一般规范(universalistic norms)两个概念[4](p.277)。特殊规范是把家庭成员每个人都当作特殊的个人来看待的,比如她是我的妻子,他是我的丈夫,他是我的儿子,她是我的母亲等等。所以家庭规范是基于对成员的爱和忠心而建立的,所以是特殊规范。其实特殊规范要比科塞的定义宽泛得多,每个亚文化群体里都有他们的特殊规范,所以要“入境问禁”和入乡随俗,乡俗乡规对一般社会规范来说就是特殊规范。
《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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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价值标准?价值标准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有用性以及用处大小的判断。因此价值标准是主观标准,韦伯的社会学理论就把价值标准放在行动者的主观方面,这是对的。但是他认为价值标准决定人们行为的动机和目标,是第一性的真实存在,社会学的任务就是对行动作出解释性理解[5](pp243~244),这就失之偏颇了。应当承认,价值标准是主观的,社会行动者都有主观价值标准、行动有主观意义,没有这些主观方面要素就不会有社会行动,所以研究者必须理解和解释行动者的价值取向和主观意义。但是到此为止还没有完成研究任务。因为价值标准不是第一性的,社会学家不能只告诉人们“是什么”,还要告诉人们“为什么”。所以我们应首先分析价值标准是怎样产生的。
一种客体对主体有没有用处,即有无价值,关键在于主体的需要,而主体的需要是由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比如一把斧子对木匠来说很有价值,而对作家来说,那是一块很沉重的铁,没什么价值。但由于商品交换的出现,客体之间可以通过货币实现转换,某种对主体没有价值的东西,可以转换为对他有价值的东西。货币对所有的人都是有价值的,就是因为它是商品交换的媒介,人们可以用它换取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总之,人的需要决定价值标准,物质生活条件又决定人的需要,所以归根结底价值标准是由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不考察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就不能深入理解人的价值标准。
(二)价值标准的层次
追究价值标准产生的根源是为了说明价值标准是分层次的。我们可以用两个变量对价值标准分层。第一个变量是需要层次。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划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自我实现需要[6](p.188)。其实这也是人的价值标准的层次,处在不同需要层次上的人,他们的价值标准也是不同的。如果我们把客体分成物质和精神两类,那么处在较低需要层次上的人比较看重物质客体,处在较高需要层次上的人比较看重精神客体。穷人需要吃饱肚子,富人需要精神享受,这是人所熟知的。因此,一个社会或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们的价值标准也不同。需要层次越高,价值标准越趋向于精神客体。这说明为了提高国民的精神道德水平,必须首先提高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否则精神文明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第二个变量是主体范围层次。根据主体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价值标准分为个人价值标准、群体价值标准、社会价值标准三个层次。个人价值标准是由个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个人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价值标准;物质生活条件相同的人也会产生不同的价值标准,这是由于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因素造成的。群体层面上的价值标准是群体成员共同的价值标准,是由群体成员之间互动产生的,它反映着群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共同利益。群体价值标准不是个人价值标准的加总,而是求同存异。社会价值标准是最高层面上的价值标准,这种价值标准的产生比较复杂,它既包括一个社会里的人,由于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共同价值标准,也包括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利用手中的权力把自己的价值标准提升为社会价值标准,在独裁统治和集权制国家尤其如此。所以,个人和群体的价值标准往往与社会价值标准发生矛盾冲突。划分个人、群体和社会三个价值标准层次的现实意义,在于解释社会行为取向的多样性与一致性的关系。
