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然/应然鸿沟:自然主义和效用主义
须予以肯定。极大多数人对生命一般性目标之肯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很容易见到,除了那些极少数悲观到刻意自杀者之外,几乎所有的人都肯定人生的一般性目标。
这对人生一般性目标的肯定于是延伸到人生各层次所有的行动的目标之肯定。对于非道德行动而言,那些对我们最为有利或具有最大效用的行动的目标之肯定,如前所述,乃在于人类的目的性和理性。对于道德行动而言,则对其目标之肯定,乃是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效用主义之任务,将在下节中讨论。
因此,效用主义中的效用原则规定了那些对我们最为有利或具有最大效用的行动为对的行动。易言之,我们将产生最大效用的行动之集合等同于对的行动之集合。这是相当于说那些对的行动之为对的乃是一种定义。
关于实然/应然鸿沟另有一点须加以澄清。我们现在所说的实然/应然鸿沟的意义与大卫·休谟原先提出稍有不同。休谟对实然/应然鸿沟的原初概念是指实然与应然问的纯粹逻辑鸿沟。(注:David Hume,A treatise of Hume Nature,p.469,651.)在这种情况下,“是”指一事实,它是真的或是假的,而“应该”指一价值判断,它是对的或是错的,但并非真的或是假的。那么这鸿沟当然会存在而无法跨越了。除了实然/应然鸿沟这名词外,还有两个类似的名词:“事实/价值区分”和“自然主义的谬误”。裘琳·陶特和苏珊·斯端吉列曾经从知识论的观点予以详细讨论。(注:Julian Dodd and Suzanne Stern-Gillet,"The Is/Ought Gap,The Fact/Value Distinction and The Naturalistic Fallacy",
Dialogue,Vol.34,(1995),p.727-745.)就我所见,事实/价值区分是与休谟对实然/应然鸿沟的原初意义相同,因为事实与价值本质上有所不同,而这区分就是休谟所指者。所以,如果有人说“自然主义意味着效用主义”,就要被批评为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了。
但在效用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日常应用中,实然/应然鸿沟中的“是”通常指一个行动具有最大效用这一事实,而“应该”则指这行动是对的这一价值判断。既然“产生最大效用之行动是对的行动”这一叙述就是效用原则所说的话,通常设想为这鸿沟已经被跨越了。但是从来没有一个跨越实然与应然或事实与价值间逻辑鸿沟的严格证明。所以对这个鸿沟的辩论延续至今仍未休止。
为了要澄清这个复杂的情况,我对这鸿沟建议一种稍有不同的看法。“实然”仍旧指所采取的行动具有最大效用这一事实,但我令“应然”指另一事实——即这行动是被称为、认为或界定为对的行动这一事实——而并非指这行动是对的行动这一价值判断。这样,这鸿沟的应然一边也变成事实了。所以这鸿沟也自然消失了。这是我所称的以定义来跨越这鸿沟的意义。
此外还有两点须加以澄清。第一,这生存、进步和繁荣的一般性目的并非,也不可能,由单独一个行动所达成。生命是一连串在各种层次的行动,都是从一般性目的所导出或与其有关。所以生存、进步和繁荣这一般性目的之肯定将延伸到各种较低层次的所有行动。
第二,生存、进步和繁荣这一般性目的意味着生命可以发展并可以达到各种不同水准或程度的品质。易言之,完成生命一般性目的之善可以量化测定并表示。大多数伦理学理论并不明白讨论此点,但是效用主义却以效用作为一普遍的量度而表达完成目的之程度。所以效用之概念,乃是从生命的一般性目的延伸至各种较低层次的所有行动之目的了。
于此可见决策理论的确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并且对非道德行动而言跨越了实然/应然鸿沟。事实上,肯定人类的各种目的乃是实然/应然鸿沟问题的关键点。这肯定行动是一经验的事实,但是这肯定导致了指定为对的行动这个定义。
在采取非道德行动时人自然地求对自己的效用之最大化乃经济学家视为当然的事。例如阿门·爱尔钦写道
of Utilitarian Political Philosophy,Sage Pablications,1990,p.74-97.)
