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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科技合作及其今后推进的政策建议


浙江等地十分紧迫地感到,对俄科技合作的复合人才断档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双方合作的效果,甚至导致合作项目谈判失败。
  五、进一步推进对俄科技合作的政策建议
  进入新世纪后,在国际风云不断的变幻下,我在对俄科技合作上,既面临良好的机遇,又遇到严重的挑战。我们必须看到,机遇是潜在的,而挑战却是现实的。在对外科技合作的国际格局中,俄罗斯已把中国列为处于国际组织、独联体国家和工业发达国家之后的第四类国家(第五类为东欧转轨国家)。随着俄经济好转,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加强,以及科技合作重点向欧洲倾斜,我对俄合作的有利时机可能越来越少。为进一步推进对俄科技合作,特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转变观念,自觉提升对俄科技合作的战略地位
  加大对俄科技合作力度,首先要转变观念,破除思想认识“误区”,正确评价俄罗斯的总体科技水平。如有可能,建议中央在适当时候召开一次有中央各部委和大企业以及地方科委、厅(局)和专家参加的全国对俄科技合作工作座谈会,切实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动员各部门和各地区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对俄科技合作的特殊意义,并且在我对外科技合作格局中,对合作伙伴的排列顺序进行相应调整并重新定位。在保持和加强与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科技合作的同时,应更加注重与俄的合作,特别是在引进军事技术和关键技术方面,应像浙江、山东等一些省区那样,把俄罗斯作为首选国家之一。
  (二)制定对俄科技合作的战略
  中俄科技合作不仅是扩大双边经贸合作的“催化剂”,更是两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加速器”。为使两国科技合作稳定、全面的开展,建议中央责成科技部会同外交部、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对俄科技合作战略,将对俄科技合作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联系起来。要以科技资源整合经济、外交等多种社会资源,推动中俄科技合作的发展。外交部等涉外部门要把国际科技合作,特别是对俄、美等国的科技合作置于对外关系的“重要战略地位”。科研和研制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破除“一切从头做起”和“闭门造车”的观念,树立自主研究和积极引进相结合的思想。在对俄科技合作中,要确立“优势互补,共生双赢”的原则;在“平等互利、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尊重国际惯例”的方针指引下开展合作。要充分利用中俄最高级会晤的时机,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两国经贸和科技合作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确定一批两国在战略领域进行合作的项目。
  (三)建立对俄科技合作的协调机制
  对俄科技合作不仅涉及科学技术领域,而且还渗透到经济中的各个产业部门;不仅涉及对双方技术的评估、筛选和引进,还包括技术的中介、中试和产业化。科技合作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俄科技合作领导机制的跨部门性和协调性。为了加强对俄科技合作成果的产业化,建议充分利用现行的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加强科技合作分委员会、军技合作分委员会以及经贸合作分委员会和银行合作分委员会的横向联系和相互配合。同时,在中央政府一级设立由副总理或国务委员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全国的对俄科技合作及产业化工作;要借鉴山东省的经验,建立由省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以及有关地方领导人和科技园区负责人参加的对俄科技合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小组),在省市范围内,统一协调对俄科技合作事宜,为对俄科技合作搭好“平台”。
  (四)设立对俄科技合作风险基金
  俄的科技成果与西方转让的科技成果相比,往往是缺少资金而未经中试的科研项目或者是科技半成品。这些科技成果既具有重要的开发前景,又蕴涵着风险。在合作过程中,引进者需要注入大量资金完成后续工作。目前,我相当多的企业因缺乏资金,无力对俄科研成果的评估、鉴定和中试进行投资。国家预算虽给科技部10亿元财政拨款和20亿元的银行贷款额度用于对外科技合作,但其中只有少量(大约2000万元)用于对俄科技合作。国家设立的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基金的规模不大。缺乏资金支持和风险担保已经成为我对俄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大难题。因此,建议科技部从国家对外科技合作基金中拨出更多的资金(比如1亿元)用于支持中俄科技合作的重大项目;扩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及其他基金的数额,以增加对中俄科技合作项目的支

