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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混合型”私有化与企业重建


【  正  文】
  在中东欧转轨国家中,波兰是一个拥有3860万人口的大国,又是20世纪90年代经济恢复和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1989年政局剧变后,1990年开始经济转轨,经历了两年经济严重滑坡,1992年波兰在转轨国家中率先到达谷底并出现回升,到1998年,经济水平已超过剧变前18%。1998年东亚金融和经济危机,使俄罗斯和一些转轨国家经济陷入严重困境,波兰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1998、1999和2000年的经济增长率仍保持较高的水平,分别为4.8%、4.1%和4.0%。
  西方学者认为,波兰经济的基本经验是“成功地实施了休克疗法”。而波兰经济学家、1994至1997年曾任波兰第一副总理兼财政部长的科勒德克则认为,“波兰的成功来自于抛弃了休克疗法,而非相反。”(注:〔波兰〕格泽戈尔兹·W·科勒德克:《从休克到治疗:后社会主义转轨的政治经济》,中译本,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按照他的意见,经济转轨包括相互联系的三个组成部分:一是经济自由化和宏观经济稳定;二是结构改革和制度变革;三是产业生产力的微观结构重组。只有第一个部分是可以选择激进还是渐进的方式;第二部分,包括私有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总是要采取渐进改革的方式,除非能够很快达成政治上的共识,还有大量资金投入(如原东德那样);第三部分是现存生产力的微观结构重组,也必须是渐进式的,在这个问题上连原东德也不能例外。
  波兰在1990~1991年实施第一个方面的激进改革后,出现经济极度不稳定,以后就开始进行调整,按科勒德克的说法,逐步“抛弃”了休克疗法,并取得经济恢复和增长的效果。
  令作者感兴趣的是,以实行激进式转轨著称的波兰,却在所有制结构改造方面实际实行比捷克、匈牙利更加渐进的方式,而且在私有化过程中比较注意兼顾效率和公平。本文试图初步考察波兰在私有化和企业重建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一 所有制改造概况
    (一)转轨前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1989年转轨开始时,波兰经济中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国有成分(包括地方政府所有)占该年国内生产总值的70%,加上集体经济,这一比重超过80%。公有经济在就业中的比重为70.4%。金融业、通讯业和运输业以及许多工业部门几乎没有私有成分。农业是惟一的私有成分就业比重(81.6%)大大高于公有经济的领域。转轨开始后,新建的私有企业迅速增加,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使波兰的所有制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私有经济已经占有绝对优势(见表1)。银行部门的所有制结构也有了重大变化。到2000年3月,商业银行的全部股份中,国家财政、中央银行和其他国有单位只拥有16.2%;波兰的私人单位和个人股东拥有27.3%;外国资本在银行资本中占有的份额增加迅速,已经超过一半,达到51.6%;合作银行还有4.9%的比例(注:Poland  into  the  New  Millennium,Edited  by  George  Blazyca  and  Ryszard  Rapacki,
Edward  Elgar,2001,p.145.)。
    表1 波兰经济中私有成分比重的增长(%)  
          1989年       1995年      1998年
就业人数        47.2        62.6       70.7
国内总产值       23.1        58.0       69.4
工业          16.2        44.0       69.1
建筑业         25.5        87.2       93.7
零售贸易        27.4        92.3       95.0
出口          4.8       56.8       78.8
进口          14.4        69.7       86.5

  
  注:工业和建筑业为销售额;出口和进口位于1989年项目下的为1990年数字。
  资料来源:各年的官方统计。转引自"Poland  into  the  New  Millennium",Edited  by  George  Blazyca  and  Ryszard  Rapacki,
Edward  Elgar,2001,p.147.
  与捷克、匈牙利等其他中东欧国家比较,波兰国内总产值中私有成分的比重相对较低,国有企业仍在工业中拥有相当的实力。例如,在1998年,国有企业的数量在全部工业企业中只占1.3%,但仍占工业销售额的31%,占该年工业就业人员的33.1%,在投资额中却占40.9%。各部门中私有成分的区别很大:在采矿业和公用事业(电力、瓦斯和供水)中,私有化的比例极小;而在乳品、汽车制造、消费性电子产品、化学工业、人造纤维、鱼制品、服装以及造纸工业等部门,已经实现了私有化任务。
    (二)私有化进程简述
  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的波兰政府在团结工会的强大压力下就已经开始允许建立私人企业。1988年12月23日议会通过的经济活动法,对建立企业规定了宽松的规则,并为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提供平等的待遇。1989年以团结工会为首的政府成立后,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列入重要议程。1990年7月13日制定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法,为原国有企业资产的私有化奠定了法律基础。法律规定,可通过各种途径使国有企业私有化,包括“资本私有化”、清偿(liquidation)私有化、雇员租赁私有化、大众证券私有化等。
  波兰的国有企业分两部分,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可直接进行清偿私有化。所谓清偿私有化,不是一般地理解为出售倒闭的企业,而是指不经过将国有企业转变为商业性公司而直接出售。“清偿”可以是全部出售或部分出售,也可以通过租赁实现私有化。财务状况较好的企业的清偿私有化,按国有企业私有化法令第37条进行;财务状况恶劣的企业的清偿私有化则按19

81年9月25日通过的国有企业法第19条执行。据波兰私有化部提供的报告,清偿私有化进行得比较顺利。到1994年9月底,按照私有化法第37条清偿的原国有企业1003家,其中通过租赁实现的绝大多数资产转入原企业的职工和经理手中;按照国有企业法第19条进行清偿的1202家,由于它们的经济条件恶劣,一般都卖给外部投资者或合资企业(注:Marek  Belka,Anna  Krajewska,and  Stefen  Krajewski,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Poland,Eastern  European  Economics,vol.37,no.1,January-February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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