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特殊环节——再就业工程评析
谋生的唯一手段等,使劳动者天然具有选择就业的意识。又由于各个人的劳动力存在异质性,个人的兴趣不同,对就业地点、单位以及劳动条件等的选择都各有所好,因此,他们要求进入市场,自主择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是一种理性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劳动者的市场就业在逐步扩展。80年代初实行的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就业方针,使劳动者在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方面,开始运用劳动力个人所有权自主择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可以与企业签订合同、续订或终止合同,从而使市场就业有了合法的手段。市场就业也使劳动者在各种经济成份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流动率大大提高,并改变了行政调配办法,而是经过市场,以应聘、借调、劳务承包、停薪留职、辞职等多种形式进行流动。
劳动者在市场就业方面,目前主要表现为挑剔性的择业意识较强,尤其在新成长的劳动者群体中表现明显。一些毕业学生,在就业选择上,对脏、险、苦、累、差的工作不愿干,离家远的单位不愿去,收入不多的岗位不感兴趣。这些情况,造成有的行业招工难,有的行业招工蜂拥而上,使社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职业结构。为此,就业服务机构要负起就业指导的责任,指导和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使他们既根据自身的体力素质,工作能力和个人兴趣等情况,同时也考虑社会的需要,进行比较理性的职业选择。
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市场就业要求极为迫切。由于相应的市场培育滞后,使剩余劳动力纷纷自发地向外地流动。其中有组织的流动,如接受外来招工或集体劳务输出,以及经过市场机构组织流动的仅占10%,这种状况,迫切需要建立地区的、局部的、以至乡镇的劳动力市场,以掌握信息,加强管理,制定有效的措施,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市场就业问题。
(四)
下岗再就业工程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剩余劳动力出路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国有企业减亏增盈与社会安定,也有利于国企深化改革,优化结构。但这毕竟是由国有企业特殊体制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特殊措施,不应以此来代替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来看,我们应该有意识地使下岗再就业工程与劳动市场的发育对接起来,实现这种对接的基本思路可以作如下表述:
1. 变下岗身份为失业身份,使下岗职工在劳动关系上脱离原企业走向大市场。下岗与失业虽然都意味着没有工作,没有工资,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下岗并不脱离原企业,而失业则是劳动力市场的后备军,失业者不是哪个企业的失业者,而是社会的失业者,因此,要由社会来负责。失业有多种不同性质,大体可分为三种:①摩擦性失业,指人们在不同地区、不同职业或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停地变动工作而引起的失业;②结构性失业,指产业结构变动引起的劳动力需求变动而造成的失业;③周期性失业,指经济周期性波动造成总需求减少而导致的失业。从根本上说,在劳动力市场运行中出现失业,是这种劳动制度的必然现象。在劳动力自由买卖的前提下,劳动力市场虽然能提供就业机会,但不保证就业。事实上,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转是与失业后备军的存在分不开的。在劳动力市场,就业与失业是双生子,不可能只有就业而无失业,从个人来说,就业与失业也是处在相互转化过程中。我们在发展的目标上可以提出充分就业的期望,但充分就业也不是绝对的百分之百地就业,能做到相对的绝大多数就业就可以了。因此,变更“下岗”身份为失业身份,要做大量工作,除转变观念外,一些企业采用赎买方式一次买断劳动关系,使下岗者不得不投身于劳动力市场。据悉,广东省国有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原则上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现有的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积极创造再就业条件,少进“中心”,快出“中心”。从2003年起,不再保留“中心”组织,企业富余人员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
2. 把失业保障、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有机统一起来。失业意味着劳动者失去了获取收益、维持生计的机会和手段。为了使失业者能够生存,政府具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必须建立失业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对摩擦性、结构性失业者,要采取职业培训措施,使其提高就业能力,适应科技进步和就业竞争的要求,并大力发展再就业工程,促进劳动力就业。
3. 提高劳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在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双方由于组织化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往往是需求方(组织程度高)处于有利地位,而供给方(分散化)处于不利地位,在就业条件、工资报酬等方面处于被动。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中,逐步形成有组织的劳动交换方式,使供给方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要重视工会组织在保证劳动者就业和收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提高劳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4. 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在劳动交换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劳动力市场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比如西方的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非常发达,对达成劳资交易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要大力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自律性机制,使中介组织真正发挥促成劳动交换,沟通就业渠道的重要作用。
5. 加强和改善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单纯的市场配置会产生劳动力市场的失灵,这也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实践的基本经验,国家干预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是一种客观需要。战后西方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其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首先要加强劳动力的法制管理,完善劳动力市场立法,包括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安全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使法律体系完善;其次要通过公共支出扩大就业渠道,救济失业者,实行就业的再培训等,使就业的路子更为宽广;再次是要实行长期稳定的就业政策,使就业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综合配套,尽可能降低失业率,实现充分就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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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劳动者的市场就业在逐步扩展。80年代初实行的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就业方针,使劳动者在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方面,开始运用劳动力个人所有权自主择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可以与企业签订合同、续订或终止合同,从而使市场就业有了合法的手段。市场就业也使劳动者在各种经济成份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流动率大大提高,并改变了行政调配办法,而是经过市场,以应聘、借调、劳务承包、停薪留职、辞职等多种形式进行流动。
