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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然/应然鸿沟:自然主义和效用主义


偷的机会。再假定每个人一年中平均偷窃一万元也被偷一万元。依照期望效用理论和由于人类的避险天性,平均或统计性地,失去一万元的负效用要大于获得一万元的正效用。
  再者,若被偷的一万元原来是计划用于某种急需的用途,例如购买一个个人计算机或是付一笔医药费,那么损失了一万元将引起很大的不便。如果当事者别无储蓄,那么他必须借债以购买计算机或付清医药费。因此,一理性的人应该接受这结论:平均或统计性地,每人都不偷窃的情景要比每人都偷窃的情景为好,不但对社会效用言是如此,即使对个人效用言也是如此。
  有人或争辩,即使一个人同意这结论:平均或统计性地,不偷窃要比偷窃好,但是在一特殊的情景中,他或能成功地偷窃而不被发觉,因而导致比不偷窃为高的社会效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的偷窃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呢?我的回答仍旧是“否”,因为在每一种偷窃的情况下,窃贼都可用此为偷窃的借口。若在一个情况下可以容许偷窃,那么其他类似情况都可以被容许,而不应该偷窃的规则也就无法维持了。但是我们需要社会规则,因为平均或统计性地,有这样一条规则比没有这规则为好,因此从非道德行动延伸至道德行动,我们必须平均或统计性地来判断。
  这种说法似乎有背于行动效用主义,因为它在行动的层次比较各个行动的效用。我同意这对行动效用主义来说是一个致命的弱点,但对其他形式的效用主义则并非如此。显然的,规则效用主义是重视规则的。行动效用主义比较行动后果的效用,似乎不重视规则,其实不然。行动效用主义也有经验规则,只是缺乏处理规则的办法,因此看起来像是忽略了规则。至于统合效用主义,则也重视规则,但是规则是不严格的,可以容许例外,但例外并不列出。(注:C.L.Sheng,"On  the  Nature  of  Moral  Principles,"TheJournal  of  Value  Inquiry,Vol.28,No.4(December  1994),p.503-518.)某个情景之是否应视为例外乃留给当事者自己去判断决定。至于对于规则之处理,我提出在道德判断时设定一个增量社会价值以代表规则的效应。(注:C.L.Sheng,"On  Societal  Value  as  a  Link  between  Act-Utilitarianism  and  Rule-Utilitarianism,"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Utilitarian  Studies  
Conference,Winston-Salem,NC,U.S.A.

March  24-26,2000.)例如在一穷人P偷窃一万元的情况中,我们可以对这偷窃行动设定一个-$30000的增量社会价值,于是足以抵消对这穷人P的正效用而有余。
  因此,在统合效用主义理论中,虽然效用比较是在行动的层次,规则的效用仍被增量社会价值Vs所计及,所以具有最大社会效用的选择仍总是对的行动。
  效用主义具有以效用作为终极理由的独一特色,而这特色是经验性的。社会效用并非对当事者自己的效用,而是对整个社会的效用,但也是对当事者自己的效用之延伸或一般化。要有一套道德规则或道德典是为了社群的好处,这即是效用主义中的社会效用。如果有一理想的道德典而每个社会成员在行动时都遵守规则,那么社会效用自然被最大化了。
  依照以上的推理,我们应该有道德规则并应该遵守道德规则而行动,犹如我们在采取非道德行动时应该求对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一样。一旦从对当事者的效用延伸到社会效用达成以后,我们就有资格说在道德行动中实然/应然间的鸿沟之跨越也是一种定义。即是说,我们刻意把那些将社会效用最大化的行动称为对的行动。所以,作为结论,我将这样说:根据目的论的价值中心理论,效用主义是认为能跨越实然/应然鸿沟的。
  我用“对的行动”来指我们应该采取的行动,不论其为一非道德行动或道德行动。但在这两种情况中,“对”具有稍稍不同的意义。一个对的非道德行动乃指一理性的行动,此处“理性的”,依照我的诠释,是与道德无关的。一个对的道德行动则意指一个在道德上是对的行动,所以有时为了要清楚区别这二者的缘故,在英文中我有时对非道德行动用"should",而对道德行动用"ought  to",但在中文中,却无适当的词来分用,只可都用“应该”了。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澄清,即一个对社群好的行动不一定是普遍的好或是对另一道德社群也是好的。举例说,考虑某一荒野中狐狸、兔子和野草三者间的关系。兔子以野草为食物,而狐狸则以兔子为食物。狐狸、兔子、和野草的数量维持一个固定的平衡状态。狐狸吃兔子乃其天性。这是无法避免的事,而且对狐狸的社群当然是好的,但是对于兔子的社群而言,这当然是不好的事。所以这“好”并不能认为是普遍的好。
  于此可见,如果实然/应然鸿沟的“应然”是限于“理性的”,那么目的论当然跨越这鸿沟。如果“应然”延伸到“道德上对的”,但是这“道德上对的”是限于对人类的道德社群之好,那么目的论和一个适切的伦理学理论像效用主义那样仍旧可以认为能跨越实然/应然鸿沟。如果“道德上对的”意指不但是对人类的道德社群好,而且还对其他社群好或普遍的好,那么,由于不同的道德社群间存在冲突的缘故,这实然/应然鸿沟既非目的论也非效用主义所能跨越了。
  依照我以上的推论,“实然”乃指对所采取行动的目的之肯定。这肯定是相当于认定这行动为对的。如果所有行动的目的都是这样肯定,即是依照最大效用之准则,那么效用原则就成为对的行动之定义,而效用之最大化与行动之为对的成为同一件事了。
  因此,在这一种意义下,实然/应然鸿沟可以被一种决策理论方式的效用主义所跨越。自然主义的谬误,就我看来也并不存在了。
    五、结论
  我已经说明,效用主义,作为一种后果论,是具有目的性的。这与人性相符合,因为人类具有目的性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事实。新自然主义者承认应接受这一点:所有生物都具有目的性,而人类则不但具有目的性,并且还意识到他们的目的性。
  决策和效用理论是一种科学,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是描述性的因为它有合于人性并且是经验性的;是规范性的因为它是目的性的并且牵涉到价值判断。
  统合效用主义对伦理学的研究使用决策理论的方法,并且明显有合于决策理论之描述性和规范性。
  我将简单重述对跨越实然/应然间鸿沟的推理步骤。人类是目的性的且达到了意识到他们的目的性之程度。所以他们要生存、进步和繁荣,并追求这样的目标。他们要追求这样一个目标是“事实”或“实然”,而他们应该追求这目标则是“应然”。于此可见跨越实然/应然间鸿沟之要点在于对生存、进步和繁荣这一般性目标之肯定。这肯定本身当然也是一个经验性的事实,但是肯定却以定义的方式规定什么是对的行动。
  一个人的一般性目标通常表现为这人的人生计划。但人生计划并非单一的行动所能实现,它是一连串各种层次的行动所组成的。这些行动之目标都是从人生的一般性目标所导出的。若人生的一般性目标已被肯定,那么所有这些行动的目标也都被肯定了。这就意味着要达成任何行动的目标,具有最大效用的行动永远是对的行动。因此,在每一种情况下,这实然/应然间的鸿沟是被效用最大化所跨越。
  为了更清楚地题示跨越这实然/应然间的鸿沟,我将鸿沟的应然这边的说词作如下的修改。“实然”仍旧指所采取的行动具有最大的效用这事实,但“应然”指另一事实——所采取的行动是被称为、被认为或被界定为对的行动这一事实——而并非所采取的行动是对的行动这一价值判断。这样,应然

《实然/应然鸿沟:自然主义和效用主义(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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