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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混合型”私有化与企业重建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Edited  by  
Ivan  Major,Edward  Elgar,1999,p.108.)。1980~1981年波兰团结工会的全国性罢工,迫使议会通过了《国有企业活动法》,确立了工人委员会在企业重大决策中的决定性地位。其结果,大中型企业的经营陷入了所谓“百慕大三角”,工人委员会、工会与经理之间责、权、利关系不顺,国家作为所有者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实际上一切重要的企业改造工作都处于停顿状态。
  国有企业的“商业化”在制度上要求作出如下改变:第一,撤消工人委员会;第二,建立监事会,作为所有者的代表;第三,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一般有9名成员,主要由私有化部的代表组成,其中2名监事从职工中选举产生。它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的利益。董事会则由高层经理组成。这样,大大减轻了企业决策的多中心问题。尽管经济学家对商业化的作用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它没有达到使全部应该私有化的企业都及时实现私有化,但不少经济学家从企业转向市场化经营的角度给予肯定的评价,他们认为,由于商业化,采用新的会计制度和规则,使经营透明度增强,并改善了控制机制,有利于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加上企业经营外部环境的变化,迫使大中型企业开始走上市场化经营的道路。有的经济学家指出:“最初强调私有化是企业改革的关键措施,不久与经验结果相矛盾。特别是,仍为国家所有的企业按市场方式作出了相应的反应。”他们还着重提出,波兰提出了一个难题,因为它是转轨较早并保持最快的增长速度的国家之一,但是与其他先进的转轨国家比较,波兰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较慢。
  波兰特大型国有企业克拉科夫钢铁联合企业的改造,是“商业化”改造取得初步成果的一个案例(注:金雁、秦挥:《经济转轨与社会公正》,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138页。)。1991年,克拉科夫的“列宁钢铁联合企业”改组为“T.森吉米拉冶金股份公司”(HTS),当时是国库独资公司,以后逐渐进行参股式的产权结构改造。从1992年开始,该公司就按波兰专家制定的方案进行改造。首先,剥离非冶金过程的各种辅助性产业和福利性机构,成立了多个子公司,雇员从4万人减少为1万人。同时,通过国家担保筹集国内外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新建一条年产205万吨钢坯的连铸流水线,并重建了热轧厂。在生产组织方面,也按“灵活专业化”原则进行了改组。改造后的企业大大提高了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在私有化过程中职工参与的重要性
  在波兰的私有化模式中原国有企业的经理和职工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在宏观层次上,波兰的议会中有强大的工会力量,代表职工的利益来讨论和审议各种私有化方案;在微观层次上,各个企业是否私有化以及采取什么方式私有化,经理和职工的意见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个特点的积极意义是,减轻和避免了私有化过程中因利益冲突而产生阻碍,使产权结构的改革在工联主义思潮严重的波兰得以顺利进行;而且,企业的经理和职工往往从企业利益出发,要求新所有者在购买企业资产时允诺随后对企业进行进一步投资和改建。其不利方面是,弱化了国家对私有化过程的统一管理,增加了所有制变迁的成本。在私有化过程中原企业的经理和职工要求无偿或低价得到企业部分股份,一般说来,他们可以无偿地得到企业15%的股份;并迫使新所有者承诺随后保证就业机会的要求。
  原国有企业经理和职工过高的要求,往往使潜在的投资者望而却步。尤其是工会组织力量较强的重工业大企业,私有化进程极其缓慢。为了缓解各种障碍,1996年8月通过了一个新的私有化法。这个法令为职工提供了更加优惠的得到股份的条件;但是,法律提出了负债企业和具有战略重要意义的企业的专门的私有化程序。按照这个法令,在启动直接私有化时,不必寻求“内部人”的批准(注:Privatization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Edited  by 
 Ivan  Major,Edward  Elgar,1999,pp.305~306.)。
    (四)战略投资者参与私有化过程
  由于波兰私有化的主要目标是企业竞争地位的实际改进,因此常常使拥有部门经营知识和资本的战略投资者处于企业资产购买者优先的

地位。特别是在公开竞标的资本私有化场合,战略投资者的实际参与是波兰私有化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1990~1997年有228个大中型企业通过非大众私有化的资本私有化途径实现产权结构的改造。这样的资本私有化要求企业出售给有知识和资本的投资者,他们能够实际进行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建。与潜在投资者谈判的关键内容是一系列协议,如关于社会和就业保证、关于投资承诺、关于环境的义务等。为了保证公正和透明性,招标和投标的过程是在国际顾问的参与下进行的。这个方法增强了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在90年代前期,资本私有化过程中约有一半的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购买的,这对波兰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直至1997年资本私有化的规模还是有限的,它主要在消费品工业和银行部门进行。1998年以后,才对诸如通讯、运输、能源、钢铁和港口等关键部门开始进行资本私有化改造(注:Robert  Cull,Jana  Matesova,Mary  Shirley,"Ownership  and  the  Temptation  to  Loot:
Evidence  from  Privatized  Firm  in  the  Czech  Republic",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30,2002.)。
    (五)大众私有化与公司治理
  波兰的大众私有化政策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与随后公司治理结构改造和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育相结合。本文将在下一部分比较详细地阐述这一特点。
    三 与公司治理要求相结合的大众私有化
    (一)“国家投资基金”私有化的进程和要求
  1990年,波兰经济学家就提出通过建立“国家投资基金”实现大中型国有企业大众私有化的计划,但是,关于这个计划的争论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的两届议会和四届政府的任期内持续进行,使波兰成为原苏联和东欧地区国家中实现大众私有化计划较晚的国家。尽管早在1990年7月波兰议会就通过了第一个私有化法,但是大众私有化的法律框架却是在1993年4月通过的《国家投资基金及其私有化法》后才建立起来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法律规定建立15个国家投资基金,而不是像捷克那样公有和私有公司及个人都可以建立许多私有化投资基金。在波兰的大众私有化计划中,国家投资基金要求作为“实际的所有者”,对它们占主要股份的公司进行控制,执行提高公司效率和增加公司价值的政策,使企业转变成追求利润、对市场能及时作出反应的厂商;在协议的10年期内,使企业改造成真正的私人企业,在证券市场上上市或出售给战略投资者。到这个过程结束后,国家投资基金将由深入介入公司经营的“风险资本型”基金,变成不直接参与公司事务的典型的投资基金或多种功能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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