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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


以上说的规范分类都是从前的社会学家已经做过的,我们的新见解是把社会规范分为公开规范(manifest  norms)和隐蔽规范(hidden  norms)两种。公开规范是指群体、组织和社会公开宣布的规范,比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各种规章、规则,都是公开宣布的规范。社会生活主要靠公开规范调整,所以人们对这类规范研究较多,而对于隐蔽规范,人们或者没有发现它,或者发现了而认为它不能登大雅之堂,所以不去研究。有鉴于此我们在这里着重对隐蔽规范作些研讨。
  隐蔽规范是指公开规范不禁止也不提倡,然而被人们默默遵守着的那类规范。这种规范和公开规范一样普遍,各处都有。就拿最讲究公平竞争的体育比赛来说,它有一套公开而又公平的比赛规则,然而运动员常常使用一些公开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方法去破坏对方发挥竞技能力。按理说这是不符合比赛宗旨的,但是它并不直接违反规则,所以都这么做,以致成为秘而不宣的策略和规范。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一个机会的争夺,也时常使用隐蔽规范,比如职位的升迁,公开规定是能力与品德的考查,然而在考查背后隐藏着拉关系、走后门等活动,这些活动也是有规矩可循的,在中国叫“路子”,不懂得这套隐蔽规范叫“不识路子”。不过要特别说明的是,不能把行贿受贿当作隐蔽规范,因为行贿受贿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它不是隐蔽规范。隐蔽规范既不违反公开规范,也不是公开规范明确允许的,它既不是对公开规范的补充,也不是对公开规范的违反,而是在社会互动中形成对自己有利的不便言明的规范,是一种擦边球式的规范。
  隐蔽规范有可能转变成为公开规范,比如花钱买功名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从秦汉时期就有,但不是正途,可以看作是隐蔽规范。到了清代,把捐官定为制度,特别是咸丰、同治以后,捐例大开,于是官员候补就分成两个班次,一班是经过科举考试上来的甲班,另一班是花钱买来功名的捐班。于是花钱买官就从隐蔽规范变成公开规范。
  隐蔽规范产生的原因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人的利己主义自发倾向。人们的行为需要多种规范,而公开规范又不可能作详尽规定,所以人们在做事时,为了自己的利益,只要公开规范没有明确禁止的事情和行为就去做,于是就形成了隐蔽规范。我们要特别指出,隐蔽规范与自发规范不同,从产生原因看,隐蔽规范与自发规范有相似之处,但是本质不同。自发规范体现着群体的共同需要、共同价值标准,使群体活动更有秩序,或使群体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有应对的办法;而隐蔽规范总是从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出发,它不考虑他人和整体的利益,只考虑如何在不违反公开规范的前提下,为自己或小团体争取更多好处。比如“打擦边球”(擦公开规范的边)与“打时间差”(打公开规范新旧交替的差)等办法,就属于隐蔽规范,对别人和整体都没有好处。按理说,一个社会最好不要有隐蔽规范,然而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隐蔽规范和暗箱操作,在这方面,世界各国只有程度不同,而不存在有无的差别。不然的话,中国人不至于总要求提高办事透明度,外国人也不会总是嚷嚷费厄泼赖了。(注:费厄泼赖是对英文fair  play的音译,含义是光明正大地比赛。)。
  隐蔽规范的存在和发现,可以使社会学的功能分析避免陷入目的论的泥潭。工具主义的结构功能分析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协调一致,好像每一种结构都是有目的地建立起来满足社会某种功能需要的,因此在推理上难免导致目的论。隐蔽规范正是对社会整体协调发出挑战,如果把社会运行比作一部奏鸣曲,隐蔽规范就是这部奏鸣曲中的一串不和谐但又去不掉的音符,人们听得久了,只好把它当作一个声部来听了。因为社会毕竟不是根据乐理创造出来的一部乐曲,它有和谐音,也有不和谐音。
    三、权力制度体系
    (一)权力的产生
  前面我们依次分析了角色→人格→价值标准→规范,说明它们之间的内部联系及互相作用。到此为止,除了有隐蔽规范这个不和谐音符之外,我们看到的一幅美好和谐的社会风土人情画,犹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中国《桃花源记》中的社会。但是,人们看到的现实社会除了有和谐与欢乐之外,还有冲突,还有统治与服从,还有苦难与屈辱。如果没有别的因素发挥作用,仅仅是人格角色体系是无法解释这些人间现象的,因此我们必须寻找社会上为什么会有统治和服从,于是我们发现了权力这个重要的社