四、非道德行动延伸至道德行动
在本节中我将讨论导向效用主义可以跨越实然/应然鸿沟的一连串推理之第二阶段,即从非道德行动向道德行动之延伸。如前所指出,道德行动乃影响别人或社会的利益或效用之行动。当一当事者处于这样一种情景中时,即他(她)的意图的行动将会影响到别人或社会的效用时,他(她)必须考虑道德。即,既然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道德对他的行动施以若干社会约束。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有社会呢?因为有一个社会比没有社会好。当人类进化而人口增长时,个别的人自然结合成社会。作为社会成员而生活有其益处也有其害处。益处往往远超出害处,否则人类也不会选择组成一个社会了。
在社会中总是有分工,而人们必须合作。一个社会成员能够也必须选择一特定的角色,即是选择一职业或专业。于是发生了人生计划的概念。每一社会成员藉追求对他(她)自己最大效用而使其人生计划最佳化。
在实现其人生计划时,每一成员必须采取行动。一个道德行动产生对别人或社会的效用或负效用,并可能引起当事者与别人或社会间之利害冲突,或两个别人间或两个团体间之利害冲突。于是逐渐形成许多社会的规则,诸如法律、道德规则、风俗、传统、习惯、惯例等。道德规则为这些社会规则之主要部分。我们需要一套道德规则可在每一个道德情景中指示应该采取的对的行动。
一个有适当的规则之社会必较一个没有这些规则的社会为优,因为这些规则乃为社群的益处而刻意订制者,用效用主义的术语来说,一个有规则的社会较同一个没有规则的社会对每一社会成员,平均地或统计性地,具有较大的效用。
道德规则必须予以证立,而证立这些道德规则的任务就落在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身上。在效用主义中,社群的善是用社会效用来表示。故问题化约为如何证立社会效用之最大化。基本上,主要理由是社会效用乃社会每一成员所享受者。或者说,平均或统计性地,社会效用愈大,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效用也愈大。即使一个使社会效用最大化的特殊行动有时或对采取行动的当事者并非有利,但所有这些使社会效用最大化的行动之总后果,平均或统计性地,仍旧使对每一个人的效用最大化。
一个好的道德规则有一正的社会效用并不意指这规则在每一道德情景中对每一个人都有利。例如“人不应该偷窃”这道德规则对于一个窃贼而言当然并非有利的。但是这规则,平均或统计性地,仍是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
我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假定偷窃并不被认为不道德或非法,而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偷窃的机会,也有一个被 《实然/应然鸿沟:自然主义和效用主义(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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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人生一般性目标的肯定于是延伸到人生各层次所有的行动的目标之肯定。对于非道德行动而言,那些对我们最为有利或具有最大效用的行动的目标之肯定,如前所述,乃在于人类的目的性和理性。对于道德行动而言,则对其目标之肯定,乃是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效用主义之任务,将在下节中讨论。
因此,效用主义中的效用原则规定了那些对我们最为有利或具有最大效用的行动为对的行动。易言之,我们将产生最大效用的行动之集合等同于对的行动之集合。这是相当于说那些对的行动之为对的乃是一种定义。
关于实然/应然鸿沟另有一点须加以澄清。我们现在所说的实然/应然鸿沟的意义与大卫·休谟原先提出稍有不同。休谟对实然/应然鸿沟的原初概念是指实然与应然问的纯粹逻辑鸿沟。(注:David Hume,A treatise of Hume Nature,p.469,651.)在这种情况下,“是”指一事实,它是真的或是假的,而“应该”指一价值判断,它是对的或是错的,但并非真的或是假的。那么这鸿沟当然会存在而无法跨越了。除了实然/应然鸿沟这名词外,还有两个类似的名词:“事实/价值区分”和“自然主义的谬误”。裘琳·陶特和苏珊·斯端吉列曾经从知识论的观点予以详细讨论。(注:Julian Dodd and Suzanne Stern-Gillet,"The Is/Ought Gap,The Fact/Value Distinction and The Naturalistic Fallacy",
Dialogue,Vol.34,(1995),p.727-745.)就我所见,事实/价值区分是与休谟对实然/应然鸿沟的原初意义相同,因为事实与价值本质上有所不同,而这区分就是休谟所指者。所以,如果有人说“自然主义意味着效用主义”,就要被批评为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了。
但在效用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日常应用中,实然/应然鸿沟中的“是”通常指一个行动具有最大效用这一事实,而“应该”则指这行动是对的这一价值判断。既然“产生最大效用之行动是对的行动”这一叙述就是效用原则所说的话,通常设想为这鸿沟已经被跨越了。但是从来没有一个跨越实然与应然或事实与价值间逻辑鸿沟的严格证明。所以对这个鸿沟的辩论延续至今仍未休止。
