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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倾销的新趋势


单位:件)
   

  (二)反倾销自身的特点受到各国的广泛采用  


  第一,反倾销是得到WTO协议认可的。WTO“多边货物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措施协议”使反倾销制度在WTO框架下取得了合法地位,相应地,维护公平竞争就成为实行贸易保护的一个有力的借口。  


  第二,实施反倾销行动所要求的利益损害(指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认定,要比采取GATT  1994第19条项下的保障措施所要求的利益损害(指进口激增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认定更为简单。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是认定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而对反倾销措施来说,损害认定标准较低,有造成实际损害的举证就足够了。导致两者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别的原因是,在前一种情况下,进口国国内产业的问题是由外国的公平竞争所致,在后一种情况下,问题的出现在于外国供应商不公平竞争。  


  第三,反倾销可以针对个别国家。WTO并不要求反倾销行动必须对所有出口国同时进行。  


  第四,反倾销完全是单边行动。WTO并不要求反倾销案件的发起国对目标国进行补偿,这是因为反倾销是以维护公平贸易为出发点的,既然只是遏制不正当竞争,自然就无需进行补偿。  


  第五,反倾销和自动出口限制具有互补效应。反倾销的威胁会使出口国更容易接受自愿出口限制,如美国对中国蜂蜜的反倾销案就是以“中止协议”了结的(见附案例1)。  


  第六,反倾销限制进口的效果显著且迅速。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单是反倾销调查本身就具有限制进口的作用。出口商将承受应诉和管理成本,同时还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因为在调查结束时,它有可能必须支付回溯的反倾销税(见附案例2)。??  


“国外对我出口反倾销对策研究”课题组
本报告执笔:吕刚  杨喆  张小济  


附:
案例1
中止协议——美国的法律规定及美国对中国蜂蜜的反倾销案  

  美国1979年反倾销法规定,如果外国出口商作出特别承诺,案件可以在此基础上“中止”。特别承诺包括三种类型:(1)在6个月内完全停止出口被调查产品;(2)修改价格,彻底消除任何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3)修改价格,彻底消除进口产生的任何损害性影响。法律不允许调查在限制向美国出口数量的协议的基础上中止,并且,该法律要求任何中止协议都要由出口公司分别签订,这些公司出口的产品合并构成“几乎所有”该国向美国的该类产品出口。在1988年修改时增加了一条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别规定,即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可经签订限制该国出口数量的协议而中止,协议不是同出口产品的公司签订,而是直接同出口国政府签订。       蜂蜜反倾销案是中美政府之间用中止协议(SUSPENSION  AGREEMENT)条款来处理反倾销案件的第一例。此案背景是,美国养蜂协会和美国蜂蜜生产商在提出反倾销起诉前,要求政府用“406条款”阻止从中国进口蜂蜜。由于“406条款”要求政府要考虑美国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中方聘用律师成功争取到了美国消费者的支持,让消费者给政府施加很大压力,结果是中方取胜,“406条款”下的调查中止。1年之后,原起诉方于1994年10月根据反倾销法再次起诉中国蜂蜜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市场倾销。此案初裁时,商务部用印度作为“替代国”。由于所选用的“替代国”与中国存在许多不可比因素,使计算的倾销幅度过高。这个结果不仅反映了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审理,同时给中方应诉方以明确的信息,即如果倾销审理继续进行,在高税率的情况下,中国蜂蜜向美国的出口有可能完全终止。为此中方聘用律师又通过美国蜂蜜主要消费者向政府施加压力,最后商务部同意用中止协议的方式停止反倾销调查。中止协议对中国向美国出口蜂蜜的数量和价格都进行了限制,其主要条款包括:  


     (1)目的:中止协议的目的主要是,阻止进口产品对美国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抑制和降价作用;保护美国消费者利益;易于监控。  

 (2)出口数量限制(EXPORT  LIMITS):协议规定年度出口量为43925000磅,按美国蜂蜜市场增长情况,出口量的调整最多不超过年度配额量的6%。配额量按半年分配,允许有接转(CARRIED-OVER)和借用(CARRIED-BACK)。
  (3)参考价格(RFERENCE  PRICE):被诉产品的销售价格不能低于参考价格。
  (4)协议期限:本中止协议有效期至2000年8月1日共5年时间。
  (5)配额证书(QUOTA  CERTIFICATE):中国政府根据出口限量,直接和间接控制向美出口被诉产品的数量。
  (6)反规避行为(ANTI-CIRCUMVENTION):中国政府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规避行为发生。
  (7)核实(VERIFICATION):中国政府要为核实提供所有资料。
  与征收反倾销税相比,中止协议方式对维持出口有一定的好处。进口商不必再缴纳保证金,并可在遵守数量和价格限制承诺的条件下继续向立案国出口。也就是说,中止协议提供了更强的确定性,使企业可以事先知道他们能安全地进行产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然而中止协议对数量和价格的双重限制也使得企业的出口变得十分困难。在中美蜂蜜案达成中止协议后,就有出口商对此提出抱怨。
资料来源:《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http://www.cacs.gov.cn/。  

案例2
  反倾销限制进口的作用——美国的法律程序
  从美国的反倾销法律程序,可以清楚地看到反倾销限制进口的作用。
  首先是案件审理的周期长。
  美国厂商提出投诉后20天内由商务部确定是否立案调查,45天内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就该项商品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威胁作出初步裁决。投诉后160天内由商务部确定“公平价格”,并对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向进口商征收保证金(原告或商务部可提出延长50天)。商务部初裁后75天举行听证会,进行终裁(被告可要求延长60天)。商务部终裁后,案件又回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由后者在45天内举行听证会,就产业损害问题进行终裁。终裁7天后在《联邦纪事报》上公布结果并开征反倾销税。可见,自投诉到国际贸易委员终裁,案件审理时间可长达287天,若原告和被告分别要求延长,则可长达397天。如此漫长的审理程序不仅使应诉企业必须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使之面临巨大的时间成本。
  其次是占压资金。自商务部初裁之日起,海关根据初裁确定的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向进口商征收保证金。反倾销税以商务部终裁的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为准,进口商所交保证金多退少补。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是在9个月之后,而进口商在起诉方投诉后160天内就必须交纳保证金,即使被告最后获得胜诉,这中间的时间差也会使进口商付出巨大的资金成本。
  第三是反倾销税具有回溯性。进口商须交纳的反倾销税可能高于保证金数额,因为只要起诉方请求,商务部就会对案件进行年度复审,以确定实际应缴的税额。若税额高于保证金,进口商将收到一份帐单,效力可以追溯到进口之后两年内应缴的追加税款。
  第四是程序复杂,案件的最终结果难以预料。整个审理过程可能需要3次听证会、4次裁决,虽然除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外,其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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