劳动者在市场就业方面,目前主要表现为挑剔性的择业意识较强,尤其在新成长的劳动者群体中表现明显。一些毕业学生,在就业选择上,对脏、险、苦、累、差的工作不愿干,离家远的单位不愿去,收入不多的岗位不感兴趣。这些情况,造成有的行业招工难,有的行业招工蜂拥而上,使社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职业结构。为此,就业服务机构要负起就业指导的责任,指导和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使他们既根据自身的体力素质,工作能力和个人兴趣等情况,同时也考虑社会的需要,进行比较理性的职业选择。
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市场就业要求极为迫切。由于相应的市场培育滞后,使剩余劳动力纷纷自发地向外地流动。其中有组织的流动,如接受外来招工或集体劳务输出,以及经过市场机构组织流动的仅占10%,这种状况,迫切需要建立地区的、局部的、以至乡镇的劳动力市场,以掌握信息,加强管理,制定有效的措施,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市场就业问题。
(四)
下岗再就业工程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剩余劳动力出路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国有企业减亏增盈与社会安定,也有利于国企深化改革,优化结构。但这毕竟是由国有企业特殊体制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特殊措施,不应以此来代替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来看,我们应该有意识地使下岗再就业工程与劳动市场的发育对接起来,实现这种对接的基本思路可以作如下表述:
1. 变下岗身份为失业身份,使下岗职工在劳动关系上脱离原企业走向大市场。下岗与失业虽然都意味着没有工作,没有工资,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下岗并不脱离原企业,而失业则是劳动力市场的后备军,失业者不是哪个企业的失业者,而是社会的失业者,因此,要由社会来负责。失业有多种不同性质,大体可分为三种:①摩擦性失业,指人们在不同地区、不同职业或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停地变动工作而引起的失业;②结构性失业,指产业结构变动引起的劳动力需求变动而造成的失业;③周期性失业,指经济周期性波动造成总需求减少而导致的失业。从根本上说,在劳动力市场运行中出现失业,是这种劳动制度的必然现象。在劳动力自由买卖的前提下,劳动力市场虽然能提供就业机会,但不保证就业。事实上,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转是与失业后备军的存在分不开的。在劳动力市场,就业与失业是双生子,不可能只有就业而无失业,从个人来说,就业与失业也是处在相互转化过程中。我们在发展的目标上可以提出充分就业的期望,但充分就业也不是绝对的百分之百地就业,能做到相对的绝大多数就业就可以了。因此,变更“下岗”身份为失业身份,要做大量工作,除转变观念外,一些企业采用赎买方式一次买断劳动关系,使下岗者不得不投身于劳动力市场。据悉,广东省国有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原则上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现有的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积极创造再就业条件,少进“中心”,快出“中心”。从2003年起,不再保留“中心”组织,企业富余人员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
2. 把失业保障、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有机统一起来。失业意味着劳动者失去了获取收益、维持生计的机会和手段。为了使失业者能够生存,政府具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必须建立失业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对摩擦性、结构性失业者,要采取职业培训措施,使其提高就业能力,适应科技进步和就业竞争的要求,并大力发展再就业工程,促进劳动力就业。
3. 提高劳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在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双方由于组织化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往往是需求方(组织程度高)处于有利地位,而供给方(分散化)处于不利地位,在就业条件、工资报酬等方面处于被动。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中,逐步形成有组织的劳动交换方式,使供给方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要重视工会组织在保证劳动者就业和收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提高劳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4. 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在劳动交换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劳动力市场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比如西方的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非常发达,对达成劳资交易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要大力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自律性机制,使中介组织真正发挥促成劳动交换,沟通就业渠道的重要作用。
5. 加强和改善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单纯的市场配置会产生劳动力市场的失灵,这也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实践的基本经验,国家干预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是一种客观需要。战后西方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其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首先要加强劳动力的法制管理,完善劳动力市场立法,包括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安全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使法律体系完善;其次要通过公共支出扩大就业渠道,救济失业者,实行就业的再培训等,使就业的路子更为宽广;再次是要实行长期稳定的就业政策,使就业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综合配套,尽可能降低失业率,实现充分就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