会变量。
  权力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非常有价值的东西,因为谁掌握了权力谁就可以支配别人,就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使别人服从自己。但是权力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得到的,它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多数人是无权的服从者。那么权力是怎么产生的呢?自古以来对权力的产生就有多种理论,有中国孟子的“贤能论”、古希腊柏拉图的“神权论”、中国董仲舒的“君权神授论”、法国卢梭的“私有制论”、德国杜林的“暴力论”、马克思的“私有制和阶级、阶级斗争论”,还有彼得·布劳的“交换论”等等。
  以上各种理论,除去“神授论”外,每一种理论都可以从经验中找到证据证明其存在,也可以从经验中找到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比如贤能论者会说,许多人争夺一个权力地位,当然是最有道德最有能力的人获得,这是经验常识。反对它的人会说,并不是每个有能力的人都可以得到权力的。暴力论会说,权力都是用暴力夺取并用暴力维护的,不然为什么要有武器和军队?反对它的人会说,恐怖分子最相信使用暴力,但是他们总是处在相对无权的地位。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的暴力论时也说,既然鲁滨逊可以手持利剑奴役星期五,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设想,有朝一日星期五握着实弹手枪面对鲁滨逊,这样全部暴力关系就颠倒过来了:星期五发号施令,鲁滨逊做苦工[9](p.163)。自从马克思发现私有制产生剥削,剥削产生阶段,阶级产生统治与被统治的理论以来,权力的来源似乎有了定论,但是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也不是每个人都有权力,权力仍然撑握在少数人手里。在民主制国家,虽说这少数人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但人民手里只有权利(rights)而无权力(power),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这里,我们要探究的不是一个社会上为什么会产生权力和服从,而是要探究现实生活中哪些人能够获得权力,以及通过什么方式去获得权力。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必须从经验中去寻求。
  我们认为,在社会生活中,权力的获得是一个人的能力、环境和机遇三者交互作用的结果,其中能力是基础,环境是条件,机遇是运气;要想获得权力,三者缺一不可。首先是能力,能力包括人的体能和智能两个方面,其中体能是健康,是基本条件;智能是知识和技术,是获得权力的关键。智能表现在专业知识、社交能力、认识和应变能力等各个方面,凡是能够获得权力的人,在能力上都是全面发展的。环境是获得权力的必要条件,没有环境条件,能力再强也不会获得相应的权力。比如没有市场经济就不会出现企业主和企业家,不在军中服务就不能成为将军。但是市场是对每个人开放的,在军中服务的人成千上万,为什么只有少数人成为企业家和当上将军?原因在于除了能力和环境这两个条件之外,还得有机遇。一说到机遇有人就会想到命运,甚至陷入宿命论,这是不对的。机遇是“机会”和“遇到”的简称,机会是概率分布,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比如买彩票,规定每百万张设一个大奖,那么每一个人中大奖的机会都是百万分之一。谁能碰上它,那是一种偶然性,就是运气,运气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结合,是一个科学概念,不是宿命论。
  把运气写进权力获得的理论中,这是我们的新尝试,当然在肯定“运气”是一个科学概念时,应当看到它在权力获得过程中也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没有能力和环境两个前提条件,光靠撞大运是不会成功的。另外,我们说的机会的均匀分布是有条件的,当同阶级、阶层的人去争夺一个机会时,这个机会对于他们是均匀分布的;对不同阶级、阶层的人,在整个社会上,机会分布则是不均匀的,甚至是很不均匀的。因此默顿在研究犯罪理论时,就创立了失范-机会结构理论,说明机会分布的不平等[3](p.125,p.189,p.191)。
  从权力产生的方式上看,权力的获得有三种途径:第一是继承权力,即通过继承得到的权力,无论国家或群体的权力都有通过继承得到的,如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家族权力的继承等。第二是民选权力,即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民主制国家各级主要领导人的权力都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如总统、省长、州长、市长、县长等。第三

《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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