对价值标准还可以用其他变量划分种类,比如韦伯为了建立他的理想型理论,提出了“目的—工具合理性行动”这个概念,其中的目的价值完全是由主体价值标准决定的,而手段价值标准是由目的决定的,只要是对达到目的有用的手段就是有价值的,合理的,不计其他[7](p.89)。这个观点遇到如下挑战:既然目的是由主观价值决定的,“目的本身就是真理”[8](p.531),而手段价值又是只要对目的有效就是合理的,那么假如某人或某集团选择了反社会、反人类的目的,如恐怖活动,而手段对于目的来说也是有效的,那不是把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所选择的目的和手段合理化了吗?这样的合理性的意义何在?所以我们不同意“目的本身就是真理”这个命题。目的的合理性,不能完全用个人价值标准来判断,而要和社会价值联系起来考虑。
(三)价值冲突与价值整合
价值标准具有冲突与整合两种作用,而且这两种作用是交互发挥的。价值标准的整合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过去已有许多论述,“志同道合”中的“志”是目的价值,“道”是手段价值,目的和手段统一的人便能团结。然而对于由共同价值标准引起的冲突,则很少有人提及,其实冲突既由于不同的价值标准引发,也由相同的价值标准引发。不同的价值标准引发冲突显而易见,例如两个群体、两个民族、两个教派、乃至两个国家之间的冲突,除了缘于实际利益的争夺之外,价值标准的不同往往是引发冲突的原因。那么一个集团内部有着共同价值标准的人,为什么还会发生冲突?这可以用中国的一句俗话“同行是冤家”来说明。同行为什么是冤家?因为被大家认为有价值的资源,不论是有形资源(如财物、货币等),还是无形资源(如名气、爱情、友谊等),永远是短缺的,总是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需要,于是具有共同价值标准的人就会因争夺有限的资源发生冲突。中国过去有行业公会(简称行会),成立行会的目的是保护本行业的利益,对外采取一致行动,与其他行业争夺市场;对内,调解成员间的纠纷。任何社会组织都有这两方面的职能。在群体内部因
共同价值标准而发生冲突时,行会利用外部威胁调解内部纠纷;在对外冲突时,共同价值标准又在内部起整合作用。因此有些团体和组织为了内部整合,往往挑起外部冲突。这就是利用不同价值标准之间的冲突,发挥共同价值标准在内部的整合作用。
(四)价值标准与规范
价值标准是人格中的核心要素,是一个人、一个群体、一个社会的灵魂。灵魂是内在要素,看不见的,必须外化成为规范才能发挥作用。规范就是标准、规则、章程和模式,把它使用到社会学上来是20世纪30年代“霍桑实验”以后的事。“霍桑实验”所说的规范是指工人需要完成的工作定额,社会学则把规范看作是角色的行为规则。社会学对规范的注意是由对角色的研究引起的,因为作为个人与社会结合点的角色,体现两个人以上的关系与活动,为了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与活动就需要规范。规范是行动者制定出来的,制定什么样的规范,是由行动者的共同价值标准决定的。每个人有每个人的价值标准,然而不可能有一个人一个规范,规范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遵守的。比如体育比赛的各项规则,必须反映公平竞争这个共同价值标准,人们是先有了公平竞争这个价值标准共识,才来制定比赛规则的,而且如果发现有的规则违反这一共同价值标准,就要修改它。所以,我们在讲到价值标准时不能不讲规范。只讲价值标准不讲规范,则价值标准无所体现;只讲规范而不讲价值标准,那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价值标准和规范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体系。
因为人们需要的多样化,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使规范分成许多种类。特纳(R.H.Turner)提出“自发规范”(emergent norms)这个概念,科塞解释说,一个学生在教室里总是坐在那个位子上,别人要是偶尔坐在那里,其他人就会感到奇怪,而偶尔坐到那里的人,自己也会产生坐了别人位子的感觉,这就是自发规范起作用。他还解释说由于突发事件的产生或在集体行为中,以往的规范不能适应突然变化的环境,于是产生了自发规范[4](p.432)。与自发规范相对应的是规定性规范(prescriptive norms)。规定性规范是由法律、道德、规则、条例以及风俗习惯等规定的。另外科塞还提出特殊规范(particularistic norms)和一般规范(universalistic norms)两个概念[4](p.277)。特殊规范是把家庭成员每个人都当作特殊的个人来看待的,比如她是我的妻子,他是我的丈夫,他是我的儿子,她是我的母亲等等。所以家庭规范是基于对成员的爱和忠心而建立的,所以是特殊规范。其实特殊规范要比科塞的定义宽泛得多,每个亚文化群体里都有他们的特殊规范,所以要“入境问禁”和入乡随俗,乡俗乡规对一般社会规范来说就是特殊规范。
《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