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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混合型”私有化与企业重建


sp; 2.2
        1996  1.8     0.8     4.0      2.8
股本收益率  1995  2.7     2.1   10.0      3.6
        1996  3.0     1.3     8.0      5.3

  
  资料来源:"Polish  Transition  Ten  Years  On--Processes  and  Perspectives",Edited  by  Sue  Faulkner,Jim  Mcloughlin,Stanislaw  
Owsiak,1999,pp.101~102.
  从表3中可以看出,采取“混合型私有化”的波兰,到90年代中期,即在私有化开始以后的头几年,私有化企业的经济效益就明显好于国有经济,甚至高于新建的私有经济。其根本原因是,波兰原国有企业私有化以后得到了较快的重建,具有比其他经济成分更高的要素生产率。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到一些其他的因素:一是波兰的私有化采取“靓女先嫁”的办法,许多被先期私有化的企业往往是原来经济效益就较好的企业,而留下的国有企业却大多是经营比较困难的重工业企业;二是私有企业,特别是私有的小企业更容易为了逃避税收而隐瞒利润,因此,私有化部门的赢利水平高于私有成分的差距可能被夸大了。但是,国有经济成分的账面赢利水平却因为有许多对国家的隐蔽债务而不够真实,因此,国有经济实际的利润水平可能比官方所提供的数字还要低。
    (二)出售给战略投资者的“资本私有化”比较有利于企业重建
  如果我们从私有化途径与企业重建和经济效率关系的角度解剖波兰混合型私有化途径的结构,不难发现,通过非大众私有化方式的“资本私有化”途径实现私有化的企业,是各类私有化企业中最有效的(注:利用以MARIA  JAROSZ教授为首的专家组的调查材料中关于通过职工和经理购买实现私有化的企业的资料;其他私有化企业的资料利用波兰所有制改造部等有关报告的官方材料。转引自"Polish  Transition  Ten  Years  On-Processes  and  Perspectives",pp.103~105.)。许多调查结果和研究报告表明,通过非大众私有化的资本私有化道路实现私

有化的企业,特别是其中有外国投资的企业,经济绩效出现了最明显的改进。研究资料显示,私有化以后,公司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因所采取的私有化方法的不同而有差异。
  从企业的经济和财务指标看,通过由职工租赁而实现私有化的公司,其经营的经济和财务指标出现恶化的趋势;而通过资本私有化方法实行私有化的公司的业绩,则呈现改进趋势或稳定在较高效率的水平上。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迅速出售给国内投资者的私有化企业的经济绩效也得到明显改进。例如,资本私有化企业的毛利率比租赁给职工的私有化企业高得多。尽管绝大多数清算后租赁给职工的企业,一般都按有利于职工的条件将资产私有化,但几乎所有的案例中其生产效率都是下降的。而具有最佳业绩的是那些由战略投资者购买多数股份的企业。根据所有制改造部一个下属机构的调查资料,有战略投资者的私有化企业的销售毛利率1993年为-5.6%;1994年亏损就大幅下降,为-0.1%;1995年已赢利7.6%(注:"Polish  Transition  Ten  Years  On-Processes  and  Perspectives",p.104.)。
  经济学家认为,通过非大众私有化的资本私有化途径实现私有化的企业,具有两个关键性比较优势:第一,企业具有比较长期的利润目标和经营战略,避免了企业“内部人”为追求短期利益而出现的对改善公司治理设置的障碍;第二,资本私有化的企业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资金投入,这是企业战略性重组所急需的。
    (三)大众私有化后企业重建的得失
  波兰的大众私有化在方案设计上吸取了捷克等其他转轨国家的教训,比较注意私有化后的公司治理和改善效率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捷克的大众私有化以后成立了许多私有化投资基金,持有股权证书的公民可以将手中的投资“分”购买基金的股份,也可直接购买公司的股票,从而出现了股权过于分散的缺点。每一家私有化投资基金按规定只能拥有一家公司的少量股份(开始允许持有20%的股份,以后减少为11%),因此不能形成控制公司治理的力量,私有化以后经理等“内部人控制”问题比较严重;而波兰则由国家规定只成立15家国家投资基金,持有股权证书的公民只能将它们换成国家投资基金的股票,而且,为每个准备私有化的企业规定必须有一家基金作为主导基金拥有33%的股份,这样,便于对企业经理发挥作为控制股东应有的作用。第二,捷克的大众私有化后出现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即私有化投资基金层次上的公司治理问题。由于缺少这个层次上的监督,基金经营者往往以个人收入最大化为目标,而不顾股东的利益,监督有关公司改善经营的动力和约束力不足;波兰在这方面稍有改进,至少对主导的投资基金有来自其他14家基金的监督。因此,企业私有化以后在捷克普遍存在的所谓“挖空”问题(即企业经理利用缺少监督的权力侵吞企业资产并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在波兰没有那么严重,而且,在企业的重建方面也普遍取得一些进展。
  我们利用Iraj  Hashi的研究成果,他在与10家国家投资基金的经理进行合作和访谈,并研究15家基金的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对波兰国家投资基金成立后头三年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注:Iraj Hashi,The  Polish  National  Investment  Fund  Program;Mass  Privatization  with  a  
Difference?Comparative  Economic  Studies,no.1,2000.)。三年内绝大多数在大众私有化过程中取得主导地位的国家投资基金,都对公司进行了重建,并在经理人员、产品结构、要素配置和生产方法方面都有重大变化。过多的职工减少了,非生产性资产和闲置的生产能力被处理了,许多公司在股票市场上上市、或者出售给了战略投资者,一些亏损的企业已经清算或进入了破产程序。
  但是,由国家任命领导人的国家投资基金的作用,类似于从事改革的行政机构,使所主导拥有公司在适应市场经济的反应性重建方面有了一定进展,而对公司的战略性重建则难有建树。据调查,由于大众私有化以前2~3年内没有新的投资,1995年末和1996年初进行大众私有化的企业绝大多数经营困难。利用陈旧的会计标准,缺少独立的审计以及不精确的数据,掩盖了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绝大多数接受调查的基金经理认为,至少有1/3的企业是“没有价值的”。因此,实行大众私有化的企业都盼望能够得到国家投资基金的资金投入,使企业在私有化以后得到根本性的重建。但事实表明,国家投资基金在这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在1996~1998年的三年间,实行大众私有化的500多家企业中,得到主导基金投资的只有130家企业,占全部大众私有化企业数的31%;而且投资总额仅为7.46亿兹罗提(注:Iraj Hashi,The  Po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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