持。同时,在政府支持下,在一些民本经济发达,民间资金富余的省区如浙江省进行试点,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建立省区一级的对俄科技合作风险基金,着重支持俄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
  (五)共建国际性、开放型的研究院和实验室
  中俄正处于深化经济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时期。两国实现产业升级都需要突破共性的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难关。在空间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材料科学、生物技术等能够形成“核心竞争力”的一些关键技术领域,我存在薄弱环节,而俄则具有技术优势。过去,这些领域的合作往往是通过专家学者的民间交往进行的。这种办法既不规范,也难以持久。目前,我国已经加入WTO,俄罗斯也正在加快“入世”步伐。为了使两国科技合作持续有效的发展,我当按照国际惯例,根据双方的需要,与俄就共建国际性、开放型的研究院和实验室签定协议或意向书。双方就有关领域的合作确立攻关课题。同时,要参照西方多年以来的做法,根据我技术攻关的需要,租用俄闲置的实验室和研制设备,聘请俄技术人员共同完成相关技术课题。
  (六)结合大项目的实施加快双边的科技合作
  近年来,我与俄大型项目的合作逐年增多。这些大型合作项目,往往都是技术含量很高、历时若干年才能完成的项目。在这些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常年云集大批的各种技术、技能的专家。这是我吸纳国外高新技术的极好机会。在这一方面,江苏连云港田湾核电站和浙江“巨化集团”已经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建议今后在双方的大项目合作上,比如,在即将破土动工修建的第一条的石油管线项目(耗资约17亿美元)上,参照江苏和浙江的经验,组建技术攻关组织,提出技术攻关的具体项目,通过与俄专家在施工过程中的共事和研讨,尽快掌握俄大口径石油管线在高寒地区铺设、防冻等技术方面的经验和先进技术,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
  (七)集中搞好各种类型的科技合作中心的建设
  近年来,中俄的科技合作进入了产业化和技术创新的新阶段。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型”、“院所合作型”和“企业主导型”等三种有效的合作方式,比如,烟台的“中俄高新技术产业化合作示范基地”就是在两国的科技部引导下建立的;“黑龙江省中俄科技合作及产业化中心”就是以哈尔滨工业大学为依托,由科技部和黑龙江省政府支持建立的;在浙江衢州的“中俄科技合作园”就是以合资企业巨(衢州)圣(彼得堡)化工集团”(“浙江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为依托成立的。实践表明,上述“基地”或“中心”在促进双方科技合作的产业化和技术创新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们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建议科技部在对这些“中心”给予资金支持的同时,针对不同的情况给予具体的指导和监督,使其真正成为对外开放型的,具有辐射作用的科技中心。比如,对“黑龙江省中俄科技合作及产业化中心”,要在其职能定位、发展方向问题上加以扶正和监督;对烟台“中俄高新技术产业化合作示范基地”,要帮助其通过项目合作扩大国内智力吸纳的力度;对浙江衢州的“中俄科技合作园”要引导它不仅为其母公司浙江“巨化”集团服务,而且还要走出“高墙”为培育地方的经济增长点而发挥作用。另外,科技部及有关部门还要对即将在北京丰台、无锡、西安、哈尔滨和上海建立的,以共同开发中俄对口科技合作产品为方向的五个“孵化器”(科技合作创新中心),给予特别的关照和具体帮助,使它们把握好方向、定好位、选好企业、用好人、建立好的机制。
  (八)加大对“民间引进”渠道支持的力度
  长期以来,俄罗斯大约80%的工业企业都参与军工产品的生产,大量的科技院所承担着军工产品的研制工作,许多专家和学者都或多或少拥有先进甚至尖端技术的发明权和专利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连年下降,俄科技院所处境艰难,许多专家、学者生活窘迫,其中一些人曾经表示,可通过个人关系向我转让其技术成果。据悉,我一些留学苏俄的专家和学者通过学术交流、个人友情联络等多种形式,已从俄拿到不少我所需要的先进技术。其中,一些关键性技术已经用于军事领域,一些先进的应用成果如金属自修复技术、蚕性别控制配套品系及有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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