为了要澄清这个复杂的情况,我对这鸿沟建议一种稍有不同的看法。“实然”仍旧指所采取的行动具有最大效用这一事实,但我令“应然”指另一事实——即这行动是被称为、认为或界定为对的行动这一事实——而并非指这行动是对的行动这一价值判断。这样,这鸿沟的应然一边也变成事实了。所以这鸿沟也自然消失了。这是我所称的以定义来跨越这鸿沟的意义。
此外还有两点须加以澄清。第一,这生存、进步和繁荣的一般性目的并非,也不可能,由单独一个行动所达成。生命是一连串在各种层次的行动,都是从一般性目的所导出或与其有关。所以生存、进步和繁荣这一般性目的之肯定将延伸到各种较低层次的所有行动。
第二,生存、进步和繁荣这一般性目的意味着生命可以发展并可以达到各种不同水准或程度的品质。易言之,完成生命一般性目的之善可以量化测定并表示。大多数伦理学理论并不明白讨论此点,但是效用主义却以效用作为一普遍的量度而表达完成目的之程度。所以效用之概念,乃是从生命的一般性目的延伸至各种较低层次的所有行动之目的了。
于此可见决策理论的确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并且对非道德行动而言跨越了实然/应然鸿沟。事实上,肯定人类的各种目的乃是实然/应然鸿沟问题的关键点。这肯定行动是一经验的事实,但是这肯定导致了指定为对的行动这个定义。
在采取非道德行动时人自然地求对自己的效用之最大化乃经济学家视为当然的事。例如阿门·爱尔钦写道
:“习惯上我们假定个人在若干约束下寻求某些事物之最大化。应该计及的是,我们可以对人所努力实现的事物或情况设定数字。”(注:Armen Alchain,"The Meaning of Utility Measurement",Price Theory,Penguin,1971,p.123-154.)萨谬尔·不列顿也写道:“于是个人的效用最大化赖定义而成为真实的。每个人试图将效用最大化;而他(她)所试图求其最大化的就只有效用。”(注:Samuel Britton,"Choice and Utility",The Utilitarian Response:The Contemporary Viability
of Utilitarian Political Philosophy,Sage Pablications,1990,p.74-97.)
四、非道德行动延伸至道德行动
在本节中我将讨论导向效用主义可以跨越实然/应然鸿沟的一连串推理之第二阶段,即从非道德行动向道德行动之延伸。如前所指出,道德行动乃影响别人或社会的利益或效用之行动。当一当事者处于这样一种情景中时,即他(她)的意图的行动将会影响到别人或社会的效用时,他(她)必须考虑道德。即,既然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道德对他的行动施以若干社会约束。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有社会呢?因为有一个社会比没有社会好。当人类进化而人口增长时,个别的人自然结合成社会。作为社会成员而生活有其益处也有其害处。益处往往远超出害处,否则人类也不会选择组成一个社会了。
在社会中总是有分工,而人们必须合作。一个社会成员能够也必须选择一特定的角色,即是选择一职业或专业。于是发生了人生计划的概念。每一社会成员藉追求对他(她)自己最大效用而使其人生计划最佳化。
在实现其人生计划时,每一成员必须采取行动。一个道德行动产生对别人或社会的效用或负效用,并可能引起当事者与别人或社会间之利害冲突,或两个别人间或两个团体间之利害冲突。于是逐渐形成许多社会的规则,诸如法律、道德规则、风俗、传统、习惯、惯例等。道德规则为这些社会规则之主要部分。我们需要一套道德规则可在每一个道德情景中指示应该采取的对的行动。
一个有适当的规则之社会必较一个没有这些规则的社会为优,因为这些规则乃为社群的益处而刻意订制者,用效用主义的术语来说,一个有规则的社会较同一个没有规则的社会对每一社会成员,平均地或统计性地,具有较大的效用。
道德规则必须予以证立,而证立这些道德规则的任务就落在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身上。在效用主义中,社群的善是用社会效用来表示。故问题化约为如何证立社会效用之最大化。基本上,主要理由是社会效用乃社会每一成员所享受者。或者说,平均或统计性地,社会效用愈大,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效用也愈大。即使一个使社会效用最大化的特殊行动有时或对采取行动的当事者并非有利,但所有这些使社会效用最大化的行动之总后果,平均或统计性地,仍旧使对每一个人的效用最大化。
一个好的道德规则有一正的社会效用并不意指这规则在每一道德情景中对每一个人都有利。例如“人不应该偷窃”这道德规则对于一个窃贼而言当然并非有利的。但是这规则,平均或统计性地,仍是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
我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假定偷窃并不被认为不道德或非法,而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偷窃的机会,也有一个被 《实然/应然鸿沟:自然主义和效用主义(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