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行政管理 >> 思想政治教育论文 >> 正文

实然/应然鸿沟:自然主义和效用主义


这边的说词也成为事实了,而这实然/应然间的鸿沟也就自然消失了。
  这种推理可以从非道德行动延伸到道德行动。社会效用之最大化,平均地或统计性地,导致对每一社会成员的效用之最大化。因此,它也间接达成每一个人的生存、进步和繁荣之目标。所以我们应该使社会效用最大化,而这里就是就道德行动而论的跨越实然/应然间的鸿沟了。于是,从决策理论的效用主义观点而言,效用原则自然跨越了实然/应然间的鸿沟。
  我的整套推理是据于人类的目的论天性。这表明了效用主义与自然主义之间的密切关系,再者,这些推理之成立有赖于将决策理论作为非道德行为延伸到道德行动之垫脚石。所以,严格而论,我只能作这样的结论:用决策理论方法的效用主义能够跨越实然/应然间的鸿沟而为一可行的伦理学理论。
  附录:
  2000年11月,我曾在广州华南师范大学和中山大学作一系列有关统合效用主义的演讲。其中有一次讲的是实然/应然间鸿沟的问题,讲稿乃本文的英文初稿。其内容与本文大致相同,而细节稍异。讲稿与本文相同的是也是据于价值中心的目的论,认为人类肯定其生存,进步和繁荣的目的,而采取对人类自己最有利,也即是具有最大效用的行动是合乎理性的对的行动;并且也是根据决策理论,从非道德行动延伸到道德的行动。那讲稿与本文相异的是未将人类肯定其目的以及规定具有最大效用之行动为对的行动并将其作为对的行动之定义这两点说得很清楚。
  在那次演讲之后,华南师范大学的研究生杨嫒女士和她的指导老师陈晓平教授写了一篇论文,题目是《“是”与“应该”之间的鸿沟消失了吗?——评盛庆@①教授关于休谟问题的解决》,已刊登于《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我对此评论有一部分同意,也有一部分不同意,拟予以答辩。但是当初的讲稿并未正式发表,而且对“目的之肯定”,“以定义来跨越鸿沟”和“对休谟问题之诠释”等问题又增加了一些新的看法,因此将讲稿修改而成此文,并将对杨、陈评论中最重要的两点意见之答复作为本文之附录。现将对杨、陈答复之两点分述如下。
  第一个问题是基本的逻辑问题,即跨越实然/应然间鸿沟的终极理由何在?我在第三节中已经对休谟问题之诠释有所说

明。如果用休谟的原义,讨论实然/应然间的纯粹逻辑鸿沟,那么我承认这鸿沟并未被跨越,而且是永远不可能跨越的。但是对效用主义言,这鸿沟是一个行动具有最大的效用这一事实与这一行动是对的行动这一价值判断间的鸿沟。这就可以用定义和对目的之肯定来解释了。如在第三节中所讨论的,我将应然这边的价值判断改为这一行动是被称为、被认为或被界定为对的行动,这就是说,我认为效用主义将具有最大效用的行动这集合等同于对的行动这集合。这样,在应然这边的价值判断成为人作出这样一种价值判断的事实,所以鸿沟也就自然消失了。但是,我们为什么可以把对的行动这样界定呢?这是行动之证立问题,也就是行动目的之肯定问题。第三节中讨论非道德性行动,其理由在于人类之目的性和理性;第四节中讨论道德行动,其理由是这样的行动,平均地或统计性地,对每一个人都有利。这些都已在第三、第四节中详细讨论,此处不赘。
  所以我对杨、陈第一个问题的答复是:他们的评论是对的,因为我在讲稿中对行动之证立,目的之肯定,和以定义来跨越鸿沟等点说得不够清楚,以致他们仍根据休谟原初的纯粹逻辑鸿沟来诠释。
  关于第二个问题,杨、陈文中根据博弈理论用重复的囚犯两难问题来说明,即使博弈理论订出一个规则,但人在临死之前却不必遵守这个规则,因为这是最后的一次,以后不能再重复了。其实这种说法,不限于重复的囚犯两难,而可应用于任何道德规则。例如考量“我们不应偷窃”这一道德规则。如果有一个偷窃者,手法高明,永不会被人发现,而他又非常小心,使他自己的钱财物品不可能被别人偷窃,那么他就可以赖偷窃而一定获利。也就是说,平均的或统计性的说法不能应用在他身上了。但是我们不会因为有这么一个人而废弃了“我们不应该偷窃”这一道德规则。平均的或统计性的说法是一种建立规则的依据,但并不是说若遵守这规则,每一个人在每一种情境下都会获得最大效用,这要视各人在各种情境的道德满足感或道德失落感的大小而定。或有人说,行动效用主义比较的是行动的效用,统合效用主义不是规则效用主义,何以一定需要规则呢?我认为不论什么理论,都不否定规则的。关于社会规则的必要性,已经于第四节中详细讨论,此处不赘。我所提倡的统合效用主义,也需要规则,不过这些规则,不是道义论所用的严格规则,也不是哈桑伊的偏好规则效用主义中所用的坚定规则(firm  rules),而是不严格规则(nonstrict  rules)或是经验规则(rules  of  thumb),必要时可以违犯。统合效用主义曾考虑到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不遵守法则这一问题而提出了(增量)社会价值((incremental)societal  value)。我们应该对违犯规则的行动设定一个相当大的负社会价值。但如果违犯规则可以获得一个最大的社会价值,那么就可以考虑违犯规则了。例如你和某甲有约会,但在赴约途中,见有某乙掉在河里,如不去救,乙即将淹死,而你游泳技术甚好,有能力救乙,那么你为了救乙而对甲失约,我认为在道德上是可容许的,并且是应该的。
  所以,杨、陈文中用重复的囚犯两难来驳斥我在推展个人的效用至社会效用时用平均的或统计的说法这一点,我觉得是有商榷余地的。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王加来

《实然/应然鸿沟:自然主义和效用主义(第6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58725.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思想政治教育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